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朱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吉06民终7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得天 王淑艳 张林姝 【审理法官】李得天 王淑艳 张林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菲;朱琳;王旭 【当事人】王菲朱琳王旭 【当事人-个人】王菲朱琳王旭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菲 【被告】朱琳;王旭
【本院观点】王菲诉朱琳、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琳、王旭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王菲借款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遂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已查收材料。 【权责关键词】撤销驳回起诉 1 / 5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菲诉朱琳、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琳、王旭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王菲借款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遂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已查收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菲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2:50:58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朱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21年9月30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王菲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菲上诉请求: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647号民事裁定;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对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王菲与朱琳、王旭系朋友关系,因朱琳、王旭经营网店需要资金,便多次向王菲借款,王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朱琳、王旭合计643000元,朱琳于2021年9月2日给王菲出具借条一张,故王菲与朱琳、王旭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朱琳通过吸引他人刷单返利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其行为与王菲和朱琳、王旭之间支付宝转账的借款行为不同。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 / 5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行裁判,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对王菲与朱琳、王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实体审理。
王菲、朱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终7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菲因与被上诉人朱琳、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菲上诉请求: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647号民事裁定;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对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王菲与朱琳、王旭系朋友关系,因朱琳、王旭经营网店需要资金,便多次向王菲借款,王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朱琳、王旭合计643000元,朱琳于2021年9月2日给王菲出具借条一 3 / 5
张,故王菲与朱琳、王旭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朱琳通过吸引他人刷单返利涉嫌刑事
犯罪的行为,其行为与王菲和朱琳、王旭之间支付宝转账的借款行为不同。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行裁判,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对王菲与朱琳、王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实体审理。
王菲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琳、王旭立即偿还王菲借款643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朱琳、王旭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朱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21年9月30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王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菲诉朱琳、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琳、王旭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王菲借款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遂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已查收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菲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 4 / 5
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得 天 审判员 王淑艳 审判员 张林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萍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5 /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