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案例
案例一:
姚江镇陈某银多次到国家以及省信访局上访,一方面以上访为要挟,要求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勾结他人以上访为要挟,向有关村民索要“赔偿款”80 万元人民币等。公安机关对陈某银的进一步侦查后发现其更多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0年8月,陈某银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店口镇冯某园长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举报、阻拦工程施工、举报村民违章建筑等方式敲诈钱财,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对冯某园的违法问题进行严密侦查,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0年7月,冯某园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
2015 年 8 月开始,大唐街道何某法多次以相关工程施工质量未达标为由,到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信访,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为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对何某法的违法问题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0年8月,何某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信访温馨提醒
公民应当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
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此外,根据《浙江省实施信访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义务,可认定为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经教育劝诫拒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发生《浙江省信访条例》第11条规定的6种禁止性行为的;
三、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处理到位,且已经复核终结或听证评议终结,仍多次越级上访的;
四、信访问题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五、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一、经查实,信访人信访反映内容不属实,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其合理诉求已依法解决,相关主体协议已履行完毕,信访人承诺息诉罢访,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保证书”或“息访承诺书”等,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无故反悔,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三、信访人因违法信访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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