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论法人人格权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9.3( ) {I}Ij占缸会 论 去人人格权 王立敏 摘要目前大多数学术著作倾向于这样表述所研究的问题:“法人享有哪些人格权 法人得享有人格权,似乎已是通论, 以至于讨论“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的问题显得有些落后 不过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讨论法人享 有哪些人格权的问题就丧失了必要性。本文主要通过反驳支持法人人格权的理由及论述否定法人人格权的理由来阐述了 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自然人法人人格人格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Oo9)O3.130—02 一、引言 权的学者也将其定性为人格权,比较典型的是对名称权的论证。其理 在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围绕人格权的立法体例问题产生了激烈的 由大体如下, 首先,法人名称权的目的主要是使法人具有标表性特 理论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否应该独立 征,使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主体区别于其它组织和个人:其次,法 成编。在人格权基本理论中,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制度构成其中一个重 人名称权也使不同法人组织之间的法人人格相互区别。而且。法人的 要的方面。按照中国民法学界通常的见解,法人也可以成为人格权的 名称权使具有同一种属性的法人相互区别。 权利主体,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人格权。但是,这种理论现在开始遭 5.自然人与法人都不过是法学上的构造,自然人也是一种“法人”, 到质疑,有学者明确批评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并且以此作为反对人 man与自然人的关系并不比1TErn与法人的关系来得更密切,即自然人 格权独立成编的一个论据。 与法人之间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无论是自然人概 面对众多的学术著作、见仁见智的观点,或者无所谓对错,因为这 念还是法人概念,都只是法律思想作用的产物,就如同马克斯・韦伯 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甚至无法预见其实际运用后会产生 所确信的,法律人格总是拟制的,法人的概念只是同义反复。因此,自 什么样的效果和问题,我们只能在适当考虑现实的基础上主要从理论 然人所有的权利,法人当然可以享有。 的层次探讨到底哪一种是更优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点自己的思考。 (二)认为法人不具有人格权 二、理论现状 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认为法人具有人格权 1.从法人与自然人人格的不同的角度。法人与自然人人格不同, 承认法人人格权的主要理由: 团体人格无社会政治性和伦理性,纯粹是一种私法上的财产主体资 1.有学者从法人的地位出发,提出法人因其目的事业而形成的独 格。团体人格不过是对自然人人格在私法主体资格意义上的模仿,是 立的人格价值,是其享有人格权的基础。0无论何种社团,其都有一个 一种纯粹法律抽象技术的产物。团体人格与体现人类自由、尊严和平 目的事业存在,个体人愿意放弃自己的个性而加入到该组织当中去, 等的自然人人格之间,在性质上毫无共通之处。所谓法人不过是私法 不仅使得法人有了独立于其个体成员的人格,也使得这种人格在社会 上之人格化的资本,法人人格离开民事财产活动领域即毫无意义。因 中有了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因此,法人这种独立的价值,来源 此,法人根本不可能享有与自然人人格权性质相同的所谓“人格权”。 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必需,构成了法人人格权肯定的基础。 基于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0 2.有学者从法人的本质出发,提出依据对法人本质的理解,绝大 2.从人格权的概念角度。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具有特定内 部分学者赞成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社会中实存的民事主体,可以 涵和价值。首先,在人格权发展史上,人格权保护的一直是而且只能 享有人格权。法人为何享有人格权?简单说就是其享有独立与其成员 是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不可能有任何精 的人格,即法人人格。具体说来,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此来享有 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比如名称、商业秘密等,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有限责任作为法人成员 对法人名称、名誉、信用、商业秘密的侵害,其损害的只能是其商业上 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法人区别于其投资者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重要方 的利益,故法人不得主张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有精神利益,才会 式。0 产生精神损害赔偿。 3.有学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在西方国家,在20世纪 3.从人格权的历史发展角度。近代法对自然人人格普遍承认的 的早期,在法人拟制论和法人目的财产说的影响下,对法人是否可以 哲学基础是人道主义与自然法思想。0自然人人格表现了人类尊严、 享有人格权也的确存在争议。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样的 人类对个人自由和安全的向往,同时也表现了对人的生命、身体和人 争论逐渐消失了,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逐渐获得了理论上的确信。这 类情感的尊重。一切被称之为人性的要素,构成自然人人格的伦理基 样的变化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以意大利的经验来说,在经过专制的 础。与此相反,法人人格恰只是一种无伦理性或反伦理性的存在,作 法西斯政治之后,人们认识到,保护中间性的社团组织对保护自然人 为一种法技术构造的产物,法人人格旨在于法律功利主义的追求。 的民事、政治权利具有关键的意义。 4.具体说来,有学者认为,基于法人之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名称权、 4.对于各种具体的权利,如名称权、商誉权等,支持法人具有人格 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法人的名称权应为无形财产权,此为 作者简介:王立敏,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130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有关工业产权保护之国际公约所明定:法人的名誉权应为法人的商业 等所提倡的取向于法哲学实质内容的分析视角。这种关注视角与分 信用权,同样应置于无形财产权范围。而法人的商业信用、商业秘密 亦为财产权,此更无可置疑。