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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 导论

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 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 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概念 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除法国和德国之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除英美之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区 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腊等国; 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中国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的香港地区等 家以及日本、泰国和旧中国; (南非、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大陆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法与普通法的混合) 区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英国的苏格兰等 (*中国的澳门地区) 主要法律 成文法 判例法 渊源 主法意识 一般、抽象 具体、实际 要审理案件实体法 程序法 特的中心 征 法律结构 公法和私法 居于主导立法机关 地位的机关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普通法和衡平法 司法机关 (1) 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

约履行)

(2) 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

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 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

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 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

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 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 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 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 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 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 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区须有明确签约意图 没有明确签约意图 别 说如果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明 就不能成为要约; 己提出要约,对双方当事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种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使合同成立的话,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例实盘 询盘、价目表、虚盘 如 3. 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 :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4. 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 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

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2)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4) 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5. 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需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 承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3) 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4) 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6. 逾期承诺的效力

按照各国法律和《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逾期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只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不过《销售合同公约》在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个灵活处理的方法,即: 逾期的承诺如果得到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承诺人,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实在传递正常就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将相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7. 对要约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销售合同公约》 :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有效成立。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

*所谓实质性条件即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和履行时间、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的方法,等等。(案例) 8. 承诺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

投递主义——凡以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法,承诺即告生效。 大陆法系:

到达主义——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

9. 对价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或者说,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的结果。这种相互给付的关系就是对价。 有效对价的必备条件: 1. 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 对价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

3.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10. 错误、诈欺及胁迫下签订合同的效力(了解) 错误 诈欺(欺诈) 胁迫 概当事人的认识与事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念 实不相一致的行象或隐瞒真相致使对方种故意行为。 为。 陷入误解或发生错误的行为。 合各国法律都允许在由于在欺诈的情况下所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同各方当事人彼此都签订的合同,是违背了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效有错误,且该项错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迫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力 误涉及合同的重要的,所以各国法律都允或更改合同的有关内容。因条款致使影响合意许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作的成立时,表意人可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意思表示,不是自由表达的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效或更改合同的有关内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产生要求撤销合同或更容。 法律上的合意与真实的效改合同的有关内果。 容。 11. 违约的概念及形式划分 违约,是指合同依法或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销售合同中国法 公约》 英国法 美国法 其它 德国法 ①不履行②①违反条①重大违①给付不①根本违约 ①提前违约 不完全履行件 约 能 ②非根本违②履行不可③履行延迟②违反担②轻微违②给付延约 能 ④不能履行保 约 迟 ③提前违约 ⑤预期违约 12. 违约有哪些救济方法(了解) 所谓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他方侵害时,法律上给于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故亦称实际标的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依约或者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4)支付违约金——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13. 情势变迁或合同落空的概念

情势变迁(大陆法)或合同落空(英美法):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履行原来的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或者变更责任。 14!合同消灭的方式 非常重要,必考 英美法系中合同消灭的方式 1合同因方方面依法终止而消灭

2合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变更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合同、弃权) 3合同因依约履行而消灭 4合同因当事人违约而消灭

5合同被依法消灭(擅自修改书面合同、合并、破产、合同落空、无效合同) 《中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1债务已经依约履行 2合同被有效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务人免除债务

6合并(债权债务同属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4. 提存的概念及效力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来源:百度百科)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标的物的风险和费用转移至债权人 (3)债权人随时可领取提存物

15!必考 诉讼时效期间2年,4年:中国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算,其他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以及延付或拒付租金等,诉讼时效为一年。

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时效的中止:是指暂停计算时效的期限。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发声课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情,阻碍了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允许在时效期限届满前的若干期限内(通常为六个月),暂停计算时效的期限,待到阻碍债权人行使请求

权的情事清除时,时效期限再继续计算。

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时效的期限。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终止时效期限计算的事情,已经计算的时效期限消灭,待到法定终止时效期限计算的情事终结时,时效期限再重新开始计算。法定终止的情事:1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包括债务利息)2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行使债权请求权,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限从法院判决生效时起重新开始计算3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其债务,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限从下一次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章 买卖法(重点)

1. 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

国,但如果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他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货物买卖 2. 卖方的交货时间和地点 卖方交货的时间:

(1) 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日期,或从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确定出交货日期,卖方就应该在

该日期交货。所谓可以确定的日期,通常是指根据当事人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所选用的惯例或情况表明可以确定的日期。

(2) 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有权决定在此段期

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但是,若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时,卖方则必须遵守。

(3) 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所谓合理时间,则是

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卖方交货的地点: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做出了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卖方则应根据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

(1)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即

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标的物的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 在销售合同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的场合下,

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订约时双方当事人

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的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

(3) 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约时卖方的营业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 !考点 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4. 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 责任范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则构成交货与合同不符。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与下述内容相反的规定时,卖方在交货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也将认为其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1) 货物应适应于同一规格之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或用途。

(2) 假如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合同标的物的使用目的或特殊用

途,则卖方交付的货物就必须适用于买方购货的特殊用途或特殊目的。

(3) 货物的质量应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

(4) 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常方式,则应足

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责任期限: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在该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的时候符合合同的要求,卖方就算是履行了他对货物品质担保的义务。如果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货物发生变质或损坏情况致使与合同要求不符时,卖方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卖方仍应负责,即:

(1) 如果卖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作出了特别担保。此时,对卖方来说,尽管货物风

险转移于买方,但对特别担保期间内的品质仍应承担责任。

(2) 如果是由于货物本身存在的隐藏的、潜在的缺陷所致货物受损,只要买方能证明货

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那么卖方仍应对其所交货物的品质负责。

免责范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对其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责任。即:

