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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思潮——第一讲 自由主义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一讲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Liberalism)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主流政治思潮之一。它虽然在几百年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种种变化,但其基本特点并没有大的改变,那就是它强调个人自由的首要性,并把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作为政府基本的甚至唯一的目的,把宪政与法治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它倡导的一系列原则,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历史进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面貌。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历史演变

一、自由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自由主义的起源问题非常复杂,一般认为,它形成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不过,西方的自由传统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古代社会的城邦政治,造就了自由公民理念;共和制度培育的共和思想和法治精神,奠定了宪政的基础。中世纪基督教的个人得救教义,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精神和朦胧的个人主义意识,都为近代自由主义的诞生提供了营养与温床。

自由主义是在英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革命中的英国资产阶级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提出了以后成为自由主义支柱的一系列宪政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人权原则。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被视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权利,其中保护财产是政府的首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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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政府原则。为防止国家超越保护人权的职能,强调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

3.法治原则。主张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4.代议原则。要求议会的立法活动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来承担;

5.分权原则。为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及为了有效地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法治,主张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分开,由不同的机构分别行使;

6.政教分离原则。为维护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主张国家与教会应该分开,互不干涉,国家不得规定某一宗教为国教。

7.人民同意原则。认为政治共同体的形成以及政府的建立和变更都应该得到人民的同意。

8.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在共同体的建立中,当人们的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少数人应该服从大多数人的意志。

上述原则主要回答了政府应该干什么、应该如何运转、如何构成以及如何形成等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些原则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约翰·洛克系统阐述的,它不仅使自由主义理论第一次得到系统的表达,而且深刻地影响了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洛克也因此而成为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始祖\", 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

1776年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的联邦宪法、1789年的\"权利法案\"、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先后以政治纲领和法律的形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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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洛克倡导的自由主义原则,自由主义逐渐在西方世界传播开来。这一时期,自由主义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起着历史进步作用。

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自由主义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得到了推进。英国思想家边沁抛弃了容易引起歧义并容易走向僵化的自然法学说,开始将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用功利理论论证个人自由,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同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国家经济问题,对个人自由与国家作用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他们大力倡导经济自由、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主张国家应实行放任主义政策,不干涉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赋予个人以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H.斯宾塞则根据进化论,要求国家按照\"同等自由法则\"把保护个人权利作为政府的唯一职能,反对政府制定\"济贫法\",反对政府管理国民教育、卫生事业、邮政事业和货币的流通。

康德和洪堡是德国自由主义的早期代表。康德用\"普遍的立法形式\"、\"人是目的\"等晦涩的道德语言表达了个人自由理想。洪堡通过对个性的强调,以及对国家职能范围的界定为自由主义在德国的传播做出了贡献。

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贡斯当和托克维尔等,对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也有重要贡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使自由主义的分权原则进一步得到完善;贡斯当对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或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自由的认识;托克维尔对民主与自由关系的考察,揭示了民主制中\"多数暴虐\"的危险。

二、新自由主义的兴起

19世纪末期,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这时,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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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阶级矛盾逐渐激化,工人运动蓬勃发展,资本主义的统治秩序受到了威胁。结果,古典自由主义逐渐显示出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适应性。英国和美国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对此做出了最早的反映。以T·格林为先驱的英国新自由主义(newliberalism)和以W·韦尔、H·克罗利 、J·杜威 为最初代表的美国新自由主义,便是这一新思想潮流的主要开启者。

格林最先提出了以道德学说为基础的\"积极自由\"理论,主张抛弃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90年代以后,以牛津教授、学者、校友为主体的格林信徒,形成了英国的新自由主义思想流派。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英国自由党内很多自称\"集体主义者\"的激进知识分子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主张建立平等、合作的新社会,要求国家在减少日益严重的失业和贫困现象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他们把格林尊奉为思想领袖,在格林的著作中寻找行动的理论依据。\"新自由主义\"成为他们所推崇的理论的代名词,有时他们甚至用\"社会自由主义\"的提法,来与强调个人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相区别。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新自由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社会主义政党兴起的一种反应,\" 他们在某些方面吸取了社会主义的思想成分。这些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除了格林以外,还有D.里奇、L.博赞克特 霍布豪斯、J.霍布森 和E.巴克等。英国的新自由主义并没有对国家政策构成很直接的影响,这是由于英国工党的崛起部分吸收了和部分替代了它的思想和影响。

这个时期,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垄断的加剧,也使越来越多的美国自由主义者看到,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日益严重已经威胁了自由主义理想的实现,于是主张通过国家干预来维护自由主义的理想。美国思想家韦尔在1912年提出,以旧的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古典自由主义信条现今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昨天的国家无视社会中不平等的发展,无视自由的逐渐毁灭,以\"不干预\"政策作为行政准则,其结果只能导致国家在政治上的软弱无能和社会的破产。20世纪的人们所期待的,不再是回返杰弗逊时代\"小政府\"存在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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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牧歌生活,而是要以公共的善为目的,把控制个人财富的行动扩大到整个联邦领域。因此,新的个人主义应当更强调社会责任而不是个人权利。人们拥有的权利,应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扩大了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同等权利。

克罗利 极力主张扩大中央政府权力来保卫\"国家的善\",要求中央政府要成为积极从事\"国家行为\"的高效率组织,它应当被赋予足够的干涉权力。只有让国家做的更多,才能维护社会的团结。他认为,美国自由主义的发展已经进入\"新汉密尔顿时期\",其最终目的是\"个人的完全解放\",个人解放实现的程度则取决于个人的无偏私程度,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融合状况。个人可以更好地关心个人的实现和美德,然而个人利益在实质上应当是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J·杜威 发展了韦尔提出的变旧个人主义为新个人主义的观点,不仅重申应放弃\"个人至上\"、注重\"社会整体\"、依靠社会力量;而且提出了变以往\"消极的自由\"为\"积极的自由\"的主张。杜威 的\"积极的自由\"主张,把英国新自由主义者半个世纪前提出的这一概念美国化了,成为美国新自由主义的重要原则。

这些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从美国现实出发,主张扩大国家干预,为实现个人自由而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认为这种和谐取决于人们的公正行为,取决于共同的社会理想。他们的新自由主义主张极大地影响并促进了政府先后推行的\"新国家主义\"和\"新自由\"政策。

在新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美国开始了广泛的社会改革:扩大中央权力,控制国家经济,重新分配利润,消除贫困现象。威尔逊 以\"新自由\"为口号,号召把个人从各种形式的专制暴政下解放出来,从大企业过分控制下解放出来,结束少数人支配经济的特权,给每个公民以公平的机会。他注意通过国家立法增进社会福利。为此,他降低关税、鼓励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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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降低国内粮食和服装价格;制定联邦货币储备制度,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增加国家收入、重新分配财富;建立监督企业活动的机构,规定工人罢工权利,以调节劳资关系。新自由运动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显示了新自由主义的力量。

1929年,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与危机总爆发,引发了1929-1933年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这次危机从美国开始,迅速在西方世界漫延。这次空前的经济危机不但沉重地打击了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而且进一步激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使本来就并不宽松的国际关系进一步恶化。各国在经济危机的沉重打击下,纷纷寻找出路。

这次持久而又深入的经济危机成为自由主义的一块试金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的打击下,英国新自由主义走上了下坡路。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在国际国内危机的强力冲击下无法保证自身的发展,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自由主义者在绝望中无路可投,纷纷转向保守主义,甚至是法西斯主义。与之相比,美国的自由主义则在一定程度上经受住了考验,使国家政策坚定地走上了新自由主义道路。

为了消除经济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动乱,富兰克林·罗斯福执政后变换策略,提出了复兴(Recovery)、救济(Relief)、改革(Reform)的三R计划,推行\"新政\"(New Deal),加强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通过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面而强有力的干预,创建了一种有控制的资本主义制度。

罗斯福推行的\"新政\"使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30年代声名大振。他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决策,促使美国经济走出经济危机的低谷迅速复兴,社会生活也得到稳定发展,从而扩大了新自由主义对战后西方国家的影响。

在20世纪上半叶的欧洲大陆,自由主义一直处于弱势,相反,法西斯主义则占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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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地位。这种思想局面的形成既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残酷争夺、国际形势异常严峻有关,也与自由主义在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从没有真正扎根有关。自由主义在法国虽有一定的影响,但它从未取得像英国自由主义那样的显赫地位。由于德国资产阶级的力量长期处于软弱地位,所以自由主义在德国一直没有占据首要地位。20世纪初,在德国社会民党的势力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自由主义却无法同这一派力量达成联合,结果也没能抵制住法西斯主义的崛起。自由主义在19世纪的意大利统一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里的自由主义也是软弱的,所以它在法西斯的进攻面前也很快溃不成军。

三、战后西方自由主义的两种主要形式

二战结束后,随着极右翼的法西斯势力的覆灭,西方社会的中、左翼政党特别是新自由主义政党和社会民主党纷纷上台执政,它们的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或称\"民主社会主义\")占了主导地位,政府干预和福利国家政策大行其道。为了实现战后的复兴,英、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加强国家的作用,积极建设\"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成为\"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之一。在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是英国自由党人凯恩斯的理论。凯恩斯在30年代就提出了积极而全面地发挥国家职能的理论,这一理论从40年代末开始被英、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奉为建设\"福利国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凯恩斯认为,建设现代繁荣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必须依靠国家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管理货币,扩大就业;另一方面,也必须依靠国家采取更多的实际措施,干预社会生活。他特别强调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在他看来,这种调节既是挽救和发展经济的切实办法,又是使个人能力成功地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美国持续数年的经济大萧条和\"新政'带来的国家复兴使人们的思想发生重大变化。他们感到,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不会超脱于社会危机之外,社会利益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国家有责任为\"命运的弃儿\"提供必要的帮助,为他们谋福利。因此,仅仅有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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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等项基本权利是不够的,仅仅维持法律平等、机会均等也是不够的,还应当使贫者和弱者有获得全社会帮助的权利。\"福利国家\"观念开始注入美国人的思想之中。在美国自由主义者看来,普遍福利维护了社会的一体性,国家的正当职能则为普遍福利的推行排除了各种障碍。普遍福利和国家作用是社会进步、国家昌盛的推动力,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航标。

