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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喷绘安装合同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广告喷绘制作合同

甲 方: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红石数码喷绘服务部

鉴于乙方承揽甲方户外广告牌的制作,现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负责提供设计方案,乙方负责喷绘的设计、制作及配送。

2、具体喷绘的尺寸、喷绘效果要以甲方要求为准。

3、乙方需在甲方提出喷绘制作要求后,第二天即将成品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配送装运过程中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了损坏,由乙方负责。

4、喷绘成品进入工地后需报专人验收,无误后方可签署交接手续。

3、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

4、合同价格:灯箱布(带架子)肆拾(元/平方米);

灯箱布(不带架子)拾伍(元/平方米);

车贴 (元/平方米);

布标壹拾(元/平方米);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普通税务发票价格。

5、支付款项:工程款按季度进行支付,以合同签署当月为始,每季度末由甲乙双方进行结账,双方无异议,则甲方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争议责任: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到合同签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书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各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不可抗力:如因战争、洪水、地震、天灾、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致使施工项目延期或终止,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经过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及合同生效后因变更、增减内容衍生并签定的其他书面文件,均具有与合同书同等法律效力。其他衍生文件,不得离开合同单独使用,其内容应以本合同书为基础,不得违背合同宗旨。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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