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典当业的融资功能研究
作者:施铭俊
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2期
《典当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4月1日联合颁布的,它的发布给我国典当业搭建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使之迈步走向现代化。作为一个特殊的融资渠道,典当业已经成为了发展市场经济不可忽缺的部分,它可以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提供十分便捷的服务,可以作为一个补充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还可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燃眉之急。但是作为中国一个新兴的行业,一旦与国外金融业的多面特质和商业的流通发展相碰撞,就会暴露自身的缺点,甚至无法发挥出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尽管这样,典当行业的出现还是给我国的融资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典当融资背景与意义
典当是融资的一种方式,它在古今中外经济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它具有的灵活便捷的特点,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又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中国的典当业已有千年的历史。新兴的典当业是在改革开放走向更深发展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时应运而生的,它的历程可以分成三个阶段:无序复兴、规范清理和有序发展。
典当业的活力焕发是在2005年,因为为它保驾护航的法规《典当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而且是由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两部门联合颁布的,可以说这部法规让典当经营有规可依,典当业内涵具有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典当业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典当业可以更快更好更健康向前发展。不过也应当看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各典当行在运营时也受到许多束缚发展的问题的困扰。本文希望在探究这些问题时,可以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中小企业是许多国家发展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处在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生力军。
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资金的短缺,当然这也是众多国家发展经济面临的共同难题。从中小企业的特点来进行分析,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多为粗加工,产品多为小商品或外贸商品,那么他们资金需求小、风险系数大,所以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指标少、额度小。尤其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受重创的多为中小企业,这些更是加大了中小企业资金融资的难度。
因此,为了中小企业发展问题,贷款难问题,新的辅助性贷款方法的发现非常重要。典当作为新的融资方式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短缺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典当融资额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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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典当融资理论滞后
从机构的性质来看,典当行归属于企业还是商店亦或是金融机构,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在管理时就显得无序,业务拓展缺少方向性。从内容上来看,它不能够与典当行的实际运营相符:一方面,典的业务不没有在典当行操作,也就是典当行没有产生以获得出当人的不动产作为收益使用为前提、并向出当人支付相应的典价地行为;另一方面,典当行目前的业务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原始意义上的“当”,也就是不会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去占有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当然它的抵押贷款更多的是不动产。“当”的原始意义是指一种动产为客体的特殊质押,这其中不包括不动产抵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典当行的生存和发展受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典当行现在也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为主。国家根据实情考虑,没有将这一项归入监管工作中去。这样看来,“当”的概念还滞留在原始内涵中,实际操作领域却已远远扩大,可见典当融资的理论远远滞后于实践。 2.我国典当业法律缺失
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对典当行业曾经联合颁布了一部《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性质、主管部门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而规范的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典当行业发展速度加快,所以一旦遇到具体问题,执行时尤其是法庭进行诉讼时,双方就会凭自己所需而选取有利于自己的依据。这就造成了法律的缺失。例如在《担保法》中,对设立典当行的资质、程序和运营服务范围等内容,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再比如,《典当管理办法》从法律效力来看,应该是隶属于行政规章,然而如果与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对他们效力的高低进行判定。所以它并不会因此停止执行两个不同级别的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法规。推究以上冲突形成的原因,应当是国家缺乏一部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而这部法律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其目的是为了对典当行业进行统一的调整。所以应当对目前我国典当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调整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质押的规定、《典当管理办法》、其他法规中涉及到的典当业规定。从当前的经济生活的发展角度考虑,典当行已经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不再统一立法,典当业就会陷入无序与混乱之中,所以立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3.典当业规模小
