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engli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Sep.2010 Vo1.24 No.3 第24卷第3期 独立学院转设的问题研究 罗 昆 ,阙海宝。 (1.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安徽合肥230601}2.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摘 要] 独立学院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根源在于没有实现真正的办学自主权。鼓励 和支持独立学院适时、有序地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高校是我国独立学院发展的政策导向,在转设的过程中,需要 满足转设的标准和条件,同时要注意处理好资产管理和安全稳定等问题。 [关键词] 独立学院;转设;标准;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35(2010)03—0060—03 在竞争中意识到外部条件的变化及现存制度不利于 独立学院作为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过 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办学机制与模式,顺应了我 学院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使独立学院加快转设,这 是独立学院发展的主导性趋势。独立学院只有自觉 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自主设置社会和市场所需 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 高等教育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最新名单,截 至2008年l2月31日,全国独立学院共有320所, 要的学科专业,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能力,提高自身的 竞争力,才可能进一步发展。 (二)独立学院转设是其内在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兴办独立学院的初衷在于探索一条民办本 在校生总数逾200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 业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目标来看,独立学院仅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 的一种过渡机制。2008年1O月,首批申报转设为 民办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有4所已经获得教育部批 准,并均在东北地区。 一科教育优质快速发展之路。独立学院在快速发展的 同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比如办学产权不明晰、师 资结构不合理等,这些内在的矛盾根源在于没有实 现真正的办学自主权。因此,独立学院发展的内在 要求就是要解决独立学院办学的“独立性”与母体 、独立学院转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独立学院转设的前提是其外部发展条件变 化的要求 院校的“依附性”的矛盾,本质在于解决办学权属的 冲突与模糊,只有转设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独立 学院转设是新形势下的一种理性的制度选择,转设 独立学院产生的外部条件是采取多种形式调动 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办学,是实现高等教育投资 多元化的一种尝试。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规划来 的目的在于从依附母体高校的发展走向独立办学。 独立学院如果能从依托公办高校的半独立状态走向 脱离公办高校的完全独立,最后到逐步转设为民办 普通本科高校,这是一种理性的路径决择。实现真 正意义上的转设后,独立学院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办 学自主权。转设是独立学院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终 看,独立学院只是一种在特定时期的过渡机制。我 国的入学高峰期即将过去,公立高校也一直在不断 地扩招,独立学院的招生空间将会受到很大的挤压, 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将会大大缩小。独立学院 [收稿日期]2010—06—18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度项目(20lOSKl66);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国家青 年基金项目(CDA1O¨0123) [作者简介]罗 昆(1982一),男,安徽固镇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助教,教育学硕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 研究。 60 罗 昆,等:独立学院转设的问题研究 归宿,是独立学院新一轮发展的战略选择。 (三)独立学院转设是国家政策导向及规范的趋 势要求 国家对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引导充分体现了制度 变迁渐进性的特点,对独立学院具体的制度安排充 分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特点,通过不断的经验积累与 试点,充分考虑独立学院制度的需求,形成相应的决 策,通过渐进式制度变迁,避免产生巨大的震荡,从 而促使独立学院发展成为普通民办本科高校。 2006年,教育部出台《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 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 ̄2oo6317 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独立学院 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 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2008年,教育部出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 法》(即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独 立学院健康发展。《办法》要求:“积极做好现有独立 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 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 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 2009年2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编 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要 求各省市区“区分不同情况,逐校、分类明确工作意 见和《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的进度”。这也标志 着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开始进入了倒计时阶段。 二、独立学院转设的标准与申报程序 (一)独立学院转设标准与条件 根据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 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要求,独立 学院转设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是达到两个方面的要 求,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 准和基本办学条件;二是具备转设的基本要求。《普 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下 简称《规定》)对本科院校各项设置标准有明确要求。 1.资产过户是转设前提 独立学院资产必须过户到学院名下,这是落实 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要求。独立学院必须按照相 关规定将土地、房屋等资产全部过户到独立学院名 下。学院资产在过户前必须依法验资。独立学院转 设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资产必须过户到学院的名 下,资产不过户就不能转设。这是为了从根本上明 晰产权,落实法人财产权,保证独立学院的资产由学 院依法管理和使用,避免其他组织和个人违规运作 学校资产,防范办学风险。 2.办学条件是转设保障 一是土地。《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 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校建校初期的校 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二是建筑面积。