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1.1:法学定义: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1.4:法学方法论定义: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3-阶级分析方法定义: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4-价值分析方法定义: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立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5-2.1:实证研究方法: 定义: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6-3.1:马克思主义法学定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露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的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7-3.2:市民社会:建立在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交往形式。
8-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4.4:法的作用定义: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10-4.4: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行为方向;2指引作用-自己;3评价作用-别人;4预测作用-你、我、他的行为后果;5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6强制作用-违法者。 11-4.4:社会作用:物质、政治、精神、生态
12-5.1:判例法定义: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件,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13-5.1:国际条约的定义:指两或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
14-5.3:法的效力定义:法对其所指向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15-6.3:法律规则定义: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上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16-6.3:三要素内容: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17-6.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8-6.4:法律原理的作用: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依据。19-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206.4:法律规则优先适用:(有规则用规则,无规则方用原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使用法律原则。当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不得适用
21-7.1:法律体系定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7.2:法律部门定义: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
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3-8.2:法律权利定义: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4-8.2:法律义务定义: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5-8.2: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况出来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
26-9.1:法律行为定义: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 27-10.4:法律事实定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8-11.1:法律责任定义: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9-3.2: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
英美法系定义: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定义: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和。 30-14.2:法律继承定义: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制对旧法制的承接和继受。
31-14.3:法律移植:指特定国家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
32-16.1:立法的定义: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33-16.1:法的制定:一定的专门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项活动。
34-16.1:法的汇编无立法性质;法的编纂具有立法性质。
35-17.1:守法的定义: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36-17.2:执法的定义: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3719,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38-19.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对我、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39-26.1:法治定义: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40-司法定义: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方法论原理:【简答题】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事实就是的思想路线。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简答题】 定义: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功能:1:对于法学理论建设而言,它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措施。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它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的法律基本线索。
3: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研究。它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法制实践而言,它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基础。 3-价值分析方法:【简答题】 定义: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立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功能:1: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
2:在法律理论研究中,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同质化等方面呈现出来。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的某一领域或方面 4-2.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简答题】 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2: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需要。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5-2.3: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简答题】
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通过联系和比较中西方法理学学习法理学。 6-3.1:马克思主义本体论意义:【简答题】 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考察,科学的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 再次:准确地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
7-4.2: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统一的:【简答题】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阶级,即统治阶级。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3: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8-4.4:法的局限性:【简答题】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9-5.1:当代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包括哪些?:【简答题】
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第一.基本法律:民法、刑罚;第二.一般法:商标法;
3:行政法规: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事项;2属于地方性食物,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5:自治法规:1自治条例:只适用于当地;2单行条例:某一方面。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使用特别行政区。
8: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的定义:指两或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协定:宪章、公约、盟约、议定书。 9:行政规章:
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 10-5.3: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简答题】 第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第三,新发优于旧法。 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条件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 11-6.4: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区别:【简答题】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方面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12-7.2:法律部门的特点:【简答题】
第一,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 第二,某一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第三,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四,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
13-1.1: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简答题】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14-13.1: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简答题】 1: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法起源有一个从民族习惯到习惯法,以及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
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15-法律继承的内容【简答】
1:法律技术、概念。法律技术是指制定、执行、解释、使用法律规范的各种方法。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16-1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答题】
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性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三: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第四: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求。 17-7.2:执法的特征【简答题】 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 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18-17.3:司法的原则:【简答题】
1: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5:司法公正原则。
19-19.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答题】
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20-20.2:法的价值体系:【简答题】
1: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 组成的系统。
2: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3: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21-21.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答题】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2: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3: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22-21.3:法对效力的促进作用【简答】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三.论述题:
1-2.1: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的地位【论述题】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而是法律的思考或思想。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思形态。法理学提炼和浓缩了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整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学的基本路线和认识方法。 2-4.3:法的基本特征【论述题】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师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社会行为。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3-7.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分为几个主要部门?【论述题】
中国法律体系定义: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相一致,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协,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之盾、公民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商法: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1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加强内部监督方面;2在国防、外交方面;3在公安、国家安全方面;4在司法行政方面;5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方面;6在城乡规划、建设、测绘、防震减灾、气象等方面;7在环保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四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调控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2在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3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4在促进重点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方面;5在自然资源的保护盒合理利用方面。
五社会法: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六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红与非诉讼宏程序是调整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和包括三大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
4-13.1: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各自定义+区别)【论述题】
原始习惯定义:原始人类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立保护盒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区别:1:生产方式不同。原始习惯为自发性形成的,且具有自发性。法为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强制性。
2:体现方式不同。原始社会体现的是共同意志,反映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法反映的是统治集团意志,维护政权者利益。 3:适用范围不同。原始社会为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本部落、本氏族的所有成员,属于‘属人主义’;而法是按地域范围划分,属于‘属地主义’。
4:调整内容不同。原始社会对行为不强调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法对行为的调整时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5:实施方式不同。原始习惯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具有国家性。
6:历史使命不同。原始习惯维护共同利益。法维护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带有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无政治色彩。 法和原始习惯的联系(各自定义+共+区别)
共同的:1:都是社会行为规范,都起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2: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联系,在形式上的相似。 3:都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为其服务。 4:都调整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相互关系。 5: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5-17.1:为什么要守法?【论述题】
1: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根据。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形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人们之间订立契约是为了某种利益的需求,守法也意味着利益的满足。人们基于信用的要求,往往能自觉地履行契约,遵守法律。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法是制裁支持的,在一个法律程序正常的社会,任何违法行为都将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
4: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社会是由无数相互连锁的行为模式组成的,不遵守某些行为方式不仅会使依赖它们的其他人失望,而且也会在某种程度瓦解社会的组织,这种内在的依赖关系产生了使人守法的强大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如果某一项法律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社会的习惯,那么它就可能比那些不符合这些习惯的法得到更好的遵守。
6:守法是出于道德的要求。根据公平对待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政府和守法的道德义务。
6-21.1: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论述题】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作为与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建立和维护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权利运行即可能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利运行秩序不可忽视,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3:维护经济秩序。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第一,确立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保护。
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的新秩序。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法律往往既是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彼此沟通、交流和理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 7-26.1:法治与法制【论述题】
1:法治的定义: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2:法制的定义:指法律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
第一,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利都受法律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括这样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代不同。严格意义上讲,现代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产生并建立的。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就产生的。
第三,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关系。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关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注:补充
1-公民:国籍、法律概念。
2-人民:政治标志、相对敌人而言。
3-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4-组织:1法人组织:社会法人(政党、团体)、企业法人(企业、事业)、机关法人(国家机关)
2非法人组织(定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独立)
5-法人:具有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称为法人。
6-国家: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张的社会实体。 7-国家行为:国债
8-八个民主党派:民革、民盟、民进、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民工民主党。 9-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帕比尼安、盖尤斯、莫迪斯蒂努斯、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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