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验收的评定标准,组织程序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知识要点
学会施工质量检验的方法、程序;掌握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4.1 施工质量检验
4.1.1 施工质量检验的依据和评定标准 1.施工质量检验的依据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有关施工质量方面的条款,既是发包方所要求的施工质量目标,也是承包方对施工质量责任的明确承诺,理所当然成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2)工程施工图纸
由发包方确认并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实施变更的设计和施工变更图纸,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直接指导施工和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简称“统一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国家标准,如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范了全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标准以及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负责对全国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因此,其相应的专业建设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各专业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4)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简称“验收规范”)
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指导下,结合专业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编制的,它是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作为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验收规范”和“统一标准”必须配合使用。 5)建设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现行的建设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是制定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验收规范”的依据,而且其中强调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文。因此,也是组织和指导施工质量验收、评判工程质量责任行为的重要依据。 2.质量检验的评定标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1)规定: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
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它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也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分项工程可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如砌体工程可分层验收,那么一层就可以认为是一个检验批;如一层面积较大,还可以分区验收,那么此时一个区也就是一个检验批。 主控项目
主控项目的条文是必须达到的要求,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是确定该检验批主要性能的检验项目。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指标,降低要求就相当于降低该工程项目的性能指标,就会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性能;如果提高要求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是保证混凝土结构、砌体工程强度的重要性能,所以说是必须全部达到要求的。 一般项目
(3)一般项目的内容要求有:
①在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中,用数据规定的标准,可以有个别偏差范围,最多不超过20%的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但也不能超过允许值的150%。
②对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又允许出现一定缺陷的项目,则以缺陷的数量来区分。如砖砌体预埋拉结筋,其留置间距的偏差;混凝土钢筋露筋,其露出的长度等。
③一些无法定量而采用定性方法检验的项目。如碎拼大理石地面颜色协调,无明显裂缝和坑洼;油漆工程中,油漆的光亮和光滑项目;卫生洁具给水配件安装项目,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活等,这些均由监理工程师掌握。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检查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只需先将相关的检验批汇集成一个分项工程,再行验收即可。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能将其所包含的各分项工程
简单地加以组合,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①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
②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或“差”的质量评价。
观感质量的评价方法:由检查评价人员进行宏观评价,如果没有明显达不到要求的方面,就可以评为一般;如果某些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就可评为好;如果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但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则可评为差。评为差的项目能进行返修的应进行返修,不能修理的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返修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应修理后再评价。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确认其是否满足各项功能要求,能否交付使用。这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因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仅要汇总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情况,还要对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对主要功能进行抽查、对观感质量进行验收(观感质量验收方法同分部工程)。 4.1.2 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质量检验评定是按照施工的顺序进行评定的,即先验收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再验收分部工程的质量,最后验收单位工程的质量。 1.质量检验评定的组织
1)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的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分部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2.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
1)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填写检查记录,提交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2)分部工程的验收 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填写验收报告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3)单位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技术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呈报,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后,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相关单位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应对工程质量形成
统一的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最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可以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筑物达到使用要求,环境条件具备安全和绿化要求;
(2)施工单位对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竣工验收条件达到,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对质量进行了检查和评估,提出了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了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监理管理资料,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符合要求; (6)工程所用材料、构件的安全和功能检测报告齐全并合格; (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档案、规划等部门专项验收已进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经整改并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10)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齐全; (11)有地下人防工程的应有经人防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合格文件。 4.2 竣工验收
4.2.1 验收范围及依据 1. 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建成;对住宅小区的验收还应验收土地使用情况,单项工程、市政、绿化及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项目等。
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的依据
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有关的协作配合协议书;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4.2.2 竣工验收的标准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因此,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为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第16.4.6条规定了竣工验收质量标准的原则,即: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4.2.3
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初步验收(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其中建设单位应完成组织竣工验收班子,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准备验收资料、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清理工程款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等准备工作。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收尾工程,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包括整理各项交工文件、技术资料并提出交工报告),组织准备工程预验收等。设计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工程项目的清单等工作。 2.初步验收(预验收)
当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
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报验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正式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和竣工报验单后,经审查,确认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即可组织正式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是:
1)建设、勘察、设计、承包、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必要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调解。正式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形成《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对验收做出结论,并确定交工日期及办理承发包双方工程价款的结算手续等。 5)《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验收的时间、验收工作概况、工程概况、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水平和生产设备及试生产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经济效果评价、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委员会对项目(工程)验收结论。 本章小结
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本章我们主要希望让同学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方法、程序得到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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