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9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8 【实施日期】200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外地驻津办事机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驻天津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函商天津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天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函商市经协办,由市经协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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