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是指公司在开展投资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第三条 公司遵循全面、系统、制衡、注重执行的风险控制原则。
第四条 公司设立风险控制部专职负责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公司的董事会、执行总裁、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从不同层面上分别开展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部一起形成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所进行的项目投资行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具体落实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各种风险的防范工作,负责项目投资方案和投资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风险评估工作,并在项目管理、项目退出中实施动态风险监控。
第七条 风险控制部建立公司投资业务风险指标体系,定期和不定期的出具投资业务风
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流程和操作
第九条 项目尽职调查阶段,公司投资经理应充分关注拟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中的各项风险,对于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关注问题,公司投资经理应及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部应积极开展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工作,须在进入评审程序之前对项目的进行风险分析并对项目涉及的风险问题独立发表意见,作为项目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审议。
第十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项目投资管理部会议须对项目风险评估意见作认真的分析与评议,并对项目的风险问题作出审慎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重点关注投资经理和公司风控部对项目的风险分析与评估,并认真分析投资管理部会议对项目的风险问题作出的评审意见后,审慎地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须对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投资款项支付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加强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投资经理责任制以开展项目后期管理,对被投资企业实行动态风险监控,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持续调查,密切关注项目发展情况,及时发现由于市场环境、
政策法规、行业竞争状况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变化带来的项目风险,投资经理发现被投资公司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风险控制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投资项目分析会,召集全体投资经理对所有未退出投资项目进行讨论分析并对其中的难点进行重点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退出阶段,风险控制部须提出投资项目退出方案风险评估意见,与项目退出方案一并提交公司审批。
第四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参与制定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的各项风险提出化解措施草案,并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动态风险监控机制,风险控制部应保持与公司投资经理的沟通,及时了解投资项目风险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拟定公司投资项目动态风险分析报告,并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部应编制年度风险控制报告,对公司年度内各项风险控制工作执行情况以及各项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向公司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风险控制部应出具各项风险控制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并由公司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已投资项目建立项目风险评估档案,包括项目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动态风险分析报告、项目退出评审意见等。
第五章 风险监控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风险控制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管理部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报告报送公司执行总裁、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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