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升人才
培养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一) 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 完善管理机制,理顺校系的责、权、利关系,重心下移,实现分级负责。
(三) 为实施目标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与公开化原则。
(二) 坚持实现责、权、利相均衡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三)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权力结构,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章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 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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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校的整体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和分解学校阶段性事业计划和发展目标并监督实施;保证依法办学。
第六条 制定和颁布学校的各项宏观政策与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决定学校系(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总量、各类岗位职数比例;负责学校所有中层干部的考核和聘免;拟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计划并对其实施负责。
第八条 筹措和分配办学经费,为系(中心)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九条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校性公用教育资源及超越系(中心)层次的综合性核心课程和跨专业的研究机构。
第十条 统筹规划全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建设、人才培养、党建思政、师德师风、学生管理、招生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公共关系、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全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施监控与评估。
第十二条 推行校务公开,定期召开校情通报会。 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
度。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内外监督作用。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或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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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系(中心)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积极谋求优质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精。
第十六条 在学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师资队伍(专业梯队)建设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党建思政、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校统筹规划下,完成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示范性实训基地等的申报和建设;按学校要求,制定并上报本部门阶段性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 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系(中心)间、系与社会间的合作办学和科技服务,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九条设置本系(中心)人员工作岗位,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本系(中心)核定人员总量内,自主调配和使用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辅人员。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系(中心)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管理细则,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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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与经济效益。
第四章 管理过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系(中心)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与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系(中心)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及相应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系(中心)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正式运行后,学校对系(中心)的管理由过程管理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目标管理为主。学校主要对系(中心)的整体工作及其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 对系(中心)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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