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 (一)学校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
(三)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
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区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学校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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