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器材柜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消防器材、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管理规定
2.1使用
2.1.1各单位因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等的培训活动而使用消防器材的,演练结束后,二日内将使用过的器材归还到指定的仓库,并办理相关的手续,补充新器材。
2.1.2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进行扑救后,应将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及时组织进行清理,并将器材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消防部门,发生事故后二日内由消防部门将消防器材增补到原存放处。
2.1.3防毒面具药盒未使用时,药盒上盖和底部胶塞必须关好,以便延长使用寿命;药盒失效后要及时拿到安环部门更换;对辖区内的呼吸器要定期进行检查其压力情况,压力不足时要及时协调消防部门充装充足。
2.2日常管理要求
2.2.1各单位应将消防器材、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纳入单位日常巡回检查、考核和岗位交接班内容,确保器材、设施及防护用品完好率达100%。
2.2.2事故柜和消防箱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抢救处理事故时打开使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安环部或消防部门允许不得随意动用。
2.2.3事故柜内严禁堆、存放与其无关的物件,柜内各种器材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晾干,整理补齐,重新铅封后存放柜内,并及时通知安环部确认。
3 考核
违反以上各条规定的,每条罚款20元—100元。若因此而影响生产作业、影响救援工作或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追加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本规定由广纳焦化厂负责解释、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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