《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的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O平方米以上。生均教 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 平方米,文、史、哲、经、法、教、管类应不低于l5平方 米,体、艺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三是仪器设备。《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 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 应不低于5 000元,人文、社科类院校应不低于 3 000元,体、艺类院校应不低于3 000元。 四是图书资料。《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 适用图书,理、工、农、医、体、艺类应不低于8O册,人 文、社科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i00册。而且各校都 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五是办学经费。《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所 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 源和切实的保证。《意见》规定,需进行高等学校设 置的省(区、市)近3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 业费年均须达到5 000元。年均在5 000元以下 3 500元以上且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 以上的, 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 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3.办学质量是转设关键 办学质量是独立学院的生命线。因此,独立学 院一定要找准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创新人才培 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 力、创新能力、适应能力的应用型、实践型学生,真正 走上独立办学之路 ]。因此,独立学院要不断加大 办学投入,加强办学基本条件及师资队伍建设步伐, 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独立办学, 自觉地以社会、市场和就业的需要为导向,合理定 位,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路子。 (二)独立学院转设的申报程序 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 设置工作的意见》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国 家对申报普通高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1.《办法》规定:凡独立学院基本符合要求的,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 6】 第24卷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 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 核发办学许可证;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 名单、数额、债务人名单及数额,独立学院的债权债务 承继与偿债能力、债务偿还计划。这其中包括举办者 偿还债务或合作者和母体高校分比例承担债务。 可证;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 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 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 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 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2.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 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 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 间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 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 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转设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 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 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 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 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 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 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 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 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三、独立学院转设中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做好转设工作将是独立学院发展的重要任务, 独立学院的转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独立学院的资产清算 1.独立学院举办者和合作者双方需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应根据审计报告列明举办 者投人数额,现有总资产数,净资产数,固定资产数, 债权数,债务数,母体高校投入的国有资产数,母体 学校和合作者的投入在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2.双方必须重新签订中止合作的协议,明确母 体高校投入的国有资产退出方式、比例和数额。合 作方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作协议就善后工作、 责任、义务等达成一致意见,以尽量减少转设后的不 利影响和麻烦。 3.债权债务的承继。原独立学院的主要债权人 62 (二)无形资产价值及管理费的问题 1.对于以原独立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母体高 校仍可在其缴纳的学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用,独立学院的学生全部毕业后,母体高校不再收取 管理费用。因此,双方在终止合作办学协议中必须 明确。 2.双方要对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进行 约定,目前,即使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教育类 的无形资产评估也还缺乏比较成熟的办法和手段。 如何确定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目前也还 没有比较权威的法规依据,国家又未做出相关限定。 因此,双方必须就无形资产的比例进行确认。 (三)做好转设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1.过渡期间,母体高校仍应在学院行政管理机 构派驻管理人员,负责过渡期协调和指导原独立学 院在校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2.成立有母体高校人员参加的维护安全稳定的 专门机构,具备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保证各 方面的稳定。 3.应向师生说明转设情况的方案,定期收集和 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师生对转设的反映,及时向师 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母体高校对过渡期新学校招生简章有审查义 务,转设后新学校招生简章应明确说明管理体制、毕 业证、学位证的发放等。 5.学生的基本类型分为2种,第一种是转设前 招收的独立学院的学生,第二种是转设前以非独立 学院名义招收的、还未毕业的学生,学生培养和管理 体制总原则是“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两类学生 按照转设以前的管理体制培养至毕业,母体高校和 合作者应继续承担原来合作协议等规定的义务。 [参考文献] [1]袁韶莹,王薇.独立学院必须走“真正独立”之路——关于独立 学院转设民办普通高校的思考[J]_现代教育科学,2007(5); 66—70. [责任编辑]谭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