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社会机构抚养, 9、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成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
10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11 、涉外婚姻: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在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12、联合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所有,但是该财产合并在一起,由夫妻统一管理理使用,互相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候还可以处,当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各自将其财产予以收目。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婚姻家庭关系 的总和
5、男 22 岁,女不得早于 20 岁 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7、当时社会制度 8、一定范围生活
9、两性结合 血缘联系 10、废旧立新
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具有社会性,双有自然性
12、买卖婚姻 干涉婚姻自由 索取财物
13、禁止有配偶者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4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5、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6、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分为必须具备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概括起来有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0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C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 ABC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 ABCD 4、我国 1950 年,;.ABC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 ABCD 的平等
1 .儿媳和公婆是― 。B
A ,直系血亲 B .直系姻亲 C 、旁系血亲 D .旁系姻亲
2 .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儿子是-----C A .二等亲B .三等亲 C。四等亲D。五等亲
3 、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
A .二等亲 B .三等亲 C.四等亲D.五等亲
4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 。 B
A .女十八周岁,男二十周岁已. 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c .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 D 、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 。AC A 、劳动教养人员C .服刑人员 B 刑满释放人员D 行政处罚人员 6、旧中国把亲属分为 AC
7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一一。AC
8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的孙子、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ABC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BD 10、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ABC
四、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封建主义国家制度的派生物,其基本特征是: A 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B 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在封建社会,为了维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主张夫为妻纲作为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夫妻关系的特点是夫尊妻卑,一夫多妻。这两点封建礼教和法律都有规定。
C 家长专制,漠视女子利益。封建家长制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庭关系是尊卑和依附的关系,所谓国无二君,家无二主。
3、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分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凡属下列 14 种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的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经共同生活的。
第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第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第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第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第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第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第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第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第十二,一方被依下落不明满 2 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第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
方不谅解的。第十四,因其它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离婚是由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即离婚是因为:(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特定因素导致的。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第三,必须有过错存在,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第四,损害是由对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五、论述题:
1、可撤消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其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 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女的旧传统。 (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禁止家庭暴力。 ( 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 6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六、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系独生子,与朱某于 2002 年结婚,结婚后王某
问:财产应如何分创?孩子归谁?为什么?
提示:1、孩子应判给朱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 1 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2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我们确认婚姻自由原则,但在本质上与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有区别的。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
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 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试论家务补偿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也叫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40 条规定,请求家务补偿的条件有三个:
(1)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则当然不适用该条规定。 (2)请求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 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婚姻法》(2001 年修正案)40 条中所说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 (3)离婚时提出
这种补偿请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 ㈢家务补偿的数额
经济补偿的财产来源当然应当是另一方所有的财产,而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经济补偿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应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和协助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受益方的受益情况和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
4、 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法。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法。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 4﹑给予补偿的原则法。商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法。商;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法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商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
【婚姻家庭法学】第 3 次 据 2002 年北京晚报载,河南某地王某、李某系夫妻,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拒绝。王某无奈离家出走来到北京打工,并与家中断绝联系。打工中认识张某,王与其同居并生一子。李某后来听到信息,经多方打听知道王某在北京,遂到北京找王并将其告到公安局。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王某在离婚未果的情况下,离开李某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 2、王某与张某同居并生于一子的行为属于非法同居和非婚的行为。 3、处理:
民事责任:本案公安机关应立即同时对王某和张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与张某离婚或者要求王某承担这期间的生活费用,同时主张王某对其遗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王某和张某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子,那么王某还可以构成重婚罪,张某如明知道王某已婚还与之同居,同样可以构成重婚罪,按照《刑法》第 258 条规定,对重婚罪可以处以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课堂讨论:你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第一关于互相忠实的义务
l 、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夫妻的感情建立在彼此互相忠实的基础上,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 、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夫妻关系的融洽起到了规范性和导向性的作用; 3、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得以维系与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力所在,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踏实,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第二,是有关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1 、在判决离婚以后,夫妻当中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即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当全部赔偿:
2 、对无过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德金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一方无法承担。 其他同学的看法:
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对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再作出决定。这样夫妻之间就不会存在欺骗,而达到互相忠实。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如果是双方认可的,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的,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应该索要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及抚养儿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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