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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礼入法”思想及在当代的意义

2021-11-2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09法七 09250701702 陈嘉丽

浅议“以礼入法”及其对当代法治社会的启示

何谓“以礼入法”,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

非也。而“以礼入法”则是古代传统法制发展中的一显著特色。

从奴隶社会到延绵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礼与法的特殊关系在这古老的大地上生根发芽,并慢慢沉淀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中。

一、”以礼入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过程

广义的“礼”,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燕居》曰:“礼者何也?即事之治也。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治国而无礼,譬犹瞽之无相与,伥伥乎其何之!譬如终夜有求於幽室之中,非烛何见?若无礼,则手足无所措,耳目无所加,进退揖让无所制。”

上至奴隶社会,下至封建王朝的末期,“以礼入法”对封建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我们耳熟能详的“周公制礼”便是“以礼入法”的在奴隶社会形成最初阶段。在西周,礼作为中国古代早期习惯法的一种法律渊源,是西周习惯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经过周公制礼的立法活动而产生的周礼,自然具有国家政治法律规范的性质、功能和作用。所以古人也就有“寓刑于礼”“律出于礼”等说法。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的提出以及发展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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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更为““以礼入法””提供了强有力的载体,儒家强调的“礼治”“德治”“人治”是要求建立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以礼入法”在封建王朝中逐步发展成儒家思想的法律化的有效手段。在此后,“以礼入法”与儒家思想紧密联系到互不可分,两者的相互作用对封建法制文化形成起着重大的作用。

西汉时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封建王朝采用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思想,儒家的纲常伦理正式融入法制,礼法合一,“以礼入法”正式确立。 “三纲五常” 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尊则,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据典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

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峻礼教之防,尊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就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表现。

隋唐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定型期。隋《开皇律》对北齐律中的儒家化法律大多予以承袭,唐《永徽律》极其《律疏》的颁布,不但使“一准乎礼以为出入”的原则具体贯彻到各项律文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立法理论上将前代法律儒家化的努力系统化、定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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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宋、元、明、清诸朝的法律均以《唐律》为蓝本,“以礼入法”绵延了上千年。

二、”以礼入法”的本质,以及对中国封建法制的作用。

礼,探究其起源,我国是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国家,农耕文明的“靠天吃饭”基于其地域的封闭性,使早期的“祭祀礼”的出现。随着阶级的分化、礼的丰富,统治者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最终形成了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礼治,将法之公正性从属于礼的等级性。

礼从本质上说,它体现的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礼治就是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之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体系。以血缘为纽带宗族家庭伦理观念,其中“尊尊、亲亲”成为礼的核心内容,等级制是礼的基本原则。封建中央集权的维护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权将封建等级秩序、纲常伦理观念融入法律,以约束限制民众的行为,使他们安分守己不会反抗朝廷推翻政权。

由礼的起源和本质可以推测出,”以礼入法”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

积极影响:

(一) 礼,成为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封建法制的

形成与发展。”以礼入法”形成了亲属相隐、八议入律、、录囚恤刑、秋冬行刑、存留养亲、十恶重罪等许多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所独具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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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似的儒家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

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家结合的基本样式。

(三) 维护了中央集权,有利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有秩序的国

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制向文明发展的进程

消极影响:

(一) 封建法律逐渐成为人情法,实质上是人治而不是法制社会。法律失去独立性,”以礼入法”,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中国封建法制亦成为礼的载体。

(二) 司法官员容易造成主观臆断,易滋生司法腐败。如“春秋决狱”的制度,官员依据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判决案件的司法实践,强调官员的主观情感判断,容易受个人的修养道德观等对案件作出不公判决。

(三) 法律与道德礼仪高度混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封建发展的自由全面发展。阻碍我国的封建法律始终未能形成结构合理部门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我国古代的法律系统仅仅停留在“礼法合一”、“民刑不分”的局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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