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未成年人致害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沙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摘 要 本文重点阐述了校园未成年人致害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从律师的角度看想要厘清未成年人致害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就需要先了解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因此本文从责任承担困境以及责任履行困境两个方向出发,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责任承担 责任履行
作者简介:沙爽,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80-02
目前在校园内发生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何被减刑,未成年人是否真的没有“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在承担法律责任之前有什么困境,未成年人能否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带着这些疑问,作者从律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责任以及未成年人这两大“主控因素”,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责任承担问题
未成年人造成伤害视情形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法律则免,这一规定是由法律自身制定的,换句话说,如果法律部给未成年人开启“方便之门”,责任承担就不可能成为问题,未成年人一旦侵犯他人利益,都会被正式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国际上法律健全的国家都会对未成年人做出相应的保护,这种保护在一定的“适度”原则之内,如在中国古代和日耳曼的古代,就采取未成年人犯错家长替其承担责任的法律条文,到了近代则特别针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特殊考虑其承担能力,即规定了“责任承担”问题,比如大陆法律体系和盛极一时的古罗马法律体系,而使用海洋法律体系的国家一般也会注意降低未成年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标准,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提升其受改造的空间,不过分压榨未成年人的精神与身体。正是这样的特殊优待让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在法律上产生了问题,那么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照顾呢?首先各个国家法律体系都认为,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存在一定的“风险判断失误”的问题,甚至在古罗马时代,认为未成年人就如同小动物一样对其侵权行为甚至不与诉讼,但是随着近代科学文明的昌明,对未成年人的认识越来越多,了解了未成年人有一定的风险认识能力,并且能够控制风险因素,只是相比于成年人来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律条文逐渐变化,将未成年人看做可以预见一般风险、可以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但法律毕竟还有人性的一面,针对未成年人确实与成年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法律制裁上给予了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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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到了现代,各个国家提出了“责任履行能力”,将保护未成年人当做是法律的标准制度之一,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伤害行为进行了标准的界定,明确表述未成年人因为没有履行责任的能力,因此对一部分法律过失进行罪行减免或无罪处理,这就对受害者本身造成了困扰,因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犯,如果是成年人,这一侵权行为完全会受到法律的处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但未成年人却能够避免一部分的法律制裁,这对受到侵权的合法公民来说本身的不公平的。那么如何在公民受到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公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呢,是责任承担问题当中的责任履行困难问题。 二、责任履行困难问题
校园是未成年人集中最多的地方,也是近年来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最多的地方,但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这致使许多人产生了不满,如山西13名初中女学生殴打1名女学生致死,这十三名女学生的法律处理是劳教两年,第一是法不责众,第二是13名女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同样殴打人致死的“山东省肯德基邪教组织殴打公民致死案件”主犯与从犯一应受到了相同的法律措施,主要参与人大多被处以极刑,同样在中国,同样是殴打人致死案件,处理的结果却是不同,这正是因为未成年人对自身责任履行困难造成的。
一方面未成年人对风险判断的能力过低,这导致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后能够得到社会同情,法律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从而致使未成年人责任履行困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无法自身对侵权案件进行赔偿,因此也无法履行经济承担责任,造成了责任承担困难。而从理论上看,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期,如果让他以付出青春的方式在监狱中蹉跎岁月,那么有悖于人道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怜悯,法律是不会允许这样事情发生的,因此综合上述种种未成年人履行法律责任存在一定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三、从风险分配看法律判断
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的引入无疑给未成年人致害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但是出现问题也有很多。比如如何判断未成年致害行为中其他主体承担责任?以如何来判定其承担的责任其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是法律必须要解决的。在法律上并不能单一地规定监督人、监护人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法加害行为而承担责任,在处理上必须考虑监督人、监护人和父母的利益。
在有多方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在处理上让各方的利益都达到平衡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此,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就成了将未成年人不法致害的风险在受害人、未成年人、监督人、监护人、父母等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从而,如何确定风险分配就是一个大问题。因此就要保护受害人与自己责任原则之间的平衡,做到未成年人致害风险的合理分配、了解自己责任原则在未成年人致害风险分配机制中的地位、衡量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进行平衡判定、了解监督人的过失对未成年人的责任进行重新界定,总而言之要采取再平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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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至害风险的合理分配
前文中提到,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并且没有正常的判断合理是非问题的能力,但随着教育的升级以及科学的不断验证,未成年人并非对所有的风险问题没有判断能力,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比如我国认定18岁之前都是未成年人,但人15岁左右就有一定的是非鉴别能力,这就使未成年人致害而不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产生了不公平,但是如果拉低标准线也显得对未成年人不公平,因此如何解决未成年人法律犯罪是否受到合理制裁的矛盾,作者认为应当中合理分配至害风险入手,通俗的讲就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法律成型于19世纪的大陆法律体系,在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根据各自过失问题、社会法律体系、家庭背景情况、父母监护责任、受害人具体年龄等条件判定未成年人应当负责的法律责任,而非现在的一刀切,这就对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以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制裁就偏向于这一方面,不仅在审判前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为智力测试,并且调查未成年人生存及家居状况,调查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无家暴等等,再结合陪审员制度给予未成年人和受害人合理的法律判定,但这样会急剧增加法律资金,造成社会负担,因此想要实施这样的法律必须要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做后盾,但作者认为如果能够彻底解决未成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不公平法律裁定现象,这样的资源“浪费”是有必要的。 (二)责任能力问题的具体分析
责任能力问题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以及政府政策的不同,通常有不一样的裁定划分,分为大陆法律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两种,一般来说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进行的法律特殊照顾,虽然各个地域国家的法律种类繁多,但综合来看能将责任能力问题具体归纳为二点:
第一,具体识别能力的标准,这一标准是针对孩子是否有能力判别自己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如1998年黑龙江省虎林市校园初中生玩具有大威力的玩具气枪至同学左眼失明的案件,在案件的裁定过程中,法官以及陪审员一致认定,未成年人张某首先没有恶意侵害同学的意图,同时不具备判定玩具气枪是否拥有杀伤力的能力,意外导致同学失明,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起诉,但其父母监管不当导致孩子无意识的伤害了他人,因此父母负监管责任,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营养费和后续一系列费用,但此判定原告家属认为不公平,继续上诉,但各级法院认为判定合理,始终坚持原判。
从这样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对责任能力划分制度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裁定标准,并且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形成了具体的判定方式;规定的年龄标准,即法律规定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一个法定年龄标准,在判定过程中在低于规定年龄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相反在等于或高于规定年龄的会判定完全责任能力。在许多国家都运用这一模式,比如在智利规定为(7 岁)、阿根廷规定为(10 岁)、哥伦比亚规定为(10 岁)波兰规定为(13 岁)等。在本文中已经指出,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优势是可简单的解决这次复杂的问题,无益于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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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混合标准,即固定的年龄标准与具体的识别能力标准相结合,在法律上确定责任能力的一个最低年龄,在低于此年龄判定为无责任能力,高于(含等于)此年龄到成年之间的未成年人则规定为有限制责任能力,在实践中有无责任能力则根据情况下的识别能力判断。法律规定这人能力的年龄标准主要是不光是出于便于司法操作的考虑,更主要的是出于法律保护的政策考虑。 四、结语
校园未成年人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需要学校、家长以及社会的积极配合,从而保障孩子能够清楚的了解风险、认知法律,我们不仅要在法律条文上改变制度,同时要在社会关怀上加大力度,这样才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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