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卷第4期 2014年8月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JOURNAL OF INSURANCE PROFESSIONAL COLLEGE(Bimonthly) VoL 28 No.4 Aug.2014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博弈分析 陈翠霞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摘要] 随着机动车辆越来越普遍,人们也意识到投保的重要性。但是很多投保人为了攫取不当利益,而做出欺骗 保险公司的行为。本文主要阐述了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定义和类型以及具体的表现形式,利用博弈理论分析了投保 人进行保险欺诈骗赔的动机,最后针对于分析的结果提出了相应建议来减少这些欺诈骗赔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 发展。 [关键词]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博弈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60(2014)04—0054—04 [Abstract]As motor vehicl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people rae aware of the importance of insurance.But many of the insured tried to deceive insurance companies to gain improper benefits.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and types as well as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the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fraud and deception,discusses the motivation of the insured by using game theory,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reduce these fraudulent claim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Key words]Motor vehicle insurance;Fraudulent claims;Game theory 一、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定义和 繁忙,致使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以各种手段进 行骗赔,使车险骗赔案件呈上升趋势。保险诈骗的 目的就是要在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获取不正当的 类型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 利益。投保人欺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概可以 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 我国对于保险欺诈的定义大体可以分为狭义 和广义两种。广义的保险欺诈是指保险合同的主 体、保险关系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出于自身利益最 大化的考虑,采取非法手段人为增大风险因素从而 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欺诈行为。狭义的保险欺诈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故意捏造保险 事故,编造事故近因等不法手段,诱使保险人作出 第一,投保时的蓄谋。这是一类有周密安排的 诈骗行为,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钱财。 第二,理赔时的故意。当保险事故如期发生 时,投保人会将损失扩大;当保险事故不发生时,他 们会设法人为地制造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整 个索赔过程中,会不择手段,最大限度地从保险公 司获取非法利益。 错误决策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履行保险金 给付义务的行为¨J。 (二)欺诈骗赔的类型 二、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表现形式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利用保单约定的不严 目前相关法律、道德舆论对保险骗赔的现象缺 乏有效的约束力,而且骗保失败后可能受到的惩罚 相对于骗保成功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不足以形成有 密、市场主体的复杂关系和信息的不对称进行逆选 择和骗赔。投保人骗赔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效威慑,机动车辆出险率大幅上升,理赔人员工作 作者简介:陈翠霞(1988一),:女,jE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精算。 2014年第4期(总第155期) 陈翠霞: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博弈分析 55 (一)超额投保 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 赔款。投保时明知自己的车辆接近报废期或陈旧、 破烂不堪,故意找借口使保险公司无法验车承保, 使保险金额超过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出险后再以投 保时的保额向保险公司获得额外的索赔。 (二)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 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 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利用重复保险欺 诈,是指投保人违反保险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重 复保险时不将保险金额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通 知各保险人,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又持各保险人签 发的保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 因保险人内部横向信息沟通不畅,投保人利用重复 保险进行保险欺诈,向多个保险人同时索赔。如同 一辆车多处投保,一旦出险便同时向多个保险公司 索赔,或有意制造险情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隐情投保 根据保险经营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 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一范畴包括与保险标的 有关的所有有利与不利的事实,以便保险人确定是 否承保以及保费和保险金额的高低。很多保户出 于某种目的或企图在较低的缴费水平上获得较高 的保障程度,往往采取虚报、漏报或错报等手段提 供假的证明资料欺骗保险人。 (四)虚构事实,故意作案,伪造损失 投保人在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有 意编造或制造险情,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将 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而 实际上保险车辆完全是被停放在某个距离较远的 地方、沉在湖水中或是别处。伪造是指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并未发生的损失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行为,投保人伪造有关证 明,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 投保人还常常试图通过伪造,从多个保险公司多次 得到赔偿。 (五)出险在先,投保在后,伪造投保和出险 时间[ ] 在机动车辆已经肇事或受到损失的情况下,隐 瞒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报案索赔骗取赔偿 金,这一欺诈手段比较简单,其典型特点是出险时 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投保的险种 一般都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 险日期。通过关系由有关单位出具假证明;伪造、 编造事故证明;单车事故肇事后保留现场,暂不报 案,待投保后才按正常程序向保险人报案索赔,保 险人即使去现场查勘,若不深入调查了解很难察 觉;涉及人员伤亡,则通过涂改病历、发票及医疗证 明的日期,以达到欺诈的目的。二是伪造保险日 期。投保人串通保险签单人员,内外勾结,利用 “倒签单”的手法,将起保日期提前,有的车辆在到 期脱保后要求保险人按上年保单终止日续保也属 此类。 三、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 博弈 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 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 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 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 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保险市场的不对称 信息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的相关 信息。对汽车保险市场上欺诈行为的博弈分析本 文从三个方面进行:投保人欺诈建立不完全信息动 态博弈模型分析;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欺诈则采 用信息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 (一)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博弈 假设在一个保险市场中,有一个保险公司。现 在有一个汽车拥有者投了汽车保险,保险公司对被 保险人表示,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欺诈保险,保险公 司将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惩。如果保险公司对被保 险人采取严惩政策,那么被保险人收益为o,保险 公司收益也为o;如果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采取不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14年第4期 严惩政策,则被保险人收益为3,保险公司收益为 1。根据以上论述,博弈支付矩阵如下: 表1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博弈的支付矩阵 从上表中我们发现博弈均衡策略是被保险人 欺诈,保险公司不严惩。因为在前面分析的造成欺 诈骗赔的原因中可看出,严惩对被保险人的威胁是 不可置信的。被保险人有欺诈不被发现的侥幸心 理和条件,保险公司对日渐增多的欺诈案,除去没 有发现的,余下的要严惩首先要耗费人力、时间去 调查,然后还有各种处理程序,这样反而不符合其 利益,所以保险公司选择不严惩。 这个博弈中有个重点是保险公司的严惩政策 威胁不可置信,如果假设保险公司加大对反保险欺 诈骗赔工作的投入,为反保险欺诈骗赔工作配备必 要的人力,注意对反保险欺诈骗赔专门人才的培 养。保险公司为了收回投入成本,必须对保险欺诈 进行严惩。则博弈支付矩阵变化为表2。 表2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博弈中的承诺行动 表2中,严惩的威胁变得可信,因为如果被保 险人选择欺诈的话,保险公司实行严惩得到收益1 比选择不严惩得到0要好,保险公司会选择投入人 力财力去严惩欺诈骗赔者。而正是由于严惩威胁 可以置信,因此被保险人就不会欺诈,从而保险公 司将得到2的收益。与不采取对反保险诈骗的投 入,保险公司不严惩得到1的收益情况比较,加大 反保险欺诈的投入是值得的 。 (二)被保险人激励机制 假设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博弈中,策略分 别为严惩、欺诈时,即为双方对抗,收益均为1;当 策略分别为严惩、不欺诈时,即为双方合作,收益均 为2。如果被保险人要长期购买车险,则被保险人 与保险公司之间可假设为无限次重复博弈。 