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
作者:易涵 向东 龚成彬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关键词 全面二孩 生育权 就业权 救济权
基金项目:华北理工大学2017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X2017060)。
作者简介:易涵,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向东,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龚成彬,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71 笔者利用课余时间对沧州市肃宁县安宁社区和北辰社区进行问卷调查并结合网络问卷调查,社区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答卷146份,其中有效问卷133份。网络问卷发放40份,回收答卷32份,其中有效问卷27份。共计有效问卷160份。无效问卷为多选或漏选问卷。在设计调查表的时候,笔者结合文献和已有的调查问卷考虑角度进行问卷设计,考虑了多种情况,反映了沧州市肃宁县地区生育意愿的现状和问题。 (一)调查样本分析
在被调查对象的160人中,男性有30人,占总人数的18.75%,女性有130人,占总人数的81.25%。其中,生二孩的主力军七零后有68人,占总人数的42.5%。八零后有44人,占总人数的27.5%。婚姻状况中,已婚人数122人,占总人数的76.25%,未婚人数人,占23.75%。有42个人来自城市,占26.25%,118个人来自农村,占73.75%。已生育二孩的有45人,占28.13%,未生育的有115人,占71.88%。 (二)生育意愿分析
未出台全面二孩政策时,原本就有一些人有生育的打算,约占总人数的34.78%,但有65.22%的人没有生育二孩的打算。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表示对其生育意愿有影响的人仅有三分之一,根据数据显示,32.5%的人表示有影响,67.5%的人表示没有影响,可见政策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效果不是非常显著。对于二孩政策的看法,大部分人还是持支持态度的,认为利大于弊的占总人数的86.88%。在生育孩子的考虑因素中,男女都很看重的因素是经济状况和时间精力,其它因素中,其中男性比女性更看重社会保障和住房,女性比男性更重身体状况。
(三)影响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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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的调查报告可以得出,如果生育二胎,男性和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时间精力。经济状况在各种影响因素中居于首要地位。在身体状况方面,女性更关注身体状况,约有66.92%的人,超过了男性人数的10%。在住房因素方面,约有38.13%的人表示受到此项因素的影响。在产假保障方面,62.22%的人都希望增加女性的产假时间。有35.56%的人希望增加男性产假时间,其中男性约有16.67%。在法律知悉方面,男女性都觉得全面二孩政策会对女性就业权有所影响,男性中占56.67%,女性中占63.85%,但觉得现有法律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到位,其中男性中占80%,女性中占73.08%。男女性在对女性权利保护的提供方面比重相差不大,但有76.67%的男性比女性更希望从法律法规方面加强女性权利保护。
(四)政策效果分析
大约有32.5%的人表示受到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86.88%的人认为全面二孩政策利大于弊,说明全面二孩政策是受到大家支持的,给了人们更多选择的权利,提高了部分人的生育意愿,全面二孩政策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有约65.22%的人表示不愿生育二孩,表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不愿意生育二孩,全面二孩政策对生育意愿产生影响不够大。政策预期与生育意愿产生一定的差距,政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全面二孩政策效果不明显。
生育意愿与政策预期产生隔离,原因是男性家庭责任承担不够,对女性权利认识不足,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没有制订具体的特殊法律政策对女性权利加以保护。政策放开后,应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性的权利,才能更好的提高女性生育意愿,使生育意愿与政策预期更相符合。
我国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反映了我国生育意愿的下降,近年来生育政策逐步放开,但却没有明显提高居民的生育意愿。也就是说,政策预期与现实效果之间出现了隔离。对于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不仅影响着女性的生育意愿,而且和其他婚姻自主权、生命健康权等其他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增强政策立法的社会性别敏感度,必须以社会性别视角分析法律规范的制定、执行、监督的动态全过程。①想要切实提高居民的生育意愿、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应当更加重视女性权利的保护,尤其是法律方面,应当成为女性权利保护最全面有力的保障。 (一)生育权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强化了女性的生育价值。出于传统观念和增加家庭抗风险能力的考虑,女性在家庭人口再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再次显现。生育权不仅是女性特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女性虽然有决定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但在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的传统文化轧缚之下,其决定生育还要面临更多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的投入和身心健康的消耗。所以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应当充分尊重女性的生育意愿,改变传统思想中“生育是女性的义务”的老旧观念。生育的平等则强调生育主体应不分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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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而都平等享有同样的生育权。首先,家庭应当尊重女性的选择,尽力分担女性的压力,使女性在关于生育问题的选择上获得充分的尊重和自由。使女性获得充分的家庭支持可以有效调动女性的生育意愿。其次,企业也应尊重女性的生育权,女职工的生育时间不应被限制,也不能因为女性职工的生育情况而对其产生歧视,甚至减薪、调离工作岗位逼迫辞职等行为。关于生育权的侵权案件,也应当有系统的法律规定生育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趋于法治化。 (二)平等就业权
由于生理原因和社会特征等因素,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在女性怀孕期间,较多的生育成本都是由女性承担,如时间、精力和晋升机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女性就业面临歧视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的劳动法虽然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并没有对女性的权益做进一步的保障。应当适当增加男性陪产假时间,一方面可以使男性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承担起应承担的家庭责任,另一方面削弱了男性在产假方面优于女性的职场竞争优势,使男性和女性在职场竞争中更为平等,减少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国家应当出台配套的政策与法规对录用女性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国家应尽可能降低用人单位因二孩政策实施而承担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加大对女性职工的不公平待遇。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媒体宣传方面强化男女平等的观念,从居民的意识深处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倡导家庭责任共同承担。 (三)救济权
当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和生育权受到侵害或现实危险时,要有切实可行的法律对女性的相关权利进行救济。运用法律手段对女性的生育权和平等就业权进行救济是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女性权利收的侵害。在立法方面,应当确立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且应当加强对劳动法规的有效执行的监督。明确规定惩罚责任一方面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力受损的女性有一定的心理慰藉。
加强对劳动法规执行的监督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促使企业减少就业歧视。同时注重发挥社会机构和自治组织的作用。如工会、妇联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当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这些组织机构可以发挥作用,保护女性在工作或家庭生活中的权利。而言之要解决问题就要建立起系统且完善的机制,政府需要做出努力,相关社会团体也要积极的发挥自身的作用,在实践中不断积累丰富的经验,为所需的群体发声,让更多的女性树立科学的维权意识,这样才能全方位保护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平等就业权和救济权可以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减少女性生育二孩的顾虑和压力,为女性生育二孩提供有利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更进而有效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从而达到全面二孩政策的政策预期、提高我国人口的生育率、缓解我国的老龄化和人口红利消失的问题。真正实现我国人口的均衡、性别比例的协调和社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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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向东.性别回归——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法律的检视及对策.河北法学.2011(1).180. 参考文献:
[1]肖芳婷.我国二胎高龄女性权利保障研究.湖南:湖南工业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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