不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后,保守自由主义的声望有所恢复。\" 所谓\"保守自由主义(conservative liberalism)\",就是固守洛克特别是亚当·斯密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反对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修正的一个自由主义思想流派。这一派在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新自由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就一直存在,只不过在强大的潮流面前它的声音显得非常微弱。现在,面对国家干预潮流的加强和福利国家运动的发展,保守自由主义者开始聚集力量,进行反击。1947年4月,来自欧美国家的36位捍卫自由市场的思想家聚会于瑞士的朝圣山(Mont Pelerin),创建了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知识分子团体之一--朝圣山学社。这次会议的组织者,就是战后最重要的保守自由主义思想家F. A.哈耶克 。他曾因1944年发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指出政府统制经济不可避免地导致极权主义而名声大震。会议的参加者有奥地利学派的米塞斯、芝加哥学派的米尔顿·弗里德曼 、富兰克·奈特、G. J.斯蒂格勒、弗莱堡学派的沃尔特·欧根、后任联邦德国总理的L.艾哈德、伦敦经济学院的L.罗宾斯等一批著名学者。他们认为,国家干预的发展已造成西方文明的一些核心价值正处于危险之中。而这些发展趋势乃是因一种否认一切绝对道德标准的历史观的得势而促成的,也是因各种质疑法治之可欲性的理论的张扬而促成的,同时还是因人们对私有产权和竞争性市场信念的式微而促成的。如果没有与私有产权和竞争性市场相联系的权力和创制权的分散制度,那么人们就很难想象一个社会能够有效地维护自由。参加朝圣山学社的奥地利学派、弗莱堡学派、芝加哥学派是战后西方经济学中所谓\"新自由主义\"的主要流派,也是政治学中保守自由主义的主要力量。这一派主要是捍卫19世纪自由主义的经济理念,强调自由市场的重要性,反对西方社会开始流行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潮,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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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又称之为\"自由保守主义(liberal conservatism)\" 或\"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这种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不同于政治学中的\"新自由主义\",虽然二者在中文上是一样的,但在英文中是有明确区别的,经济学中\"新自由主义\"的英文是neoliberalism,政治学中\"新自由主义\"的英文是new liberalism,二者在政治上是截然不同的思想流派。

然而,在战后初期的20多年内,保守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并不得势。以美国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随着美国霸权的扩张则发展到鼎盛时期。无论是\"艾森豪威尔繁荣\"(1956),肯尼迪的\"新边疆\"(1960),还是约翰逊的\"伟大社会\"(1966),都在推行福利政策,不断扩展政府干预领域。为了阻止可能产生有害后果的行为,国家把社会中的一切行为都视为自己的责任,试图包揽一切。政府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作出越来越多的许诺,采取越来越多的行动。然而,国家干预的能力总是有限度的,不适当的干预,兑现不了的承诺,激起了对抗,增加了愤懑。而国家行为中脱离监督,乃至有法不依,违法侵权的现象对自由主义自身的基础造成极大的破坏。

尽管西方各国在建设\"福利国家\"的过程中解决了一些旧的社会问题,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于是,新旧矛盾纠缠在一起,终于激发了60年代末西方社会的政治动荡,各国先后出现了反战运动、民权运动、新左派运动和对政府的各种其他抗议活动。紧接着到70年代初,又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遍及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危机使通货膨胀加剧、经济状况恶化、社会问题迭出、阶级矛盾激化,这一切都宣告了新自由主义治国纲领的失败。

严峻的现实引起人们对西方现有的政治制度、\"福利国家\"政策及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怀疑。对新自由主义的信条、原则和政策的责难与非议纷至沓来,新自由主义开始丧失威信。一些自由派转而批判新自由主义理念和政策,形成所谓\"新保守主义\"思想流派,而原先就以坚持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而著名的保守自由主义这时声誉鹊起,其代表人物纷纷获得诺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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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经济学奖。70年代以后,经济学中\"新自由主义\"的队伍进一步壮大,出现了以拉弗尔(A.B.Laffer)为代表的供给学派,以布坎南 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科斯和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等。其中,供给学派的主张主要是:降低税率以刺激投资,减少政府干预以保障经营自由,削减福利以减少政府开支,实行限制性货币政策以遏制通货膨胀,最终是促进供给和保障经济发展。这些主张曾经是里根政府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中\"新自由主义\"各流派对福利政策和国家干预的批判,大大提高了保守自由主义的声誉,并推动了20世纪80年代保守主义在政治舞台上的崛起。

除了经济学领域外,保守自由主义在哲学、政治学等领域也有自己的代表。在哲学领域比较著名的有伯林 、奥克肖特 、诺齐克 等,在政治学领域有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萨托利 等。他们分别从哲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进了批评,并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新的阐释。其中,伯林 批判了新自由主义的肯定性自由(又译\"积极自由\")观,进一步阐释了否定性自由(又译\"消极自由\")原则;奥克肖特 批判了新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强调了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性;诺齐克 批判了新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重新论证了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萨托利 批判了新自由主义倡导的参与民主的危害,要求回到自由主义民主中去。当然,对新自由主义以外的其他激进思潮,如社会民主主义、马克思主义等,保守自由主义更是持批判和否定态度的。它的这些批判和理论观点,使得它在政治上常常和其它保守派站在一起。这也是不少人把它列在保守主义思潮中的重要原因。

面对保守自由主义和其他思想流派的批评,新自由主义并没有销声匿迹。一方面,新自由主义者以新的理论形式继续论证福利国家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汲取批评者的合理因素,推动新自由主义发展。前者主要表现为罗尔斯 的《正义论》在1971年的发表,后者主要表现为90年代以美国民主党总统克林顿的\"第三条道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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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守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主要分歧

二战后的自由主义主要就是新自由主义和保守自由主义这两大流派。二者虽然都属于自由主义的范畴,都主张维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但它们一系列问题上却存在重大的分歧。保守自由主义者批评新自由主义者对社会主义退让过多;新自由主义者则指责保守自由主义者墨守已不再有助于达到自由主义目标的过时政策。二者的辩论是20世纪西方政治思想领域里的主要争论之一。归纳起来,二者的主要分歧如下:

第一,新自由主义带有较多的理性主义特征,保守自由主义则带有较多的经验主义色彩。理性主义是把理性看作知识唯一源泉的认识论学说,是一种强调演绎推理、并把推理的结论视为普遍规律或普遍原则的思维方式,是过分相信理性作用和人的理性能力的一种信念。启蒙运动时期,欧洲大陆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常常带有理性主义的特征,而英国的自由主义者,从洛克到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则都重视经验的作用。因此,在自由主义内部,一开始即存在着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分歧。新自由主义者大多继承了理性主义的传统,他们对肯定性自由的强调、对国家干预的提倡,背后都隐含着某种理性主义的根据,也即都相信人有理性能力支配自己和控制社会。罗尔斯 的《正义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理性主义在当代的一个范本。保守自由主义者主要是继承了英国自由主义的经验主义传统,对崇拜理性和滥用理性的现象进行了批评,对理性主义在实践中的危害进行了分析。他们既强调理性的限度和经验知识的重要,又重视历史传统的作用和社会的自发进化性质,在方法论上体现出和新自由主义较大的差异。

第二,新自由主义一般强调肯定性自由(积极自由),保守自由主义强调的则是否定性自由(消极自由)。从新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格林开始,肯定性自由就是新自由主义自由观的重要特征。肯定性自由主要指的是人发展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价值的自由。由于这种自由观在60年代曾受到过伯林 的尖锐批评,所以,罗尔斯 在《正义论》中曾试图避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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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肯定性自由和否定性自由这两个概念;但他的自由定义却事实上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目的就是想调和二者的冲突。强调自由的肯定性质,就要回答如何保障人的发展、如何为个人的发展提供社会物质条件的问题。这自然容易引出福利国家、参与民主等结论,而这些恰恰是保守自由主义者竭力反对的。为此,他们批评肯定性自由观会导致强制,最终破坏自由,认为真正的自由应该是否定性自由,即摆脱他人干涉的自由,或不受制于他人专断意志的自由。这种否定性自由,正是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实质。

第三,新自由主义一般主张加强政府干预,保守自由主义则坚决捍卫自由市场秩序。新自由主义的政府干预主张主要是针对自由市场的弊端提出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曾经把自由市场描绘成能够通过自由竞争实现社会自然协调的美妙机制。但是,新自由主义者看到了市场的失灵,那就是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方面会导致垄断,破坏竞争;另一方面会加剧社会的不公,限制乃至妨害一些人的自由;同时还会造成经济周期的波动,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此,他们希望通过政府的干预活动,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二战以后日益发展的国家干预就是在限制私人垄断、熨平经济波动、增进社会公平、促进个人自由(肯定意义上的)等旗号下进行的。保守自由主义者从经济、政治、哲学等角度对国家干预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批判,对私有制和自由市场进行了辩护。经济上,保守自由主义者一方面揭示政府的失灵和政府干预对经济发展的危害,一方面论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机制本身的有效性。政治上,他们集中批判政府干预导致的政府超载、官僚主义、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对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破坏,同时把自由市场看作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方和实现自由、民主、法治的基础。哲学上,他们主要批判了国家干预主义的哲学基础,如肯定性自由观、分配正义或社会正义要求以及建构论理性主义等;同时,他们又为自由市场秩序提供了新的哲学论证,如哈耶克 的自发扩展秩序理论、诺齐克 的持有正义理论等。

第四,新自由主义一般主张扩大民主参与,保守自由主义则更强调民主的间接性质。自由主义从其诞生之初就对民主抱有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它希望借助民主的力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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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所要求的改革,另一方面它又害怕民众力量的过分强大威胁自己的利益。这种矛盾实际上也是自由主义追求的自由与平等之间的价值冲突在政治上的表现。尽管自由历来是自由主义的首要价值,但平等的程度以及自由和平等的相对关系,在不同的自由主义者那里者却存在不小的差异。比较激进的自由主义者较多强调平等,而比较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则较多强调自由。由于平等反映着大多数人的愿望,所以,较多平等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也较重视民主的价值。自从普选权在西方国家逐渐实施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由主义内部关于民主问题的分歧出现了扩大的趋势,分歧的焦点就是现实的民主到底应该进一步扩大还是应该限制。比较激进的新自由主义者看到,民主权利的形式平等和人们对政府决策的实际影响力的不平等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因此,他们主张进行改革,扩大参与。保守自由主义者则抱怨民主的\"过分发展\",主张恢复原先的自由主义民主,即间接民主,把政治交给那些选举出来的精英人物去操心,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这种主张有时又被称之为\"能人统治\"。