假设收益存在时间上的贴现,下一个时期的收 益1只能等于现在这一时期的收益s,0<S<1。假 设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都采取如下策略:自己首先 选择合作,如果观察到对方选择对抗,那么自己从 下一个时期开始就永远选择对抗。如果没有观察 到对方选择对抗,那么自己就在第t个时期确定是 否要选择对抗。对于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第t 期前都是合作,则每期得2;现在假设对方在第t期 仍然合作,而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选择了对抗,那 么在第t期他将得到3,但从第t+1期开始,使得 他只能期许得到1。因此,在第t期选择对抗的收 益为 :R(对抗)=2 (1+s+S +…+s 。)+3 s +1 (s‘+s +…)=2+s 一。一2s /1一s。 而如果他在第t个时期不选择对抗,而是继续合 作,那么持续的合作给他带来的总收益就是:R(合 作)=2木(1+s+s +…+s‘一 )+2球s +2木(s +S +…)=2/1一s。 如果R(合作)≥R(对抗),那么合作就可以得 到维持,解得S >1/3就是合作的条件。就是说, 只要贴现因子s>1/3,那么合作就是可以达成的。 相反对于目光短浅,只注重眼前利益的人(此时S <1/3),那么合作是难以继续的。由博弈结果可 得出,只要博弈的次数足够多(关系维持的足够 长),那么人们就有动力通过合作行为树立起合作 的声誉来获得长期的好处。 四、防范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建议 (一)完善保险反欺诈法律 打击和防范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不仅是保险界 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 我国保险业国际化步伐加快,保险欺诈的手段也将 推陈出新更加国际化。虽然我国目前在《刑法》、 《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解释中都对保险欺诈有 所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所指的都是“数额较大”的 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机 动车辆保险欺诈行为的涉案金额比较小,对于这类 2014年第4期(总第155期) 陈翠霞: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博弈分析 57 数额较小的欺诈行为却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保险 公司在遇到类似欺诈索赔时,通常只是拒绝赔款, 执法机构也因为数额较小而不能给予欺诈者以严 厉的打击从而纵容了欺诈行为的泛滥。我国应该 尽早形成保险反欺诈的法律法规,并由执法机关严 格执法,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公安机关也应该踊跃加人保险反 欺诈运动之中,主动向一些可疑的重大理赔案例出 击,进行调查,如果属于保险欺诈,要尽快破案,严 厉打击欺诈犯罪。同时,可以成立保险欺诈举报中 心,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培养广大人民群众视反 欺诈为己任的觉悟,形成全社会共同反欺诈的氛 围,最终形成全社会正义的威慑力,增加欺诈者的 欺诈成本,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二)安装保险欺诈防范系统 保险欺诈识别系统本身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 外部性的特征,使得我国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不愿 意安装此类系统。但从降低保险欺诈发案率的视 角考虑,长期来看,安装保险欺诈识别系统能大大 降低对每一笔索赔案的检查成本,从而降低被保险 人进行保险欺诈的概率。在美国,保险人之间不仅 建立了全国共享的保险赔偿案件数据库,在外部, 美国各个州都成立了保险欺诈特别调查小组,并且 成立了全美保险欺诈联盟来配合保险公司更有效 地识别保险欺诈行为。我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选择性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辅以相应的统计 分析模型从而控制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率。 (三)建立消费者保险信誉体系 在保险欺诈问题中,被保险人可能会为了长远 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从而选择不欺诈的均衡策 略。而消费者保险信誉体系的建立能够极大地改 善保险市场中信息传递的效率,减少不对称信息问 题,使保险人和被保险方之间的一次性博弈转化为 两者间的重复博弈。在这种保险征信体制的监督 和制约下,这个保险信用系统能够存储每个保险活 动当事人所有的保险信用历史资料。所有的保险 公司能够高效地获得有关投保人的信用保险信息 记录并以此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还 可以把每个投保人的信用保险信息纳入整个社会 征信体系中,因为对于投保人来说,在保险征信体 系中一次负面的信息记录会极大地影响到他以后 可能需要的税收、贷款、求职等长远需求,他将会非 常谨慎自己的选择。此举将进一步提高保险欺诈 的成本从而有效减少投保人在每次索赔中选择保 险欺诈的概率。 [参考文献] [1]卫新江.保险欺诈防范方法[J].中国保险,2006, (2):64. [2]陈跃兴,朱余庆.机动车保险骗赔分析及对策[J].保 险研究,2005,(6):69—70. [3]董国升,王新军.当前车险市场竞争特点及对策[J]. 保险研究,2006,(4):38.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 版社,2004. [5]金晶.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研究 [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2):142—143. [6]毛钦.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博弈分析[J].经营与管 理,2008,(9). [7]赵长利,施玉民.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预防研究 [J].山东社会科学,2006,(11):155—157. (责任编辑:吴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