(1) 如果在订约时,买方已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了检验,卖方对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不负责认。

(2) 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一旦货物过了规定的检验期,即使发现货物

与合同不符,卖方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相反规定。

(3) 如果买方未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后,按约定的时间内,或未有约定期限

而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或任何情况下买方未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卖方也可免除对货物品质实行担保的责任,除非特别担保期限超过了2年。

5.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

所谓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者都不会就合同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主要有两个。 (1) 卖方应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欠缺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 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无侵权行为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6. !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原则上买方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地点:如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检验延展至新目的地的条件——

① 货物需要在中途改运或买方需再发运。②在改运或在发运以前,买方没有合理机会检验。

③卖方在订约时已知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7. 买方接受货物的情形(无,不用背)

*区别:接收是物理行为;接受是法律意义上的转移 (1) 买方明确表示接受

(2) 买方对货物作出了任何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3) 买方收到货物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来通知卖方接收此项货物 8. 买卖双方的保全义务(理解)

所谓保全货物,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致使货物的受领或退回不能即时进行时,最适宜防止货物毁坏或遗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尽量减少货物损失的义务之行为。 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时,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全货物。同时,卖方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因保全货物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时为止。

卖方负有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通常有如下两种:

(1) 当买方按合同规定应在卖方营业所在地受领货物,但买方未在约定的日期首领货物

时,由于卖方尚拥有合同标的物,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2) 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并取得可转让的装运单据后,卖方依约请买方付款赎

单,但买方不按约付款赎单时,由于此时卖方拥有装运单据仍能控制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权,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况下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1) 若买方以收取货物,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并打算行使退货权时,买方必须按情况采

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2) 若货物已运抵目的地并置于买方处置的状态下,但买方尚未实际控制货物时,如果

买方要行使退货权,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9. !!!根本违反合同的概念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0. 公约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②违约一方对预期利润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订约时不可能预料的损失,违约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③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原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11. 解除合同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1) 实际补进时索赔额计算法。如果买方已宣告撤销合同,而在宣告撤销合同后的一段

合理时间内,已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物,则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是:

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买方违约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额

(2) 如果买方在撤销合同后,没有实际补进替代物,而此项标的物又有时价时,其损害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因不同情况而处理。

第一, 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

合同价与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标的物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损害赔偿额。

第二, 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后于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而依法解除合同

时,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

买方接受货物时标的物的时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额。

*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通常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3) 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法:

因一方违约对受损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受损害方依据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利润。 *可预期获得的利润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12. 中止履行的适用条件及解除条件

适用条件:一方当事人由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显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解除条件: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者,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3. 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货物涉及运输其风险转移的时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并且当事人没有通过采用贸易术语或其他方式规定风险划分原则时,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则是:

(1)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卖方按照销售合同将货物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须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特定

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3) 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在未划归于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于买方。 (4)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时间

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在船舶尚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卖方寻找到了合适的买方并签订了合同,这种交易就成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中国外贸业务中通常称之为“路货交易”。

对于路货交易的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一般来讲,可按下述三种办法确定。

(1) 原则上讲,路货交易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 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

就由买方承担。

(3) 如果卖方在订立路货交易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害,而他

对买方隐瞒这一事实,那么,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1) 如果买方有义务到卖方的营业地接收货物,则:

① 风险自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转移到买方。

② 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已将货物按要求划归合同项下,但买方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去接收货物,则风险从买方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于买方承担。 (2)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

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该货物风险移转给买方承担。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主要掌握海上)

1. 提单的作用(无,不用背)

(1)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有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3)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三项: (1) 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2) 管货义务

(3) 货交收货人的义务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中国海商法》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类:

(1) 对于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

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交接到交货)。

(2) 对于传统的件杂货或散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

(钩到钩)。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中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货物件数计算,每件666.67SDRs; 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s,以高者为准。

第五章 票据法

1. 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约定自己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的法律特征

(1) 票据是要式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 3. 票据行为(无,不用背)

概念: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 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 成立的要件:

(1) 必须有票据债务人合法的票据行为

(2) 票据债权人必须合法取得和形式票据权利 4. 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是指票据让与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转让票据的行为。 背书(转让)效力:(来源:百度百科)

(1) 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

的一切权利。

(2) 担保责任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

和付款的责任。

(3) 权利证明的效力 5. 汇票的拒付情形

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白表示拒绝,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宣告破产等情形。

第六章 代理法

1. 代理的概念(无,不用背)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系: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英美法系:明示指定、默示授权、客观必须的代理、追认代理 中国法:委托产生、法定产生、指定产生 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享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有效的无权代理,即由于某种正当理由,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4. 大陆法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给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5. 英美法的显明代理、隐名代理及未披露的代理(无,不用背) 显明代理(已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隐名代理(部分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

未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被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又未表明被代理人的身份。 1. !!!公司的类型(选择题)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1. 仲裁的概念(无,不用背)

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2. 仲裁和诉讼区别(了解)(无,不用背)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诉讼 任意的和民间的性质 强制性的和国家司法的性质 依赖于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于国际商事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没有任何强制的意义。 有关当事人应该自觉执行。 3. 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独立性 作用:

(1) 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 (3) 强制执行的依据 失效:

(1) 各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或终止仲裁协议

(2) 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且积极应诉 (3) 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指定仲裁员的责任

(4) 仲裁协议中所选择的仲裁员死亡或不能执行职务,或者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复存在 独立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失效,均不构成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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