第二节 新自由主义

一、新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从一开始就是自由主义的基础,甚至有学者直接将个人主义同自由主义等同起来,视个人主义为自由主义的代名词。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范式中,\"个人\"常常被理解成一个单一的、自我封闭的存在。个人是他自己身体和能力的\"所有者\",他不欠社会任何东西,他所创造的利益被视为身体所有权的延伸。个人的欲望和利益被看做是至高无上的,理性是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每个人都受来自其内在的欲望和激情的驱使,并且每个人还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仲裁者,因此社会制度应尽量避免对个人作出裁定。同时,既然只有个人才能对他们自己负责,所以也就不可能存在任何集体的或社会制度的责任。个人的善才是唯一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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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学界一般把自由主义讲的\"个人主义\"划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一个是伦理意义上的。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指的是一种认识社会的方法,它的意思是:\"我们惟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 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包含三个主要命题:(1)个人是道德价值的最终单位;(2)不存在超越或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社会利益;(3)个人的福利需要人们尽可能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简单来说,伦理意义的个人主义就是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和个人的自由选择。对此,哈耶克 进行的概括是,个人主义就是\"在限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他说:\"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

个人主义曾经对人的个性的发展、个人积极性和首创性的发挥以及个人的自由起过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自由放任政策的不断发展,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则逐渐膨胀;只顾个人自私的经济利益,不顾个人自利行为对社会利益的消极影响,无视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严重地威胁了资本主义的社会政治秩序。于是,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对个人主义提出批评,其中最激烈的批评者就是社会主义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自由主义者也开始对个人主义进行反思,并试图对个人主义做出新的解释,以调和个人与社会的冲突。

杜威 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旧个人主义\"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我们的物质文化正处于集体化与合作化的边缘,然而,我们的道德文化连同我们的意识形态,依然充满源于前科学、前技术时代之个人主义的理想与价值。在这种个人主义的支配下,由于人们只考虑个人的目标,所以,虽然人们的行为促进着合作的与集体的结果,但这些结果却外在于他们的意图,并与源于社会实现感的那种满足回报无关。对他们自己和他人而言,他们的商业活动是私人的,其结果是私人的利润。他说:\"只要存在这种分裂,就不可能有完全的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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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指出,对纯粹个人经济利益的追求限制了人们之间的合作的增长,使得人们的合作仅仅停留在金钱层面上。在他看来,这种合作是无机的,它构成了对个性的限制,使个人无所作为,造成了\"失落的个人\"。

他把旧个人主义称之为\"唯利是图的个人主义\",认为把这种个人主义说成是物质繁荣的动因,是没有道理的。\"它曾是某些大富翁发迹的原因,但与国家财富无关;它在分配过程中发挥作用,但与终极创造无关。表现为谋取私利之热情与事业心的经济个人主义,一直主要是技术与科学运动的附庸,且常常是寄生的附庸。\"\"这种个人主义使唯一的创造个性--心灵的--服从于维持一种制度,该制度仅为少数人提供机会,因为他们在经营唯利是图的商业中老谋深算。\" 杜威 明确指出,美国已从其早期的拓荒者的个人主义,进入到一个合作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主义时代。由于传统的个人主义完全无视由于现存经济、法律、政治制度形成的不平等,从而破坏了民主的原义,背离了民主的要旨。他认为,这种个人主义正在造成一场严重的文化分裂和社会道德危机。

为克服旧个人主义带来的种种危机,美国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了\"新个人主义\"概念,试图融合集体主义的一些要素,为美国创造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政治秩序和价值体系,以应付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杜威 观察到,在改革时代的美国,个人主义的名称虽未改变,它的含义却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新个人主义中的个人开始摆脱孤立,倾向于追求共同的利益。美国正在平稳地由早期的拓荒者个人主义向合作主导的情形过渡。

新个人主义的一个特点就是强调人的社会性。针对旧个人主义把个人想象为孤立的原子这种观念,杜威 指出:\"不受团体组织--无论是家庭的、经济的、宗教的、政治的、艺术的,还是教育的--约束在一起的个人只是些怪物。设想把它们维持在一起的联系只是外在的,而并不反作用于思想与性格,从而产生个人的心性结构,这种想法是荒谬的。\" 格林也非常强调人的社会性质,认为社会是个人自我实现和品性形成的唯一途径;每个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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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精神上的潜在价值,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社会来实现。他指出:\"一个人为自己追求利益并非是一种持久的快乐,只有当他认识到其追求的目标是对社会公益作持久的贡献时,这种追求才能满足其永恒的自我。\" 霍布豪斯认为,个人如果同社会相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他断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集体的利益规定的,任何权利脱离了公共利益就无法存在,因此,个人权利不能同公共利益冲突。另外,他还强调个人财富的社会性质,指出个人的财富不仅有赖于社会的保护,而且这些财富的创造也离不开社会提供的各种条件和机会。

与此相适应,新个人主义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合作的重要性。杜威 抛开传统个人主义的孤立与封闭,将\"不断增加的经济生活中的合作\"作为一条合适的线索,以此作为其新个人主义理论的一个出发点。他主张应该创造一种新型个人,这种新型个人的特点是,其思想与欲望的模式与他人具有持久的一致性,在所有常规的人类社交中表现出合作性。不过,应该注意,这里的讲的\"一致性\"并不是千篇一律的意思,而应是\"相容性\"的意思。因为,杜威 理想的新型个人是有个性的人。在他看来,旧个人主义使人人都成了经济动物,造成了个性的泯灭,而新个人主义的目的之一是要使人的个性回归。他指出,个人主义者只有当他们的观念和理想同他们所处的时代现实相协调时才会重新找回自我。这也就是说,个性回归之路不在于将社会合作和个体对立起来,而在于将二者协调起来。

不过,由于个人主义在英美文化中根深蒂固,所以,新个人主义者批判传统的旧个人主义时,并不想彻底改变它。他们仍然坚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挽救神圣的个人主义;对他们来讲,集体主义意味着自由的终结。然而,新个人主义与旧个人主义还是有所不同的。这种新个人主义增添了某些集体主义的因子,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对推动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新自由主义转型,对解决西方社会当时面临的种种危机和问题,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新个人主义是现代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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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自由观

新自由主义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都主张维护个人自由,发展个人自由,只不过二者在自由的含义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古典自由主义者讲的\"自由\"是一种消极意义或否定性意义上的自由,而新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则是一种积极意义或肯定性意义上的自由。

消极自由是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国家干预通常被看作是削弱了个人的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

换句话说,按照这种自由观,自由就是尽可能地免于外在的不正当限制,或者按照哈耶克 的说法,自由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新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格林不赞成这种自由观,并针对这种观念提出了积极自由的思想。在《论自由立法与契约自由》 一文中,格林指出,虽然那些被迫而不是自愿行动的人是没有自由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仅仅排除强制,仅仅使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喜好做事,其本身也无助于真正自由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说,那些四处流浪的原始人,是没有人能够很好地做他所喜欢之事的。他并没有主人,也没有人对他说不。但我们不能说他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原始人的这种自由并非长处,而是弱点。他虽不是某人的奴隶,但却是自然的奴隶。虽然全然没有社会的限制,但他却经受着大量自然需要的强制。除了服从于这种限制以外,没有人能够从这种强制中解脱出来。所以,服从是通向真正自由的第一步,因为这是走向人的才能得以充分发挥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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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他认为,当我们说到自由的时候,不是说自由仅仅意味着免于限制和强制;不是说自由只不过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地去做我们所喜欢的事,不管我们喜欢的是什么。同时,我们也不是指这样一种自由,它能够被一个人或一群人所享有,但却要以他人失去自由为代价。当我们把自由作为某种值得高度珍视的东西来谈论时,我们指的是一种去做值得做或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积极力量(power)或能力(capacity),而且这种事物也是我们与他人共做或共享的事物。我们用它意指一种每个人靠自己同伴给予帮助和安全才能运用的力量,同时也是他反过来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安全的力量。

在格林看来,人的自由是与他自身具有的道德能力、他的不懈的创造精神,他的信仰的坚定程度,以及他对道德理想矢志不渝的追求成正比的。人愈积极主动地增强自身的创造力量,发挥自身的道德能力,坚定信仰,忠诚于理想,人就愈能完善地实现自由。依照格林的道德观,真正的自由乃在于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在于每个人充分发挥个人能力去实现共同善。这是一种积极的自由,主动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只有这种新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自由才是新时期应当实现的自由,才是最理想的自由。

与格林一样,杜威 也是积极自由的大力提倡者。他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之所以过时,是因为它把自由看作是个人所有的、现成的东西,它不以各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安排为转移。古典自由主义没有重视社会制约,尤其是没有重视对经济力量的社会制约,因此,古典自由主义主张的个人自由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他反对把自由看作是一种自然权利,也反对把自由和限制绝对对立起来,认为\"自由总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个人问题。因为任何人所实际享有的自由依赖于现存的权力或自由的分配情况,而这种分配情况就是实际上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社会安排--而且当前特别重要的是在经济上的安排。\"因此,\"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系统。如果不把某一个人能做什么同其他的人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关联起来,这个人就不能做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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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杜威 看来,绝对的个人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个人享有的自由要以国家和社会促进个人解放的程度和对个人自由的保证为条件。他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是个人在不妨害他人同等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做一切事情的自由,它导致了无节制的个人主义,并破坏了真正的机会平等,从而也破坏了大多数人的自由。他主张把自由和平等真正统一起来,而能够实现这种统一的自由就是积极自由。在他那里,积极自由指的是个人使自己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造福于社会的自由,它是以人们在经济上普遍享有平等的机会和社会福利为条件的,并且其内容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的。

总起来看,新自由主义者讲的积极自由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它不仅是摆脱了束缚的自由,而且是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自由,是发展人的潜能、实现人的价值的自由;其次,它不是恣意妄为、不顾他人的自由,而是符合道德准则、与他人与社会有益的自由;最后,它不是某一个人或集团所独享而剥夺别人同等机会的自由,而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分享的自由。这种自由观是新自由主义政策主张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三、政府干预与福利国家

