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标文件的发售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最近,市物价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工本费的通知》(宿价工[2009]84号),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并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如下收费标准:预计中标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含货物招标文件、服务招标文件、工程招标文件)不超过200元/份;预计中标金额在100-500、500-1000、1000-5000、5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分别按不超过300、400、500、600元/份标准收取,工程招标文件分别按不超过400、500、600、800元/份标准收取。(周玉发)
一、公开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每次招标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下的,向投标商按
每份招标文件300元的工本费收取;招标采购计划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每超过100万加收100元工本费,超过部分不足100万元的不得加收。
二、非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文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份文件200元。
三、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组织招投标工作中发生的招标文件印刷费、专家咨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