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和谐”,是各种矛盾和关系配合协调,而使之相生相长。当事物的矛盾和关系配合得适当、匀称即协调时,就会达到共同发展的美好境界,或发生质变生出新的更高级的事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我们党新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思考的新突破。毫无疑问,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更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它要求把法律至上作为其基本原则,要求法律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要求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不可否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有利于形成稳定、有序的秩序。但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并不仅仅是社会秩序化,而是要求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秩序化的环境中进一步正当化与合理化。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外在性价值目标之一,却不完全等于和谐的社会秩序,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
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要想达到普遍心理认同状态,就要充分重视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的人情观念,这样才能构建起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二、关于人情与人情社会的解释
“人情”是指人们在处理包括与亲属、亲戚 、朋友及其他熟人之间关系时所持的情感倾向以及为这种情感倾向所支配的行为方式。人情本是一个中性词,并无善恶,与公正没有天然冲突,它在中国人的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周公旦“以人情视天命”、“天惟德是选”到儒家“以德治国”的政治理想,传统儒家文化之下的“人情”因素在政治活动中影响甚是普遍。时至今日,这种“人情”依然“生机勃勃”,它已经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存在于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形成了中国人固有的民族特质。重人情、重人际、轻理性的处事原则和人际交往方式已在中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并渐渐形成中国社会中固有的政治文化因素。
在人情社会中,人情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定的载体。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因亲缘、地缘、业缘等错综复杂的关系结成了各种关系网,人情就是借着一张张关系网将其能量传递,因而“关系”一词在中国有特殊的地位,就像梁漱溟先生评价的:“中国社会既非个人本位,亦非社会本位,而是关系本位”。当然,人情的能量只能在网内传递,这就有了“圈内人”与“圈外人”之分。“圈内”是由熟人构成的利益共同体,这里道德和法律没有容身之地,有的只是圈内人自己的潜规则,也没有明显的公私界限,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现象随处可见,人们想尽办法攀拉关系,事事都求“走后门”,只为谋取个人私利大开方便之门。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谁拥有了人情就占尽了先机,可以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所以,世人不惜成本为之争先恐后、无所不用其极。谁拥有的人情越多,谁就越能藐视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这就在无形中树立了人情的权威,使人们自觉将之视为行为的准则。
三、人情现象
例如,孩子求职,把人情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孩子大学毕业之前,许多家长第一件事儿就是列一张所有社会关系的清单,按关系远近、单位优劣排序,再按这个清单逐一活动。“有好学识不如有个好爸爸”,当贫寒出身的毕业生还在求职路上艰难奔波时,出身
权势之家的孩子早就凭父母关系轻松捧上了金饭碗。
人情腐蚀之下,最该公平的交通执法也并非铁板一块。不少人违反交通法规后,第一个念头就是四处找人,谓之“铲事儿”。如果你有个在交管局管点事儿的亲戚,腰杆都会比其他有车族硬得多。
各类同学会越来越红火,就出于人们对关系网的需要。同学会的酒杯之间,总会有人拍着胸脯说:买公园年票找我!买卧铺找我!看病找我!买东西找我!孩子的工作找我……于是同学之间便会展开一场朴实的关系交换。“关系就是财富”,许多孩子都被家长这么教
育。倒腾关系,已然成为人们的一大爱好。
四、人情社会的形成原因
中国传统社会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人情社会形成的根本原因。 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人们的生活对自然的依赖性还比较强、人口流动较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和稳定。中国传统的市民社会是封闭的,他们强烈地受到土地的束缚,过着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生活。由于对土地的强烈依赖性,中国传统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变革很少而且社会变迁速度缓慢的社会,在这里人们接受的更多的都是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人与人交往的规则和办事的方法,并且把这些规则感性地应运到社会生活中去。在一个稳定的不流动的社会中,从一个人生下来的那一刻开始,他就已经被深深地烙上了印记,就像谁是他的父母一样简单,他的很多社会内容已经由不得他选择。
封建的专治统治是人情社会形成的直接原因。 皇权专制制度是指对政治、经济、文化等无所不包的权力的垄断制度,没有任何权力可与皇权相抗衡,皇权通过各种方式垄断并掌控着社会上的一切资源,是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权力的最高主宰者,皇权