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观是消极国家观。根据这种观点,国家被看成被动的东西,它的职能就是\"警察\"职能、\"守夜人\"职能,也即它是保护个人自由,而不是促进个人自由的。同时,它把国家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主要威胁,所以要尽量限制国家的权力,主张实行自由放任主义,强调最少管理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然而,这种放任主义的国家观在实践中的结果是自由成了少数人的特权,垄断组织成了社会的主宰,穷人和弱者成为弱肉强食的对象。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不符合他们的理想。于是,在强调积极自由的同时,他们也强调国家的积极作用,主张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具体来说,就是主张国家不仅要为个人的自由提供安全的保障,而且要主动地为个人自由的发展创造条件,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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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排除妨害自由发展的贫困、饥饿、疾病、伤残、愚昧等等障碍,要积极地推进公共福利和社会的发展。简言之就是要用全民的福利国家代替过去的警察国家,用政府的积极干预代替过去的自由放任。

格林根据积极自由观念,论证了加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他指出,一个社会中自由的增长不能以国家权力的减少为标准,国家权力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损害。相反的是,只有国家行使更多更大的权力,为国家中全体成员谋求更多更好的利益,促进全体成员所拥有的能力的发展与发挥,社会中存在的自由才得到增长,每个成员才会越来越自由。国家的积极作为是真正自由的需要,是实现公共善的需要。因此,每个社会成员不仅不应敌视国家,反对国家的积极作为,而且应当拍手欢迎国家,拥护国家为促进个人能力的发挥而采取的种种必要措施。

博赞克特(又译鲍桑葵)认为,\"社会和国家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最终目的一样,是实现最美好的生活。\"而国家活动的独特性在于,\"它容许为了最终的积极目的而采取种种积极的行动和干预\"。

不过,这种积极的行动和干预却带有间接的性质。也就是说,国家只能通过保障人的外部行动来间接地实现这种美好的生活,而不能直接实现这种积极目的。或者说,国家的作用就是\"用它的力量来克服阻挡实现这个目的的种种障碍--既从心理上,也从对心理来说必不可少的外在环境方面。\" 他把国家的这种行动也称为\"维护各种权利\",只不过他这里讲的权利和古典自由主义讲的权利有很大不同。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是自然法所赋予的,是存在于人性中的自私的、普遍的、不可剥夺的要求,而博赞克特则把权利看作是得到国家承认的种种要求,即维护有利于实现最美好生活的条件的种种要求。另外,他还认为,每一项权利都包含着一项责任,这种责任既意味着权利的要求应当是由法律来保障实现的,也意味着一切权利只有同实现较好生活这一目的联系起来才能获得其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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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得到保护。

凯恩斯从经济学的角度批判了自由放任主义,论证了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范围。在《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中,他反驳了自由放任主义的一系列理论假定。他说,假定个人在他们的经济活动中拥有约定俗成的\"天赋自由\",这是不真实的,世上也不存在赋予那些权利的拥有者和获得者以永恒保证的\"契约\"。宣称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必定会相互一致,这是没有根据的,上天并非是如此来统治世界的。说两者在实际上是一致的,这也是不真实的,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是照此来管理社会的。断言开明的自利必定会促进公共利益,也不是根据经济学原理得出的正确推论。而所谓自利一般是开明的,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个人在追求他们各自目标的实现时,常常是太愚昧、太懦弱,以至于甚至在这方面都难以如愿以偿。经验也并未表明,当人们组成一个社会单位来行动时,会总是不如他们各自单独行动那样目光敏锐。他看到,自由放任主义的结果是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均、失业的增加以及合理的企业预期的落空等。为此,他主张,自由放任主义的时代应该终结,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职责。划分政府合理权限的关键,是把那些\"在技术上是社会的\"事业同那些\"在技术上是个人的\"事业区分开来。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与那些个人已经在着手处理的事务无关,而与那些超出个人活动范围之外的职能有关,与那些如果不由政府来做出决定就无人过问的事务有关。对政府来说,重要的不是去越俎代庖,做那些个人已经在做的事,也不在于它是否做得更好或更差,而是去做那些目前根本无人去做的事情。

总之,新自由主义者认为,20世纪的国家应当是积极作为的国家,不应再是19世纪的消极国家。国家应当通过积极的干涉措施消除大众对社会灾难的恐惧,通过福利制度为个人自由提供基本的社会条件,通过再分配减少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国家可以兴建必要的公共工程增进公共利益,可以改善环境卫生增进民众健康,可以通过强迫教育扫除文盲,可以实行新的制度防止酗酒,等等。为此,他们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社会改革计划,推动了福利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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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义与公平分配

正义与公平分配问题是与福利国家政策相关联的一个理论问题,因而也是新自由主义关注的一个理论重点。在这个问题上,J.罗尔斯 的正义理论最具代表性。他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社会正义问题的论文,为新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政策提供理论根据。此后,他经过补充、修改和完善,于1971年出版了《正义论》一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 提出并论证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

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它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这一原则适用于对公民政治权利方面问题的处理。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问题的处理,它讲的是在社会和经济利益不能平等分配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他又称之为\"差别原则\",第二个条件则称之为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为了使这两个正义原则相和谐,罗尔斯 又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即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所谓优先,就是指只有在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规则,它强调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对每个公民来说,平等自由的制度是最重要的。依据自由的优先性规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自由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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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规则,它强调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就是说,一种机会的不平等之所以能够存在,是由于它必须可以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罗尔斯 的正义原则,集中反映了他的新自由主义观念。作为自由主义者,他突出自由的优先性,认为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或公民政治权利的确定上,自由是高于一切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自由又是正义中最重要的价值。作为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 也重视平等。在他看来,正义也意味着平等。他不仅主张各种自由权利应平等分配,而且进一步要求机会的公平平等,甚至主张通过差别原则,给社会中最少受惠者(出身和天赋较低者)以必要的补偿,缩小他们与那些出身和天赋较高者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中的不平等。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重视自由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罗尔斯 的独特之处和他的理论贡献主要在于他对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的论证。机会的公平平等是针对新保守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而言的。本来,机会平等是早期新自由主义者为弥补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原则之不足而提出的一个口号,后来,这个口号流行起来后又被保守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所利用。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这种平等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 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因为它除了承认平等的自由权利以外,没有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结果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如人的才能、天赋、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运气等偶然因素都会造成个人努力与报酬的不相等。在罗尔斯 看来,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合乎正义要求的。为此,他主张在前程向才能开放的主张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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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限定。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以便尽量减少社会因素和自然运气的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点,他强调,自由市场不应是放任的,不能听任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的不公平,必须由以公正为目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来调节市场的趋势,保障机会公平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比如,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聚,保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等等。

然而,机会的公平平等仍然是有缺陷的,其中之一就是,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也依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影响,而能力和天赋又是无法达到平等的。在罗尔斯 看来,不平等的能力和天赋不能成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因为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而对这些条件每个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为此,他就主张用差别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正。按照这种原则,任何人的自然才能都应看成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利益。因此\"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 这就是所谓的\"差别原则\"。

罗尔斯 的这种正义理想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了传统社会主义的平等分配理想。他曾把他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他甚至认为,他构想的公平分配制度既适应于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也与社会主义相容。

五、多元民主

在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中,对民主问题的研究以美国思想家R.达尔 为代表。他在研究西方民主政治的运行时,深入分析了民主的优点和缺陷,提出了完善西方民主制度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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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对民主一般持怀疑的态度,一直到19世纪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把民主政体视为一种不好的政体,他们理想的政治体制一般是实行分权的混合政体。英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的政治体制当时也很少称为民主制的。在19世纪无产阶级争取普选权的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自由主义者才逐渐接受了民主的概念。古典自由主义关于民主的理论以麦迪逊式民主理论为代表,按照达尔 的说法,这种理论是这样一种努力,\"它旨在成功地在多数人的权力和少数人的权力之间,以及所有成年公民的政治平等和限制其主权的需要之间,达成某种妥协。\" 这种理论的主要论点是: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任何既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意味着外部制约的消除;一旦没有外部制约的限制,要么少数人将对多数人施加暴政,要么多数人将对少数人施加暴政;要避免暴政,维持一种非暴政共和的存在,至少有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必须避免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无论是一个人、少数几个人还是许多人,以及无论是通过世袭的、自封的还是选举的;第二,必须对宗派加以控制,以致它们不能采取不利的行动,损害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损害社区的持久、凝聚的利益。为此,麦迪逊一方面希望赋予所有成年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又主张多数人在宪法上必须受到限制,而这主要通过宪法上的分权和制衡加以实现。

达尔 对这种理论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麦迪逊的论证并没有为避免暴政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这是因为,第一,它并未证明领袖之间的相互控制足以阻止暴政,并必然要求宪法规定像美国那样的分权体制;第二,它夸大了宪法规定作为一种外部制约的重要意义;第三,它夸大了其它特定的政府官员对政府官员的特殊制约在阻止暴政上的重要性,低估了存在于任何多元社会中固有的社会制衡的重要性。这就是说,麦迪逊式民主理论强调的是宪法上的分权和制衡,而达尔 的民主理论强调的是社会自身的制衡作用。他明确指出,\"如果没有这些社会制衡,官员之间在政府层次上的制约事实上是否会产生阻止暴政的作用,这是令人生疑的;如果有了这些社会制衡,像在美国运作的所有麦迪逊体系中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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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的制约,对于阻止暴政是否都必需,这一点也是令人生疑的。\" 达尔 认为,麦迪逊的理论和美国的宪法都是把注意力集中在避免多数人控制的目标上,目的是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或多数人的宗派危险。但是,对于达尔 来说,多数人本身绝对不会构成一个宗派,也不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在一个大的、多元的社会中,多数很可能是不稳定的、过渡性的,所以他们很可能在政治上没有影响力;这一点奠定了防止他们剥夺少数人自由的基本保障。

