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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五、其他必要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后,应立即上岗,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待遇

第十三条: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第十四条:本厂员工的工资为每月 日结算,次月 日发放。 第十五条: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六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十六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十七条: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八条:为提高公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试用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二十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二十一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行政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第五章 调职

第二十四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二十六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5日内办完移交手续,前往新职部门报到。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转正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

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行政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执行层1个月考核一次。

第二十八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三十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部门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现金或纪念品,同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

三、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评议后,总经理批准,并由行政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证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3级工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六、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七、发现职责外的危机处理,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一、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三、对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员工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报行政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计入当月考核。

四、调职: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报行政部执行。

五、除名: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十、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五、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六、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调职: 一、未经许可,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七、一年中已降级二次者。

八、无故旷职 日或全月累计旷职 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 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六、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八章 离职

第三十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除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在离开本厂前,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行政部。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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