高于一切权力,皇帝的意图就是法律。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家族和君主专制社会,因此需要一个贵贱有等,尊卑有位,长幼有序,伦理等级与政治等级相通,宗法名份与政治名份相通,且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因此需要一个驾驭国民,使其安分守己、逆来顺受的工具,这就是“礼”。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影响也促成了人情社会的形成。儒家认为,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应维持一种家庭关系。儒家的理想社会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种伦理井然有序的社会。这充分表明儒家文化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视,处处讲情,事事都离不开个“情”字。 这样在传统中国社会充满人情味,中国人际关系较为稳固、持久,凡一切在“情”之中,就会迎刃而解,而法作为社会规范,往往会处于令人忽视的地位。正因为浓厚的人情,而法被认为“冷酷”,因此,法的制约作用极其微弱,可见,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决定了情的重要作用。人情交往反映关系取向, 在特定的“差序格局”中关系有远近, 人情自有薄厚。这样在实际的人际交往过程中,就为出现错综复杂的人情网络提供了客观基础。
五、人情社会与公平
人情容易导致社会不公平。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普遍存在,这种非逻辑性的思维左右着国人的思维,还有很多人们认为人情是置于法律之上的,人情关系在办事情、打官司中占据着主要的地位。甚至于有些法官还在办人情案,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的法律者对于职业逻辑思维的缺乏不可不说是一个社会的危机。人情观念破坏了公民逻辑性思维的培养,破坏法治社会的建设,妨碍了司法公平正义。
现如今人情已沦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想在社会上立足,关键得看背景多大。大学生找工作,倘若有人有关系,就能在资源紧张的竞争中赢得先机,因为雇主也想借毕
业生的背景扩大公司关系网以发展更多业务,而那些没背景的毕业生只能被排挤。一方面,对背景的迷恋使很多人心生妒嫉,抨击其贪赃枉法,包庇徇私,而自己有朝一日平步青云时,却干着相同的勾当。另一方面,那些平时对所谓背景户无情诋毁的人一旦遇上困难,同样找人托关系,对于被求助者的公正不阿反而嗤之以鼻,这就是当前人们对人情的变态审美。公正一直是社会追求的目标,它要求每一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然而关系网的圈定使得公民由于资源的差异而产生了的不平等,最终引起公众不满造成社会混乱。
在人情社会里,大家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无讼状态和大同世界。这是因为法律一直以来充当的是一种工具性的角色,中国人往往是谈法色变,法律似乎意味着冰冷的法条和苛刻的严刑峻法。而这种和谐无讼的社会秩序却直接导致了中国人民对法律、对规范的无视,一旦脱离了社会规范的约束,各种层出不穷的不公平的现象便一涌而出,强者通过人情关系网变得更强,弱者被强者排挤在人情关系网之外而毫无出路。倘若人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占据着社会关系的主导地位,谁又能保证不和谐的声音、不和谐的动乱不发生呢?
五、措施
深化法律体制改革,促进法治与人情和谐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对策。 为了促进法治和人情的协调,我们应该注意在司法和执法方面的体制改革。
首先,从司法方面来说,第一,要充分重视司法自身制度的建设,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在当代,之所以人情规则泛滥,人们对法律持一种漠然的态度,最直接最明显的原因就是司法不公正的现象的存在,正如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损害法的权威,破坏法治社会的建立,是社会里的不和谐因素,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现代司法制
度,增强自身的抗腐蚀性。第二,要致力于提高法官素质,使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能综合分析案件,在法律给与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案件给与综合考虑,结合了解当地人情,这样也可以有效地缓解人情和法治的压力。比如有些地区法院开展了“法官后语”这样一种改革措施,就是一个很好地方法。“法官后语”就是很多法官自己在依法判案之后,他也感觉到人情和法似乎在某种地方上冲突得很激烈,于是他为了弥补这样的一种缺憾,他们就创造了一种方式,即在判决书的最后,以法官后语的形式写上几句自己的感想,包括一些道德评价对当事人的规劝,或者对人情的一些说服。这种“法官后语”的方式在当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是因为在法律的框架内,审判也要讲世故人情,叙事无偏漏,分析入情,法言要中听、裁决要中意。一个人情和法理相互交融的判决,才能真正打动人,达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的最大化。
其次,从执法层面来说,我们知道执法活动是公民法律生活中最经常见到,最常接触的一种权力。我们很多的法律认知都是直接地来自于实际执法者的具体行为及其实际后果。所以执法活动也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人情和法治的协调:第一,加强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从内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执法依法,执法严格。只有执法权力的合法使用,法律才能在民众的思想意识形态中占据积极的地位。第二,也要注意执法的人性化,使之更加符合我们固有的良好的人情观念。我国政府提倡以人为本,提倡提高执政能力,都要以情为基础,以人为本的基础和前提是情系于人,也可以说首先要以情为本;如果待人无情,就谈不上以人为本,还怎么能使法律真正内化到我们的内心,使其自愿地使用法律,遵守法律呢?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其他非诉调节机制的繁荣。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冲突加剧、民间纠纷增多,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必然趋势,而且民间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化解,又往往是导致暴力、恶性等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寻求民间纠纷的及时和有效的解决。但是在熟人社会里“,依照法律而得到的解决,由于其只问权利的有无,
往往排除了本来应该从纠纷的背景、当事者间的关系等纠纷整体上的性质出发寻找与具体情况相符合的恰当解决这一可能性。而且,由于强调权利排他的绝对归属,所谓的依法解决常常导致当事人者之间发生不必要的感情对立,不仅不能助长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还会引起当事者之间的长期不和。”
另外加之司法资源缺乏、纠纷解决成本过高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应积极倡导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各种行业性或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等社会机制的发展。这些人情化的解决纠纷方式更灵活,更注重双方的沟通而不是对抗,所以更能够深化到人的内心,唤起人对自然和社会的情感, 这就不仅解决了问题,而且有时还能促进彼此间的和睦相处,达到一石二鸟的功效。更进一步说,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