第三节 保守自由主义

一、价值多元论与消极自由

保守自由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观念持否定的态度,坚守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不过,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的是,当代的保守自由主义者为这种自由观提供了新的论证,那就是伯林 的价值多元论。这种价值多元论认为,在任何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范围内,终极价值或人类目标之间总会产生一些冲突;对于这种价值冲突,人们无法用一个合理的标准加以仲裁和解决,因为这些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同时,即使在同一价值或善内部,其构成的要素也都是复杂的和内在多元的,其中的一些要素是不可通约、不可比较甚至是互相冲突的。如自由价值内部的举报自由和保护隐私的自由、平等价值内部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等等。因此,每种价值或善本身都可能是一个各种不可通约的要素进行竞争冲突的场所。另外,不同的文化形式也产生出不同的道德和价值,这些文化尽管包含着一些重叠交叉的特征,但也有许多不同的、不可通约的优点、美德和善的观念。这种根源于不同文化或社会结构的善的观念也会是互相冲突的。他认为,正是价值的冲突和价值选择的两难困境,构成了生活中许多悲剧的深层原因。

在伯林 看来,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和冲突性,决定了人们时刻面临着选择,并且必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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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这种选择常常是没有什么理性根据的,它基本上是一种意志活动。他把选择能力和对生活方式的自我选择视为人类存在的构成要素,看作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特征。他认为,正是通过这种选择活动,人类为自己创造了多样的本性,并决定了人在本质上是自我改变的和永未完成的。因此,他反对所谓不变的人性或人的需要的观点。不过,伯林 并不是纯粹的唯意志论者。他认识到,人的选择活动是在继承上一代人的选择和同时代其他人选择的背景关系中发生的,而选择主体本身就是现在的人和过去一代人做出选择的积淀物,他的特性总是部分地由继承、由他存在于其中的生活方式及其伴随的语言所深深地给定型的。

伯林 从价值多元论出发提出了他对自由的看法。在他看来,由于价值的多元性,人们的许多选择经常是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进行的基本选择,而不是所谓的理性选择。因此,这里不存在唯一合理的标准,也不存在什么唯一合理的选择。如果把伦理理性主义强加在选择上,那么这对于选择本身就是致命的,因为它容易导致一元论,并从而导致对选择的否定。他认为,个人自由的意义就在这里。

伯林 从价值多元论出发提出了他对自由的看法。在他看来,由于价值的多元性,人们的许多选择经常是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进行的基本选择,而不是所谓的理性选择。因此,这里不存在唯一合理的标准,也不存在什么唯一合理的选择。如果把伦理理性主义强加在选择上,那么这对于选择本身就是致命的,因为它容易导致一元论,并从而导致对选择的否定。他认为,个人自由的意义就在这里。

伯林 讲的自由主要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干预地去活动的领域\"。他认为,一个人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幷不意味着没有自由;只有在别人故意干涉你的自由活动范围的情况下,才可以说你是缺乏自由的。他探讨了消极的(negative又译\"否定性的\")和积极的(positive又译\"肯定性的\")两种自由的含义,认为消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一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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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保有什么样的领域去做他能做的事,或成为他能成为的人,而不受他人的干涉?\"积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控制或干涉的来源,从而能决定某人去做某事,或成为某种人,而不是去做其他事,或成为另一种人?\" 前者把自由视为\"免于……的自由\",后者把自由看作\"去做……的自由\"。

伯林 认为,只有消极自由才最符合人类目的或善的不可通约性和多样性,才能使人在两种价值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他主张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要将不自由和不能够区分开来,自然规律决定的不能够做某事,不意味着没有自由;二是不能把一个人由于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做他想做的事视为不自由,因为经济能力只是自由的条件,只要缺乏这种条件不是别人有意设计造成的,那么这种缺乏就不能等于没有自由。

对于积极自由,伯林 进行了较多的批评。他说:\"'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源自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依靠我自己,而不是依靠任何外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行动意志的工具,而不是别人行动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客体;希望由我自己的理性和有意识的目的所驱使,而不是由影响我的外在原因所驱使。……\" 在他看来,这种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与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上看来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但在历史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这两种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幷最终演变成直接的冲突。其中,积极自由很容易沿着三条途径走向它的反面--强制或不自由。

第一条走向强制的途径是通过对\"自我\"的区分来实现的。伯林 认为,积极自由理论倡导的是:\"我要做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但是,像柏拉图学派或黑格尔学派一类的思想家又会问:\"我会不会成为自己那种'不受约束'的激情的奴隶?\"这一思路引导人们把\"自我\"分为两类:一个是理智的、代表\"更高层次本性\"的、\"真实的\"、\"理想的\"、\"自主的\"或\"表现得最好时的\"自我;另一个是非理性的、欲望不受控制的、代表\"较低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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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性的、及时享乐的、\"经验的\"或\"他律的\"自我。于是,为了不至于成为自己欲望和激情的奴隶,\"经验自我\"就应该受到\"真实自我\"所实施的严格纪律的约束。更为严重的是,那个真实的自我还可以被看成某种比个人更广泛的东西,如:一个部落、种族、教会、国家、\"伟大社会\"等。这个代表\"真正自我\"的\"整体\",会把集体的、独一无二的意志强加在反抗的成员身上,以实现其自身(也即他们自己)的\"更高层次的\"自由。有人会以\"真实自我\"的名义,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

第二条走向强制的途径是通过退隐到内心堡垒中的禁欲主义方式实现的。伯林 指出,当外在的环境非常险恶,个人的目的常常无法达到时,那些追求积极自由和自我做主的人,为了能成为自己王国中的主人,就可能采取\"自我解脱\"的办法,逃离世界,寂灭欲望,退入自己内在的堡垒--自己的理性、灵魂或自己的\"本体自身\"之中,从而使外界的盲目力量、人类的邪恶意图都无法触及。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就等于内在自我对欲望的控制。

第三条走向强制的途径是通过理性主义玄学的方式实现的。伯林 认为,理性主义者有四个基本假定:\"(1)所有的人都有幷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目的,即理性的自我引导。(2)所有理性人的目的必然适合于一个唯一普遍而和谐的模式,对于这个模式,有些人比其他人认识的更清楚。(3)所有的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悲剧,都是由于理性和非理性或不充分的理性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这些非理性或不充分的理性是个体或群体生命中不成熟或未发展的一些因素。这样的冲突原则上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完全理性的人是不可能发生的。最后,当所有的人都被改造成有理性的人时,他们就会遵从自己本性中的理性法则,而这种法则在所有人那里都是一样的;于是,人们会完全遵守法则,幷变得完全自由\"。 总之,对于理性主义者来说,自由就是遵循普遍的理性去生活。但是,如何使人们变得如此\"理性\"?答案只能是必须教育他们。这就为社会中受过较好教育、更有理性的优秀分子或\"最高智能\"者,用强迫的手段使社会中无理性的人变成有理性的人,打开了方便之门,为实行精英政治的威权国家找到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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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伯林 最初是想通过价值多元论来证明消极自由之合理性、积极自由之不合理性的,但是,当他把价值多元论的逻辑进一步延伸以后就发现,这种证明本身就不符合价值多元论的原理。因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同样是两种不可通约且互相冲突的价值,因而无法截然断定哪种自由合理,哪种自由不合理。所以他后来认识到,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两种自由观,是对生命目的的两种极为不同且互不兼容的看法。它们都提出了某种绝对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却无法同时得到满足。它们所追求的都是某种终极的价值,而这些价值都有权利被视为人类诸多利益中最深刻的利益之一。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经常需要折衷。他甚至认为,即使在最自由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不一定是唯一的、甚至是占支配地位的标准。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享有的自由,必须和其他许多价值如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比较权衡。从这一点来讲,自由不可能是没有限制的。

二、对计划经济的批判与福利国家的弊端

在20世纪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最激烈的争论是围绕着自由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的捍卫者,保守自由主义是自由市场经济的捍卫者,新自由主义关注的重点是福利国家建设,它在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上采取的是一种折衷的态度,即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自由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又同时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保守自由主义者为了捍卫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都进行了批判。

哈耶克 作为保守自由主义的最大代表,计划经济所作的批判最有影响。他把计划经济等同于集体主义,把社会主义看作是集体主义的一种,其他如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等都是集体主义的表现形式。换句话说,这些主义在目的上可能是不同的,但在手段上都属于集体主义手段。他认为,集体主义与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不同在于,它\"希望组织整个社会和所有资源,以求达到一个单一的目标,而不承认那种个人目标高于一切的自主的活动领域\"。 这就是说,在哈耶克 那里,集体主义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或政府统制型经济的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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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社会主义基本上等同于计划经济。因此,他对社会主义的批评主要是对计划经济或集体主义的批评。在他看来,正是计划经济或政府统制型经济才导致了各种各样的极权主义,幷宣称计划经济是通向奴役的道路。他对计划经济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计划经济的集体主义容易导致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或阶级主义。这是因为,集体主义虽然把自身建筑在个人主义发展起来的人道主义的道德上面,但它只能在一个比较小的集团里面实行。因为,一个世界范围的集体主义是不可想象的,谁也不会同意把本国的财富分给较穷的国家来享用。而且,为了把一个集体牢牢地团结在一起幷共同行动,一个重要的的条件就是需要把\"我们\"和\"他们\"对立起来,幷向该集团以外的人进行共同的斗争。因此,制造敌人,\"不管它是内部的,如'犹太人'或者是'富农',或者是外部的,似乎都是一个极权主义领导人的武器库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另外,既然\"集体主义\"强调社会或国家比个人更重要,强调集体的目标独立于幷超越于个人的目标,那么,\"只有那些为社会所具有的共同目标而努力的个人才能被视为该社会的成员。这种见解的必然结果就是:一个人只因为他是那个集团的成员才受到尊敬,也就是说,幷且只有他为公认的共同目标而工作才受到尊敬,幷且他只是从他作为该集团成员的资格中获得他的全部尊严。单纯依靠他作为人的资格却不会带给他什么尊严\"。 因此,他断言,集体主义容易助长门户之见和唯我独尊的倾向,集体主义计划者容易成为\"好战的民族主义者\"。

