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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0]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用3-5年时间,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特别要加快国有工矿棚户 1 / 2

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制订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建筑节能改造。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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