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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视角下我国烟草消费税优化研究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控烟视角下我国烟草消费税优化研究

作者:邱娟,朱殿勤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7年第11期

邱娟,朱殿勤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淮安223003)

【摘要】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其所导致的负外部性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政府控烟的措施中既包括一些非税手段,也包括税收手段,其中烟草消费税就是税收手段。为更充分深入分析烟草消费税的控烟效应,论文首先分析了征收烟草消费税的理论基础,接着分析我国烟草消费税的现状,最后给出优化烟草消费税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控烟;烟草消费税;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768.29;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1-0047-02

1 引言

烟草的生产消费在为国家带来巨大财政收入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健康危害等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对烟草制品课以重税来控制烟草制品的消费。烟草消费税一方面具有间接税的一般属性,能够通过税负转嫁将税负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可以达到控烟的目的;另一方面,烟草消费税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并在财政支出中专门用于控烟活动,形成控烟的良性循环。因此,本文将从控烟视角对我国消费税政策进行研究。

2 征收烟草消费税的理论依据

2.1 偏好不合理理论

卷烟中含有的焦油等有害物质不仅危害吸烟者的身体健康,还对吸二手烟的受害者以及资源环境造成危害。由于吸烟者对卷烟上瘾,对卷烟产生心理依赖,就会对本身实际价值和效用很小的卷烟做出高于其实际价值的评价,而做出非理性的消费行为。这种不合理的个人偏好造成烟草过度消费,使得资源配置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造成资源浪费。消费税对烟草消费起调节作用,是因为对烟草这种成瘾性商品征收高额消费税后,其相对价格会上升,就会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使其调整消费结构,改变消费倾向,寻找替代品或者停止消费。

2.2 外部性理论

当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使得他人或者社会利益受损,而其本人却不为此承担成本时,私人边际成本就小于社会边际成本,从而产生负外部性,如废水、废气、汽车尾气等。对烟草征收消费税可以提高烟草销售价格,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并通过价格机制传导给消费者,既是对负外部性进行补偿,也传达了绿色消费理念,从而矫正烟草市场失灵,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2.3 信息不完全理论

信息不完全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信息不充分了解,导致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消费者在交易中信息处于劣势,对产品信息了解不完全。目前,虽然大部分人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但吸烟会在哪些方面、何种程度危害健康,许多人都认知的不全面。这主要

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人们刚开始吸烟时大多很年轻,对烟草的致瘾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到吸烟所产生的危害。而烟草企业没有详尽告知吸烟的危害,甚至隐瞒、歪曲事实。二是吸烟者从开始到身体健康受到危害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而在此期间吸烟者又会上瘾,等到发现健康问题时,又很难戒烟。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市场干预,对烟草征收消费税,提高价格,减少消费者的购买量,以达到控烟的目的。

3 我国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3.1 实行价内税不利于引导消费者消费

实行价内税,烟草的价格既包括成本利润,还包括消费税,产品的价格不再取决于企业的成本利润,而是取决于市场供求的均衡点,国家的定价范围不断被缩小并受到限制。同时,实行价内税,消费者不能像增值税那样清楚自己付出的金额中包含多少消费税,不能体现消费税的高税负特点,消费税的控烟意图不明显。这就需要实行价税分离,变价内税为价外税,消费税不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消费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3.2 卷烟消费税税率不统一

卷烟从价税的二档税率,对甲类卷烟实行56%的税率,对乙类卷烟实行36%的税率,这种税率不统一,有很大的不合理性。首先税率不统一,不同企业税负不同,使得产品结构好的卷烟企业税负较重,而一些品牌差、市场竞争力差的低档卷烟生产企业,税收负担较轻,这不利于卷烟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部分烟草企业会人为压低出厂价,适应低档税收,这会造成消费税税基受到侵蚀,国家税收流失。

3.3 征收环节不利于税价联动

卷烟消费税仅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而大部分税负集中在生产环节,在零售环节不再受到消费税增加的影响,结合卷烟定价的“倒推机制”,卷烟在生产环节消费税控制失效后,在后期的流通环节就不再受到影响,不能很好实现价税联动机制,不利于控烟效果的实现。

3.4 收入归属不够合理

一方面,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卷烟的消费税属于中央政府收入,但消费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使得烟草企业在消费税提高增加中央政府收入时,会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势必会增加消费税改革的难度。另一方面,卷烟消费税尽管属于中央收入,但地方政府仍可以从烟草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得到25%,卷烟增值税也关系到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基数能否完成,以及地方从增量部分的分成。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会在利益驱动下,保护本地烟草企业,既不利于控烟效果的实现,也会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烟草市场的发展和以税控烟效果的实现。

4 优化烟草消费税制的政策建议

4.1 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大部分吸烟者并不清楚“价内税”、“价外税”的准确含义,消费者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收引导消费的调控作用也不明显;如果吸烟者能够清楚知道自己消费香烟需要承担多少税款,更能做出准确的选择。建议首先加强宣传,价外税计算方法简单,消费者很容易就能学会。通过宣传,让消费者更清楚地知道自己购买的香烟需要上交多少消费税,可能会改变自己的消费选择。其次,加强发票管理,消费者购买香烟时,需要零售商店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写明承担的消费税金额,这样更清晰明了。再次,加强对卷烟

销售商店的管理,除了必须具备烟草销售许可证外,还要具有开具发票的能力,而且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保证发票开具规范。

4.2 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

一是提高卷烟从量税税负水平。从量计征与卷烟的价格无关,而与消费者的消费数量相关,提高从量税率后,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减少价格变动对企业的影响。二是提高从价税税率。提高从价税税率可以结合价外税一起适应,一方面能够限制烟草消费,起到控烟的目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达到调控经济的效果。

4.3 改革烟草消费税的征收环节

消费税纳税环节应在最接近消费的环节征收,才能更好达到控烟效果,因为在消费环节征收,让消费者在消费时直接接触消费税,感受更直观,发挥消费税的引导消费的作用。改在零售环节征收会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建议由批发环节的企业代收代缴。另外在零售环节,消费者购买卷烟时,要开具相应的发票,其承担的消费税金额要在发票中体现,消费者更清楚自己承担多少消费税,控烟的效果才能达到。

4.4 改烟草消费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改目前的消费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首先在生产环节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这样生产环节的卷烟消费税就会从烟草大省转移到其他省份;在批发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地方政府,这样烟草消费税比重大的省份,损失的税收可以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进行弥补。以后待时机成熟,可以选择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如此既可解决地方政府对烟草企业的保护、垄断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的宏观调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成红伦.我国卷烟消费税政策研究[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09.

【2】郑榕.烟草税在全球控烟中的运用及中国烟草税制的改革[J].税务研究,2009(10):21.

【3】荆白茹.我国烟草消费税效应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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