第二,集体主义的计划经济与民主是格格不入的,它只能造成国家控制一切的极权主义制度。他认为,作为民主主要机构的议会制度是无法制定经济计划的。因为,一个有连贯性的计划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最细致地互相调节和适应,而一个民主的议会如果像讨论普通议案那样,通过意见的冲突和折衷,对一个全面的经济计划逐条地进行表决和修改,那是毫无意义的。议会对于这样的计划,只能是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同时,制定一个经济计划,必然要在各种互相冲突或互相竞争的目标之间进行选择,而这只有那些了解各种实际情况的专家才能决定,民主的议会对此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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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另外,作为民主主要机构的议会也是无法管理计划经济的。这是因为,议会行动一般比较迟缓,不利于迅速做出决定;而且,经济活动的管理中需要加以调和的利害关系是如此分歧,以致在一个民主的议会中无法达成任何真正的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必将唤起一种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即要想使大规模的集中计划成为可能,就必须摆脱民主程序的牵制,赋予政府或某些个人以独断地采取行动之权。因此,计划经济必然导致独裁制度,集体主义者为了达到其目标,必须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控制人的权力。如控制个人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控制人们的偏好、需要、消费和职业选择,控制人们的家庭、朋友关系和闲暇时间的利用等,最后直至控制个人的全部生活,而这一切最终会导致社会成员对权力的奴隶式的依附。

第三,集体主义的计划经济与法治也是背道而驰的。哈耶克 指出,法治是自由国家和专制政府的根本区别,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幷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 但是,在计划经济下,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规则无法得到答案的东西,幷在制定计划时不得不取决于当时的具体环境,不得不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加以权衡,而这是难有规章可循的。因此,即使计划社会也有法律,政府的行动也是合法的,但它决不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他看来,法治与政府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个问题幷无必然的联系,纵然政府所做作的事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如果法律赋予它的是专断的权力,那么它的行为也肯定不属于法治的范围。因此,真正的法治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强制权力的立法。

第四,集体主义的计划经济还会导致对道德的否定。哈耶克 指出,哪里存在着一个凌驾一切的共同目标,哪里就没有任何一般的道德或规则的容身之地。因为,对那些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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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的集体主义者来说,只要有助于\"整体的利益\",绝对不容许做的事情简直是没有的。所以,目的说明手段正当这个原则,在个人主义道德里面被认为是对一切道德的否定。而它在集体主义的道德里面却必然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他认为,道德只能存在于个人能够自由做出决定的领域,在这个范围之外,就既没有善,也没有恶。因为没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个人对其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而且也是无法进行道德评价的。既然集体主义者强调统一的计划和行动,既然要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由,减轻个人的责任,那么,\"它的结果只能是反道德的,不管它所由从出的那些理想是多么崇高\"。

第五,集体主义的计划经济还必然导致对思想的控制。因为,社会计划所指向的目标是一个单一的目标体系,要想使每个人都为这个目标服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宣传使每个人都相信那些目标。于是,在这种国家里,\"一切宣传都为同一目标服务,所有宣传工具都被协调起来朝着一个方向影响个人,幷造成了特有的全体人民的思想'一体化'\"。 不仅如此,为了使计划得到有效地实施,使人民毫不迟疑地支持共同的行动,还必须让人民相信政府所选择的手段也是正确的,甚至必须使政府的每一个行动都成为神圣的和免受批评的。因此,\"事实和理论必须和关于价值标准的意见一样成为一种官方学说的对象。而且,传播知识的整个机构--学校和报纸,广播和电影--都被专门用来传播那些不管是真是假都会强化人民对当局所做决定正确性的信心的意见;而且,那些易带来疑窦惑犹豫的信息将一概不予传播。人民对这个制度的忠诚会不会受到影响,成为决定某条信息应否被发表或禁止的唯一标准\"。 即使是那些最抽象的科学领域,如数学和物理学领域,也都要遭到同样的命运。而在直接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因而又最直接地影响到政治观点的学科中,如历史、法律或经济学等,对真理的无私探讨在这里是不可能得到许可的,对官方意见的辩护则成了唯一的目标。在这种国家里,这些学科已成了制造官方神话的最丰产的工厂,而统治者就用这些神话来支配他们的子民的思想和意志。他认为,这种情况必然酿成对真理的玩世不恭的态度,使人们丧失对真理意义的意识和对理性力量的信心,导致独立探索精神的消逝。因此,他说,计划经济的到来意味的就是真理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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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方福利国家政策的批判以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 为代表。早在20世纪60年代,他就对美国的福利政策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在集权主义的模式下,战后几十年美国政府实施的福利政策基本上是失败的。尽管美国福利事业的目标都是崇高的,但结果却令人失望。具体表现如下:(1)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对铁路设置规章制度很快成为铁路部门保护自己免受新出现的竞争对手的竞争的工具,消费者反而因此成为受害者。(2)高额累进税制度的制定,意图减少不均等和促进财富的分散,但实行的结果却助长了公司收入的再投资,结果有利于大公司的增长,阻碍了资本市场发挥作用,使得新企业的建立受到阻碍。(3)意图促进经济活动和物价稳定的货币改革却在一战期间和其后加剧了通货膨胀,助长了比以往更高程度的不稳定。(4)意图帮助贫穷农民的农业方案已经成为对公款的一种浪费,对资源的一种不恰当的使用,贫穷的农民从中得到的帮助很少。一方面,农民从政府的价格支持方案中得到的好处比政府支出的费用要少得多;另一方面,消费者反而增加了开支:纳税和买食物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价格。(5)意图减少贫困的最低工资法反而增加了贫困,使得雇主不敢雇工,结果使失业的人数增加。(6)意图改善穷人的住房条件,减少青少年犯罪和消除城市贫民窟的住房方案,却使穷人的房屋条件变坏,廉价的公房使得低收入者聚居,破裂的家庭高密度地集中在一起,他们的孩子容易成为\"问题\"儿童,其结果助长了青少年犯罪,加速了城市的破败。(7)在教育方面,由于联邦政府干预的扩大,尽管用于教育的公共支出增加了,但家长们反而抱怨自己子女所受教育的质量下降了。他认为,福利计划的主要祸害是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即它削弱家庭,降低人们对工作、储蓄和革新的兴趣,减少资本的积累,限制人们的自由。

保守自由主义者的这些批判,对80年代以后西方福利国家政策的转变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对社会主义国家关于计划经济问题的理论反思也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三、自发秩序与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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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判计划经济的同时,哈耶克 对自由市场经济进行了论证。不过,与其他自由市场捍卫者不同,他不是单纯地为自由市场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而是从更广阔的角度对一般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又译为\"自生自发秩序\")进行研究,从而否定了各种主张通过人的理性设计集中控制社会秩序与社会生活的政治理论。和其他自由市场论者相比,哈耶克 的论证不仅视野广阔,而且基础深厚,因此影响也最大。

\"自发秩序\" 这个概念,是哈耶克 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他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重大发现和重大贡献。在《法律、立法与自由》这部三大卷巨著的末尾,他曾这样总结他四十年研究而达致的最终结论:\"我们所习得的经验已经足以使我们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对于任何想通过把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过程置于权力机构控制之下的方法去扼杀这种自生自发的过程幷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法,我们都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为了不使我们的文明蒙遭摧毁,我们就必须丢掉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设计而'创造出人类的未来',……\" 这段话说明,哈耶克 的基本思想就是认为,要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就应该尽量维护和利用自生自发的秩序,警惕刻意设计的人造秩序对文明的破坏。

哈耶克 把\"秩序\"定义为\"一种事务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相互间如此相关,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某个空间或时间部分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至少是有充分的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然后,他区分了\"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或译\"人为秩序\")两种类型 。其中人造秩序是由某个人把每个要素放在一个确定位置幷指挥其活动形成的秩序。这种秩序他又叫做\"组织\"或\"外部秩序\"。自发秩序则不同,它一方面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另一方面,它又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响应它们的实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这两者的一个更为重要的不同是,人为秩序(或组织)是一种有助于实施某个先定的具体目标的集体工具,而自发秩序是每个人在追求各自目的的过程中自动形成的,所以它是不同的个人实现其各自目的的一般条件,而这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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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本身是没有特定目的的。他由此推出,有助于自发秩序生成和运转的条件是:自由、一般规则和竞争。

与两种秩序相对应,哈耶克 还区分了形成和维系两种秩序的两种规则。与自发秩序相对应的是正当行为规则,与人造秩序相对应的是组织规则。这两种规则的区别主要是:第一,前者服务于无特定目的的自发秩序,后者服务于有特定目的的组织;第二,前者是\"被发现的\",后者是组织者用随心所欲的方式创造出来的。

哈耶克 认为,尽管社会中存在着诸如农场、工厂、公司、各种团体以及政府等人为的组织(秩序),但整个社会的秩序则不能是人为的。他认为,计划经济和所有人为设计秩序的企图,都是过分相信和崇拜理性从而滥用理性的结果,是肇始于笛卡尔的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产物。这种理性主义建构的秩序不仅必然是低效率的,而且必然要破坏个人的自由,毁灭人类的文明。他认为,要想真正明智地运用理性,就必须认识到理性的限度,\"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即自发秩序领域--引者注)。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 在他看来,只有在这种每个人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自发秩序中,分散在每个人头脑中的知识才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幷从而促进人类知识和福利的增长。他把这种关于理性的观点称之为\"进化论理性主义\"。

哈耶克 认为,秩序的进化最主要的是规则(或行为准则)的自发进化。在人类原始共同体中,协调成员活动的主要是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观点,以及出自本能的团结意识和利他主义精神。这种道德把成员封闭在一个小群体(他有时称为\"熟人社会\")中,妨碍着一种扩展秩序(他有时又称为\"开放社会\"或\"抽象社会\")的形成。后来,经过漫长时间的进化,才逐渐出现了有利于扩展秩序的一般性规则。这种规则的特点,一是它不是出自本能,而是来源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传统、学习和模仿;二是它与共同目标或利他精神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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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一种调节个人决策、为个人追求自己目标划定自由空间的一般性规则或游戏性规则。这些长期进化出来的道德准则,主要包括财产、忠诚、合同、交换、贸易、竞争、收入和隐私等方面的准则。正是这些规则,使共同的目标或共同的看法不再发挥重要作用,个人也不再一味地服从他人的命令,而是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幷能够进行各种各样的尝试,去适应各种未知的环境,促进秩序的扩展和文明的进步。

在有利于扩展秩序的一般规则中,哈耶克 最重视的是规定财产权的规则。在他看来,专有财产(或私有财产)不仅是自由和公正的基础,而且也是扩展秩序的基础。只要有了专有财产这个基础,一种服务于多种个人目的的扩展秩序就能够形成,个人之间的和平合作和公正就能得到保证。他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公正\"。因此,\"如果政府希望保障个人之间的和平合作,从而使社会以此为基础繁荣发展,它就必须强迫实现这种公正\"。

