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3.2.11
铅罐液化烃及甲、区灌装站B,乙类液体甲添甲类加、物剂乙 甲B品设类码汽铁 、乙库室施泵头车路 类液()及或液装装装槽体及棚其泵化卸卸卸车可燃)专房烃油油设洗与助或用(区站施罐燃气堆变包站体场配括电加原料铁及路产行品走运线输(道中路心(线路)面边) 项 目工艺装置(设全备、生产厂房厂、库房)性重要设施甲30252530201535305040302535302520605040602535253030253020301590乙丙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全>冷1000m3冻至式50000储m3存防火间距(m)明火及甲B乙类固定顶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全压力式储罐散发>>≤ >>>≤ >>≤火 >50001000500500500010005005001000100100花地m3m3m3m3m3m3m3m3m3m3m3至至或至至或至点50001000m3m3卧式罐50001000卧m3m3式罐1000m3 项 目污水处理厂(无盖隔油池)附 注甲 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乙丙全厂性重要设施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5000m3甲B、乙类> 1000m3至5000m3固定顶> 500m3至1000m3地上≤ 500m3或卧式罐可燃液体> 5000m3储罐浮顶或丙类> 1000m3至5000m3固定顶> 500m3至1000m3≤ 500m3或卧式罐> 1000m3液化全压力式储> 100m3至1000m3存烃储≤ 100m3罐全冷冻式储存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码头装卸油区液化烃及甲B、乙汽车装卸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液化烃灌装站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灌区甲、乙类泵或泵房(包括加铅、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铁路行走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理(路面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厂围墙(中心线)—2015151030254035252030252015554535552030202525202515251090——10252035504030403520353015302525353020302515252010201550706040605030454050706015303025403515302520353020353015302520353010201520353010––9090605045403030502525353035203020904035303025402020302530152515901035302530203515152520251220129010302520301530101020152010201090104035303020402020252025152515901035252030153515152015201220129010302015301030121217121510201090102515103082510101510108201090103040554550454060354025901030304535404035503035209010302540303535304025301590104055455045406035402590102515202015201525109010④⑥见表5.3.3见表5.2.7①④⑤②③④–20–25153020251535251510402510109090106102520301230––302530–252025109010–2030109010–2010608–10901050–④⑧④⑨④⑩1112④⑦510(10)90890101086––10 注:①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②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③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是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有关规定执行。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五。
④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⑤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⑥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⑦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⑧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⑨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应不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项、丙类不应小于10m (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 ⑩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场内污油罐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污水处理场内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距离不限。
11、铁路行走线和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外。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见第3.2.11条文部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