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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16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茂建王爱军王梦薇 【审理法官】董茂建王爱军王梦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 【当事人】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 【当事人-个人】宋玉林

【当事人-公司】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宋玉林

【被告】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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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玉林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等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赔礼道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玉林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等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关于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宋玉林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宋玉林应当对其治疗费等费用的具体数额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书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诉讼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宋玉林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宋玉林主张的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返还其X光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宋玉林未证明因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延期交付其X光片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宋玉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宋玉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8:55:42 2 / 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玉林与案外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先锋路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宋玉林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先锋路卫生中心退还其收取的左下4、5、7三连冠镶牙费以及治疗费共3000元;2.要求先锋路卫生中心赔偿其损失30000元;3.要求先锋路卫生中心向其书面赔礼道歉;4.对于左下7号牙下面的根管针要求先锋路卫生中心拔除或者拔除左下7号牙重新种植;5.诉讼费由先锋路卫生中心承担。该案审理过程中,宋玉林与案外人均提出鉴定申请,并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2018年8月11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黑民司临鉴字[2018]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宋玉林不构成伤残;2.先锋路社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方左下6牙缺失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3.后续治疗费:左下4.5.7牙联冠修复,左下6牙义齿修复。固定义齿人民币800元每个,最低使用5年,左下4.5.6.7牙固定义齿修复费用匡算约人民币3200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先锋路卫生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玉林医疗费969.70元;二、驳回宋玉林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采信了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民司临鉴字[2018]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5日哈尔滨市司法局作出哈司鉴投复(2018)第49-1号《对宋玉林投诉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周某、胡某的答复》,拟由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宋玉林不服该答复,向黑龙江省司法厅申请复议,2019年11月12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作出黑司复决(2019)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49-1号答复》,并责令哈尔滨市司法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理中,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认可收取宋玉林X光片三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因其 3 / 9

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法院委托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民司临鉴字[2018]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宋玉林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鉴定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该鉴定意见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书,法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认可收取宋玉林X光片三张,故对于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返还X光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玉林医三张X光片三张;二、驳回宋玉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负担50元,由宋玉林负担17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玉林上诉请求:1.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16万元(暂定);2.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书;3.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返还X光片;4.诉讼费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应当采信宋玉林提交的先锋路社区卫生中心的《病历回顾》。对于该证据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认可说“我们也有\"。第二,宋玉林现在的经济状况,无法支付修复种牙费用,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应当现行赔偿。第三,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4条等法律,应对虚假鉴定加强惩处,一审不应当忽略不谈。第四,按照《人体伤残程度分级》对照,宋玉林构成伤残,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 4 / 9

认为不构成伤残,是假证。第五,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不返还X片,对宋玉林造成身体和经济损失。第六,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虚假鉴定书作假证,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七,诉讼费用应当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承担。综上所述,宋玉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16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社会信用代码34230000692648472R,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启智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识途。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博,该单位主任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该单位行政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玉林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7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玉林上诉请求:1.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16 5 / 9

万元(暂定);2.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书;

3.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返还X光片;4.诉讼费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应当采信宋玉林提交的先锋路社区卫生中心的《病历回顾》。对于该证据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认可说“我们也有\"。第二,宋玉林现在的经济状况,无法支付修复种牙费用,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应当现行赔偿。第三,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4条等法律,应对虚假鉴定加强惩处,一审不应当忽略不谈。第四,按照《人体伤残程度分级》对照,宋玉林构成伤残,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认为不构成伤残,是假证。第五,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不返还X片,对宋玉林造成身体和经济损失。第六,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虚假鉴定书作假证,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七,诉讼费用应当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辩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宋玉林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宋玉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赔偿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暂定96000元,残疾补偿费和精神损失费60000元,维权支出(律师、复印)2000元;2.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书;3.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返还X片;4.诉讼费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玉林与案外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先锋路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宋玉林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先锋路卫生中心退还其收取的左下4、5、7三连冠镶牙费以及治疗费共3000元;2.要求先锋路卫生中心赔偿其损失30000元;3.要求先锋路卫生中心向其书面赔礼道歉;4.对于左下7号牙下面的根管针要求先锋路卫生中心拔除或者拔除左下7号 6 / 9

牙重新种植;5.诉讼费由先锋路卫生中心承担。该案审理过程中,宋玉林与案外人均提

出鉴定申请,并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2018年8月11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黑民司临鉴字[2018]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宋玉林不构成伤残;2.先锋路社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方左下6牙缺失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3.后续治疗费:左下4.5.7牙联冠修复,左下6牙义齿修复。固定义齿人民币800元每个,最低使用5年,左下4.5.6.7牙固定义齿修复费用匡算约人民币3200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先锋路卫生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玉林医疗费969.70元;二、驳回宋玉林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采信了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民司临鉴字[2018]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5日哈尔滨市司法局作出哈司鉴投复(2018)第49-1号《对宋玉林投诉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周某、胡某的答复》,拟由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宋玉林不服该答复,向黑龙江省司法厅申请复议,2019年11月12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作出黑司复决(2019)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49-1号答复》,并责令哈尔滨市司法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理中,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认可收取宋玉林X光片三张。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 / 9

\"。本案中,法院委托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民司临鉴字[2018]第245号司

法鉴定意见书,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宋玉林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鉴定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该鉴定意见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书,法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认可收取宋玉林X光片三张,故对于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返还X光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玉林医三张X光片三张;二、驳回宋玉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负担50元,由宋玉林负担1700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玉林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等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关于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宋玉林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宋玉林应当对其治疗费等费用的具体数额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8 / 9

关于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书的问

题。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诉讼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宋玉林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宋玉林主张的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返还其X光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宋玉林未证明因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延期交付其X光片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宋玉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宋玉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董茂建 审判员 王爱军 审判员 王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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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向坤书记员刘晶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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