与哈耶克 从广阔的角度论证自发秩序不同,弗里德曼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论证了市场机制的优越性。根据他的论述,这种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交换自由,交换自由可以导致自愿的合作,免除人与人之间的强制,从而有助于个人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他认为,经济自由,也即经济领域里不受人为强制的自由,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它是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人自由又是鉴定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和标准。在市场条件下,只要交易双方是自愿的而且是不带欺骗性的,那么进行经济交易的双方就都可以从中获利,幷能实现各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的自动协调。这种通过自愿交换而不是用强制手段来实现协调的经济就是自由的私有企业交换经济,或者叫\"竞争的资本主义\"。他指出,政治自由则意味着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强制性的压制,而集中的权力是这种强制性压制的主要根源。经济权力的集中会威胁自由,政治权力的集中也会威胁自由。只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既可以排除经济权力的集中,又可以排除政治权力的集中,从而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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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市场允许广泛的多样性存在,从而能减少社会结构的紧张程度。他说,政治决定往往都是\"是\"与\"否\"之间的选择,最多也不过提供非常有限的不同选择,并且还必须通过多数原则来决定。在政治决定中,很可能出现51%的多数强制49%的少数的情况,而每个人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居于少数的地位。因此,为了避免少数人受到强制,应该尽量缩小政治决定的范围,尽量避免使用多数原则,并在一切可以通行市场机制的地方尽量地使用市场机制。因为,只有市场才能够提供多样的选择,才能减少造成社会结构紧张的强制性服从。

第三,市场可以使政府的权力得到限制,从而防止政府成为一个会毁灭自由、妨害文明进步的无法控制的怪物。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弗里德曼 指出,\"无论是建筑还是绘画,科学还是文学,工业还是农业,文明的巨大进展从没有来自集权的政府。\" 人类文明的进步,历史上伟大的发明没有一项是出自政府的指令。相反,天才和发明均是个人坚持个性、思想自由的结果。政府永远做不到像个人行动那样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借助手中的权力,通过统一的设施和统一的措施,政府能够改进很多人的生活水平,改进很多地区的工作水平。但在这个划一的过程中,政府很可能会用停滞代替进步;以统一的平庸状态来代替使明天的后进超过今天的中游的那个试验所必需的多样性。 在他看来,通过市场的作用限制政府的权力,就能扩大社会中个人的自由,从而有利于文明的进步。

当然,即使是在实行市场制度的自由社会中,政府也仍然有其必要的职能或作用。因为,有些事情完全不能通过市场来处理,另一些虽然能够由市场来处理,但由于其代价太高,而不得不采取政治渠道的解决办法。那么,政府应该拥有哪些职能才是合理的呢?在这个问题上,弗里德曼 赞许亚当·斯密为政府规定的三个职能,即:\"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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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 另外,作者还为政府规定了第四项义务和职能,那就是保护被认为不能\"负责的\"社会成员。

总之,弗里德曼 要求对政府的职能严格进行限制。除上述职能之外,像现实中政府的其他干预活动,如规定关税和出口限制、对物价和工资的管制、对从事各种职业的限制、许多优惠和津贴方案、社会保险方案、对一些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和银行业)的调节、对电台和电视的控制等,他都是坚决反对的。

四、持有正义及对分配正义的批判

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分配正义(或公平分配)理论,保守自由主义为反对福利国家政策,对分配正义也进行了批判。这种批判以哈耶克 和诺齐克 最有代表性。

在哈耶克 那里,\"分配正义\"常常被称为\"社会正义\",幷把它视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他认为,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诉求,严重威胁了当代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主义者之所以主张实行计划经济,新自由主义之所以加强国家干预,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他指出,\"社会正义\"是正义观念被滥用的结果,而且是与正义本身相对立的。

哈耶克 认为,\"所谓正义,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ought),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界定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这就是说,正义是个能否遵守正当行为规则的问题。正当行为规则有以下特征:第一,它一般都是否定性规则,也即它一般不向任何个人施加肯定性的义务,而只是对不正当行为的一些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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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它通过对任何他人都不得干涉的个人领域(或有组织的群体的领域)进行界定,来禁止人们采取有可能侵害他人的行动,保护每个个人自由地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第三,一项规则是否是正当行为规则,可以用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标准进行检验,这种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标准,就是根据同样的规则对待每一个人的原则。

在哈耶克 看来,把正义视为遵守正当行为规则与否的观念,是法律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对法律的限制,而以这种正义观念为基础的法律则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但是,他看到,在当代社会中,这种正义观念正被\"社会正义\"的要求所替代,对遵守规则的关心,逐渐让位于对行为结果特别是财富分配结果的关心。社会正义的要求实际上就是物质平等或结果平等的要求,而这种平等与法治是不兼容的。因为,法治要求的是在一般性规则(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而结果平等的主张既然要使不同的人产生同样的结果,那就必须给予人们不同的待遇。所以,这种\"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另外,追求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要求与市场秩序也是格格不入的。市场秩序是靠一般性行为规则来维持的,如果人们要强行把某种结果平等或分配正义的要求加在市场秩序上,自发的市场秩序就会逐渐被政府控制一切的全权体制所代替。

哈耶克 承认,在现行的市场秩序中,不同的个人所具有的初始机遇是极为不同的,因此对机会平等的要求或对平等的起始条件的要求有其合理之处,而政府为每一个人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的措施也是正当的。但是,他反对过分地追求机会平等,认为这会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应当是平等地改进所有人的机遇,一个好的社会是随机挑出的任何人都可能获得尽可能多的机遇的社会,而不是所谓真正实现机会平等的社会。

哈耶克 对各种打着\"社会正义\"的旗号\"纠正\"市场秩序的努力都基本持否定态度,认为除非是为了实施普遍的抽象性规则,否则这些努力必定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毁灭。他因此批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各种《人权法案》中对人的\"社会与经济\"权利的规定,认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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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肯定性权利不仅和原来的否定性公民权利不兼容,而且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说:\"如果要使这些权利得到普遍化,那么就必须把整个社会转变成一个单一化的组织,也就是说,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十足的全权主义社会(totalitarian society)。\"

总之,哈耶克 竭力反对\"社会正义\"及其由此派生的各种观念,他把\"社会正义\"称之为是一种\"准宗教性质的迷信\"、一种\"幻象\"、一个\"空洞且毫无意义\"的概念,甚至是一种\"欺骗\"、一种大社会中的\"破坏性力量\"。在他看来,\"社会正义\"这种再分配性的要求的危害,最关键的在于它阻碍着从小群体向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变迁,阻碍着人们用超越民族国家的世界性眼光看问题。他说:\"那些在某些国家中最强烈要求'社会正义'的群体(比如说工会),往往是那些最先拒绝人们为外国人的利益提出这类要求的群体。……事实上,在一国的范围内,'社会正义'已经变成了一种谎言--而那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代理人则完全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个谎言去蒙蔽善良的人们以谋取他们自己的利益。\"

诺齐克 在西方思想界是因批判罗尔斯 的《正义论》而成名的。他对以罗尔斯 的差别原则为代表的\"分配正义\"的批判,以及对\"持有正义\"的论证,在保守自由主义阵营中可谓独树一帜。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他从国家的最初起源开始,论证了国家的合理职能到底应该是什么,以及\"分配正义\"如何僭越了政府的合理职能。

在诺齐克 看来,人们最初之所以成立国家,就是为了让国家保护个人的权利。因此,国家最初产生时所履行的保护功能是唯一能被证明其合理性的功能,任何扩大政府职能的企图都会侵犯个人权利,从而背离人们成立国家的初衷。在他看来,主张扩大国家功能的理由中,最重要的是\"分配正义\"的理论。这种理论一开始就认定市场的自然分配过程有错误,需要国家进行再分配。他认为这种再分配必然要侵犯到个人的财产权利,因而必然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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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 认为,罗尔斯 提出的\"差别原则\"是分配正义要求的一个典型体现。对罗尔斯 来说,分配正义问题是由社会合作带来的。这是因为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因此大家都愿意进行合作。但是,由于每个人都想从合作的利益中获得较大的利益份额,所以才有必要提出正义原则来进行调节。对此,诺齐克 反驳到,没有社会合作仍然有正义问题。如在不合作状态中某人偷了别人的东西,在这里谁对那些东西拥有权利是非常清楚的,所以这正是可以运用正确的正义原则即权利原则的地方。不过,即使在合作状态中,只要每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自愿进行交换,就能自动实现正义的分配,而无需明确分离和鉴别共同产品中每个人的贡献,也不需要什么另外的分配模式和原则。因为,只要通过自愿交换,每个人就能达到一种大致得到自己边际贡献的效果。另外,在普遍的合作体系中,才智较低者一般比才智较高者从对方得利更大,所以根本不需要通过差别原则使他们得到更大利益;否则,将挫伤才智较高者与才智较低者合作的积极性。

在诺齐克 那里,真正的正义是\"持有正义\",因为只有这种正义才与个人权利相吻合。所谓\"持有\",诺齐克 指的是人们对某物的拥有,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他认为,一个社会总的持有状况是否正义,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那么,如何判断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呢?诺齐克 提出了两个标准: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是否正义,也即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否合法;二是持有的转让是否正义,也即持有物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的过程是否合法。第一个叫获取的正义原则,第二个叫做转让的正义原则。关于持有的最初获得是否正义的问题,诺齐克 基本上同意洛克的\"劳动所有权\"思想,即一个人通过把自己的劳动加在一个对象(无主物)上,就能产生对这件东西的所有权,条件是\"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洛克语),其他人的状况不致因这个人的占有而变坏。只要符合这个条件,这种占有就是正义的。他认为,私有制是满足洛克这个限制性条件的。这是因为:(1)它虽不允许别人对已被私人占有的无主物再行占有,但它允许别人有偿使用,从这个意义上它并没有损害别人;(2)私有制通过把生产资料放在那些能很有效率地使用它们的人手中而增加了社会产品,而且由分别的个人掌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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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实验会不受阻挠并能得到鼓励;(3)私有制使人们能够决定他们愿意承受和从事什么类型的冒险;(4)私有制使一些人为了未来的市场而节制现在对资源的使用,从而保护了未来时代的人们;(5)它为那些不从众和不媚俗的人提供了各种谋生之道,使他们不必去说服任何人或小团体雇佣他们。