如对于名称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9条第2款之明文规定,不仅法人得享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同 析方法才真正地将法律拉近于社会生活实在。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时 空背景下,赋予自然人与法人于法律人格所立基的价值考量从来都不 会等同而恰是有着根本性分歧,而这种实质性区别恰是我们理解与适 用法律时所必须牢记的。因为,法学的思考应是一种取向于目的导向 的思考,这种观点渐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并且本人认为,不能仅因 样得享有。至于名誉权、信用权及商业秘密权等,虽法无明文,但前述 非法人组织得享有及主张,应无争议。既然,无法律人格之团体亦得 享有这些权利,即意味着这些权利非白团体法律人格而生,则其应非 为具有人格专属性的人格权,而系财产权。0 三、本文观点 为同受法律规定而获得同样的权利义务,因为法律规定也是有其根据 的,是根据不同对象的性质、特点、功能来作具体规定的,因此,归根结 底,还是需要从现实出发,从二者所存在的异同来分析应该设定什么 本人认为法人刁之具有人格权,本节将从反驳上文所列支持法人人 样的权利义务。 格权、总结反对法人人格权两个部分进行论述。 (一)反驳 (二).4-结支持法人人格权的理由 1.人格权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其内涵是特定的,其所体现的伦理 性也是天然的。确实法律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的,也不能否 认一些概念的内涵是不断发展的,但从其历史延续性上和稳定性看, 1.前两个理由实际是说,由于法人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法人 是实际存在的民事主体法人从而具有人格,从而也就具有人格权。 本人认为这之中存在着一个概念的混淆,即人格概念和人格权概 任何一个概念最基本的特征是不能改变的,否则这种变化将会导致法 念的混淆。人格是指作为人的资格,这其中的人,指的是法律上的主 体,人格也就是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这个人格的概念是跟法律直接 相关的。人格权,其中的人则专指自然人,这一点从人格权的发展历 律体系的混乱,对于人格人,其不可改变的特征就是其伦理基础。 2.自然人与法人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并因此人格权所赋予自然人 的权利是法人所不能享有的。二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自然人具有的 生理或心理特性,使得人格权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尊严、理性的伦理价 值只有自然人才能体会和感受。法人虽然也具有其独立性、有其团体 意志,但这些都是法律拟制的,所以,“对个人以外的其他实体赋予一 种理智和意志,这只能是花言巧语和博取欢心的比喻,而丝毫没有其 他意义。” 史中表现得很明显,其中的人格更多的是社会学上、伦理学的概念,因 而,人格权也特指与精神层面的人格相关的权利。由此,作为法律资 格概念的“人格”与作为社会伦理概念的“人格权”中的“人格”是不同 的。 因此,以证明法人具有人格的方式来证明法人具有人格权显然是 不成立的。 3.不承认法人人格权不会损害法人的利益。大多数法人是以营 利为目的的,其享有各种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利,所以当其权利 2.第三个理由,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认为承认法人人格权已 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但事实上,一般地,德、日等国学者在论及法人 人格权时,多只承认法人可享有极有限的几利,人格权,一般亦指出法 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恢复原状,而所谓的精神 损害赔偿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另外,对几种有学者主张为人格权的 人不是伦理意义上的主体,没有应受保护的私生活,故没有“一般人格 名称权、商誉权等,法律对其保护已有规定,否认其人格权实际不会影 权”。并且在实证法上,目前尚无任何一个有代表性国家的民法典明 确规定法人享有人格权。0 响到其权利的行使。对于公益法人,其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发生损 害时对其进行赔偿,也能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也没有必要对其精神 3.对企业法人所享有的名称权、商誉权等权利,从表现形式上似 损害赔偿。 乎与自然人所享有的姓名权、名誉权有相似之处,名称都是用来区别 4.法律的逻辑应服务于社会需要,法律理论亦不可脱离社会现 实,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亦在于逻辑,切不可以现实之名去牺牲 理论的科学性与逻辑性,法人不享有人格权,这种论断不是意味着对 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誉”都是所享有的良好的评价,当受到侵害 时其赔偿方式也大都表现为金钱形式,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 下,几乎一切都能被商品化,更使人认为在这些权利上面自然人与法 法人团体价值与功能实现的否定,而其实质则在于法人享有权利的性 人可以等同了。但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人与法人受到保护的逻辑是不 质的准确把握。 同的,虽然都表现为金钱,但自然人享有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满足自己 的心理感受,比如安宁、骄傲,其行使权利的依据是其心理感受,是以 四、结语 自然人作为制定法律的主体,作为法律保护的终极对象,其地位 是不可替代的,人格权正是自然人这种至高无上地位的体现,具有深 物质补精神。不可能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而法人享有权利的最终目 的就是为了获得利益,其行使权利的基础就在于其利益受到了损害, 因为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以物质补物质,可以达到恢复原状的 效果。因此。二者从实质上是不同的,也因此,法人的名称权等权利只 能是财产性权利。 4.上文第五个理由说的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思考方法,这种纯 粹形式的法学思考,无法为我们所面l 的重大问题提供解答,其发展 至今,所呈现的主要是失望及理论上的无政府状态。内容与形式,对 于法学思考,均不可或缺。人们只有在内容上才能有意义的传授法律 哲学的思考。或许,我们可以更多地借鉴并吸收拉德布鲁赫、考夫曼 刻的伦理精神基础,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虽然发挥着日益重要 的作用,但其始终只是一种法律的技术手段,是不能享有具有精.}Ill内 涵的人格权的。 注释: ①杜晶.论法人人格权之肯定.研究生法学.2002(2). ②③周毓.法人人格权探析.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④【奥】凯尔森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09 @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148. ⑥⑧尹田论法人人格权.法学研究2004(4).52-53 ⑦⑨郑永宽.法人人格权否定论.现代法学.2005(5). ⑩【法】莱翁狄骥.钱克新译.宪法论(第~卷).商务印书馆.1962.329. 13l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