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
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14.08.05
• 【字 号】鄂价费[2014]95号
• 【施行日期】2014.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4〕9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价办〔2014〕48号)有关精神,决定放开民办教育学费标准,实行办学机构自主定价。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不含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一)民办教育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同时按属地原则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二)民办教育学校自主定价的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了民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
(三)民办教育实行学校自主定价后,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
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本年度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
(四)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五)各民办学校应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除按备案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经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工作,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
(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开学起实行。原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5〕76号)中涉及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社厅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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