在现行金融体系中典当业的融资只是起有益的辅助作用,它也有明显的缺点,那就是融资成本较高,贷款期限不长,贷款规模偏小,规避风险能力不强,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有限,所以从典当行进行融资的客户范围被限定得很小,他们只有在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低成本资金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客户。所以典当行需要实行错位经营,走银行的偏锋。从典当业的经营规模来看,是无法与银行进行比较的,这就与市场需要不对称。所以典当行的发展空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典当管理办法》的第八条对典当行注册资本进行了规定,把300万元定为最低限额。第四十四条对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进行了规定,不允许多于注册资本一半以上。同时还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注册资本应当大于余额。当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时,单笔当金数额应当低于100万元。四川是恢复典当行的最早省份,目前多数典当公司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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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所以只可以进行小额典当业务。但是成都的民营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典当公司将服务对象重心由城乡居民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所以,多数典当公司已经不能够满足典当房屋和土地等大宗业务需求。再加上近年来二手房抵押业务交易量猛增,多数典当行疲于应对资金短缺的问题。当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直辖市或省份,如北京、上海和浙江,典当行的规模较大,然而绝大多数的典当行规模仍然很小。 三、深化企业典当融资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典当业的法规政策体系
应当适时制定系统的完备的《典当法》。通过法规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更多地明确,减少管理矛盾的产生。需要慢慢地将监管的职责下放到各级典当行业协会,将监管体制真正地实现自我约束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监管典当业的措施要完善,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制定政策性文件:一是行业发展基础类文件,通过制定和完善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等来推动行业向前发展的;二是行业管理类文件,利用典当行的季报制度、审批工作规程、经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停业及清算办法等实现对典当行的管理;三是企业管理类文件,典当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行业管理信息化的规定等。完善的制度是和连动的实际操作层面相关联的,但最关键的还是基层操作的配合。所以需要有相关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期望监管部门让典当行拥有与银行同样办理房地产典当他项权利证,保证典当行对商品房的销售记录和登记档案查询具有自主性,在对银行进行融资时,房地产典当的他项权利证可以成为贷款担保凭证。这些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典当行顺畅地进军房地产市场。 2.着力培养典当行业专业人才
对我国而言,有关典当理论的研究远远落后于他国,从事典当业研究的专业学者寥寥无几,极大地限制了典当业的发展,尤其是无法为典当立法。不能深入研究典当,就谈不上为典当立法,倘使研究典当理论的队伍里能够有法律、金融等方面专家的参与,典当立法进程一定会向前推动。当然培养本行业的专业理论研究人员更为重要。从典当经营范围来讲,业务复杂且需要有很强的专业性,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无论是金融还是法律,无论是证券还是房地产都要有所涉猎,可以把选拔培养的理论研究人员定向为能够对业务进行熟练操作且熟知行业特点的典当从业人员,典当行业协会更需对此类人才的培养加以关注。
对从事典当行业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这也是建设典当行业队伍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有助于典当从业人员的全面素质得到提高,既便于对典当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又便于开拓创新典当业务,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素质已经成为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首要任务。各地典当行业协会既要开展自我培训,又要开展多形式的行业培训,把金融、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培训的内容,用专业知识充实从业人员,使得典当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3.健全组织体系,加强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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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角度考虑,应当建立健全对典当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大监管力度;非法典当行必须依法销除;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查处;公安、经贸委、工商和法院等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合作、协同管理,应当建立适应典当行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及时对信息进行互通;把工作思路定为“打击非法典当,规范合法典当,促进健康发展”,力求监管全方位无死角。这其中经贸委既要对日常监管进行强化,又应当对窗口进行实时指导,使典当行的经营管理走向和谐。另一方面从典当行自身来考虑,可以在全国建立各级典当协会,使得行业可以进行自我行规范,行业自律性加强,行业协会的三项功能——公关功能、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得到很好地发挥,还能够从法律、政策和业务等方面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行为进行监督的协助工作,使典当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地维护。
4.尊重传统,注重创新
创新决定未来,具有丰厚历史韵味的典当业,拥有着杰出传统的内涵,我们在进行典当行业融资的研究时,必须要充分从典当业历史演变的过程中分析规律,再结合现代经济生活的变化进行创新。典当行业需进行业务和服务的创新,在原本传统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现代经济融资过程的方方面面,制定切实有效的开展业务方案,创新服务,努力为中小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老大难问题提供更广阔的途径。其次,任何行业的蓬勃发展都离不开人才,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典当业的不成熟,急需人才的供给。企业管理层必须注重创新意识,在人才的的引进和培养上花大工夫。相信,典当行业在其特有的优势和魅力下,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必定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 【参考文献】
【1】 李寿生著:《现代典当理论法规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年7月版。 【2】 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稿(No.C200302S ),2003年9月19日。
【3】 林日奎主编:《走进典当时代》,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4】 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 【5】 曲彦斌主编:《中国典当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版。
【6】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颁布。 【7】 芮明杰著:《管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版。 【8】 王国平著:《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文汇出版社200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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