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员工管理工作制度
邮政局员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配合各单位开展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学用结合,以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展员工教育培训,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育负责统筹安排;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的临时性业务培训,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培训结束后凭培训签到表领取授课费。
第三条本局员工教育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由教育管理员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兼职教师若干名,与教育管理共同负责做好本局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业务技术培训管理
第五条业务技术培训要从生产实际出发,注重实用性,按岗施教,学而致用。
第六条各单位员工除参加局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外,本单位也要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岗位练功,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员工外出参加各类培训学习,须报局领导批准,由教育管理与相关部门审定名单后方可参加,否则,所有费用自理。外派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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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义务向企业传递培训信息,为其他员工传授所学的知识。 第八条员工参加各类脱产业务技术培训按上班考勤登记,并注明“培训”字样。
第九条所有新入局人员、转岗人员原则上都必须先培训,后上岗,鼓励员工“一专多能”,自觉参加邮政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三章学历教育管理
第十条管理人员原则上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前台邮政营业员必须具备高中或以上学历;邮政储汇营业员原则上必须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未达到的学历要求限五年内达到。
第十一条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者需填写《县邮政局学历教育申请表》(附后),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送教育管理审核,报局领导批准方可报读,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员工,应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单位应对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员工在排班上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报读者,经毕业考试获得毕业证书者,凭学费发票给予限额报销,其标准如下: (1)研究生毕业:4000元; (2)大学本科毕业:2000元; (3)大学专科毕业:2000元; (4)中专和高中:500元。
劳务工工作满五年者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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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业务书籍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如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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