转让的正义主要涉及从持有的最初获取到目前的占有状况之间的转让过程是否正义的问题。诺齐克 认为,在当今世界上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很罕见的,人们的持有绝大部分来自别人。其中,凡是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都不是合法的,而凡是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转让的途径得到的东西都是合法的、正义的。不合法的持有应该加以矫正,而合法的持有则是不可侵犯的。诺齐克 把他的持有正义的原则称之为\"权利原则\",很显然,他所捍卫的权利,主要还是这种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

五、自由民主与宪政

在民主问题上,保守自由主义的一般观点是承认民主在防止专制、维护自由中的意义,但是,反对对民主作扩大化的理解,即反对直接民主和参与民主,主张间接式的自由民主,认为这种民主和宪政是一致的。

意大利政治学家乔·萨托利 对自由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他反对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的统治或权力,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的人,在处于反对派地位时其主张是有利于限制统治权力或推翻独裁权力的;但在胜利时,其原则就不再有限制权力的作用了,\"它的实际作用是肯定一种绝对权力论的原则\",会导致一种\"假人民之名而行使的绝对权力\"。

他认为,由于当今社会中民主观的混乱,民主的现实发展已经使自由受到了损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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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自由的主要不是权威主义,而是平等主义。本来,自由和平等是现代民主追求的两个目标,其中,自由是纵向民主追求的目标,平等是横向民主追求的目标。从纵向关系上追求自由,就是防止任意的和无限制的权力,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受多数人侵犯。从横向关系上追求平等,就是追求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权利如果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上人人都有平等的选择权,指道德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平等相待,那么这种平等与自由是兼容的;反之,如果这种平等超越这些范围试图达到物质上的经济平等或结果平等,那么它就要与自由相冲突,甚至毁灭自由。因为,追求经济平等或结果平等会使国家成为资本家式的所有者,会赋予国家以巨大的权力,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造成一种真正可怕而又决定性的权力悬殊。这种悬殊会使不服从国家权力者无法生存。因此,追求平等一定存在着一个限度,\"超过这限度,平等就会毁掉自由,随之还会毁掉自由主义民主制度\"。

为了挽救自由,他主张恢复传统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这种民主观不是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民的参政权,而是强调分权和法治,强调对权力的限制,强调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他认为,这种自由民主与宪政是兼容的,或者是一致的。只有体现分权制衡、保障自由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否则就不是宪法。不过,他认为,这些自由主义的民主主张在19世纪以前还没有和民主联系在一起,也即还没有贴上\"民主\"的标签,经典作家们在谈到这些原则时指的是\"共和\"而不是\"民主\"。但是进入到19世纪以后,由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孔斯坦等所阐述的这些自由主义原则,受到了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思潮的挑战。后来到1848年革命时,由于与共和理想相对立的君主政体的衰落,以及社会主义这个新的反对派阵线的形成和壮大,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才被迫走向联合。自由主义接受了\"民主\"这个标签和某些民主主义的某些平等要求,而民主主义则接受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有一些激进的民主派与社会主义融合在了一起。

不过,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结合幷不是相安无事的,相反,它们之间始终有一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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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这是因为,自由主义主要要求的是自由,而民主主义则主要要求的是平等。自由主义重视与众不同和自发性,而民主主义则关心社会凝聚力和公平分配。平等要求一体化与协调,自由则意味着我行我素和骚动不安。自由主义者关心的是国家形式,而民主主义者主要是关心国家所产生的规范和内容。自由主义者对于建立社会秩序的方法有着更好的理解,而且他会注意到\"程序化民主\";民主主义者最为关心结果与实质,幷且他所希望的是行使权力而不是监督权力。不过,两者的基本差异在于\"自由主义以个人为枢纽,民主则以社会为中心\"。

正因为两者之间有这些内在的张力,所以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就既困难又重要。萨托利 认为,在19世纪,自由因素胜于民主因素;但到了20世纪,形势发生了变化,随着新自由主义的产生,民主因素就逐渐超过了自由因素,自由主义民主逐渐被民主主义的民主或社会民主所取代。他要求人们正视民主因素增长所带来的危险,呼吁回到19世纪的自由主义民主中去。他把自由主义民主比喻为两股线拧成的一条绳,认为只要这条绳保持安宁,那就万事顺遂,而一旦拆散它,就会损害双方。\"只要自由主义的民主死了,民主也就死了\"。

哈耶克 对宪政的重视,对西方民主弊端的批评,在保守自由主义者中也是很有代表性的。他认为,要保障自发秩序和个人自由,最重要的政治条件就是宪政。但是,在当代社会,程序性民主向无限民主的发展却导致了宪政的衰微。为此,他详细阐释了宪政的基本原则,尖锐批评了现代民主制度中的缺陷,并提出了弥补这些缺陷的方案。

对于什么是宪政,哈耶克 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讲的宪政指的是实行分权的、立宪的、有限政府体制。他认为,宪政的伟大目标始终是限制政府的一切权力。为此,人们逐渐地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政原则,\"其中包括权力分立原则、法治或法律之上原则、法律下的政府原则、界分公法与私法的原则以及司法程序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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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原则的作用都在于界定并限定一些条件,而惟有符合这些条件,对个人的强制才是许可的。\" 由此看来,宪政实际上就是法治,或者说法治是宪政的最基本原则。他不仅把法治看作是自由国家和专制国家的根本区别,而且视为自由主义的核心。

哈耶克 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 这实际意味着,政府除了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这同时也意味着,法治就是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

哈耶克 反对把法律看成任何人的意志的产物,或者是人们可以任意创制的东西,并且把以审慎刻意的方式制定法律看作是人类所有发明中充满了最严重后果的发明之一。他非常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因为这种法学思潮把所有法律都看成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在他看来,这种思潮不仅体现了建构论理性主义的谬误,而且对民主国家议会权力的膨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法律先于立法,因为,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正当行为规则,最初是以惯例的形式与社会相伴而生的,也即是先于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的;因此法律并不是被立法者\"发明\"出来的,而是\"被发现的\"。

哈耶克 认为,在西方社会,法治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那就是民主的过分发展和议会权力的滥用使现行的民主政府拥有了无限的权力。在哈耶克 看来,民主这个术语只是意指一种形成政治决策的特定程序,而不涉及有关政府的目的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它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唯一能以和平方式更换政府的方法,是防止专断权力、保障自由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但是,在民主的实际发展中,人们关于这种多数原则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就是从相信只有多数所认可的规则才应当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发展到相信多数所认可的所有规则对所有人都有这种约束力,并且多数有权用任何方式解决任何特定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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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哈耶克 认为,这实际上标志着从政府只有促进自生自发秩序的有限权力,到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这种观念和政制的转换。

哈耶克 指出,作为民主制度主要体现的立法机构或代议机构的任务,本来是制定和批准一般性行为规则,但是现在它的绝大部分工作却是指导政府在解决特定问题时采取何种行政措施,也即议会的首要任务由立法变成了政府治理。他认为,政府治理任务与制定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任务是截然不同的。后者着眼于一般的抽象性规则,而前者则是要处理具体的问题,亦即对特定的资源或手段进行调配以实现特定的目的。议会职能的这一转变,使立法议员关注的对象也转向如何通过为特定群体谋取特殊利益的方式,以确保得到并维持这些特定群体的选票。至于各个选民群体,在这种交易中,一般都是为满足自身的愿望和要求而同意用公共资金来满足其他群体利益的。于是,这种交易过程的结果,既与任何人的正当观念不相符合,也与任何原则不相符合,因为这种结果并不是以功过的判断为基础的,而是以政治权宜之计为依据的。在这样的政治机制中,议会不可能去批准那些真正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一般性法律,而是把瓜分从少数人手中勒索来的财物作为它的主要目的。

在导致民主制度异变的诸因素中,有组织的利益群体,以及诸如工会、行会和专业性组织等准政府机构的存在也是重要的因素。哈耶克 认为,正是这些因素使政治党派蜕变成了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同盟,使收入分配变成取决于政治力量的讨价还价。在这种讨价还价的民主制度中,形成的所谓多数并不是在一般性规则上形成共识的多数,而是通过收买、贿赂那些在选举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小群体拼凑成的多数;达成的共同行动纲领也不是多数的共同意见,而是不同个人和群体根据互不协调的愿望而达成的大杂烩。大多数选民既不了解也不关心其中的大部分内容,但是他们却会随时准备赞同这些内容,以此作为实现自己愿望的代价。他把这种现象归咎于政府拥有的无限权力,并把这种拥有无限权力的民主政治称之为\"敲诈政治\"、\"腐败政治\",把这种\"民主\"称为\"贿选过程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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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替代现行的无限民主制度,哈耶克 提出了一种新的宪法模式。这种新模式的权力总体结构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不同于立法议会的制定或修改宪法机构,而宪法主要是分配权力并制约权力的一系列组织规则。第二层次是立法议会,它是第一个代议机构,其权力受宪法有关规定(即界定正当行为规则所必须具备的一般属性的规定)的约束,它制定的法律必须是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实体法。第三层次是政府治理议会,它是第二个代议机构,负责政府治理的任务,主要是形成能够反映公民具体意愿和特定利益的行动纲领,以及有能力进行治理的多数;其权力既受宪法规则的约束,又受立法议会所制定或认可的正当行为规则的限制。第四层次是政府,即政府治理议会的执行机构,它既受宪法、法律的限制,又受政府治理机构所作决策的约束。第五层次是行政官僚机构。另外,在现有法院系统之外,再设立一个宪法法院,主要用来裁决立法议会与政府治理议会之间的权限冲突。不过,他没有把这些司法权纳入权力总体结构中。 在哈耶克 的这个制度安排中,没有所谓主权的位置,因为他认为,立宪政府是有限政府,而主权常常意味着一种无限权力。

哈耶克 的这个新宪法模式,关键之点是立法议会和政府治理议会的分立。他认为,这种制度安排的价值在于:第一,能够在两种不同且独立的代议机构之间确保一种真正的权力分立;第二,狭义上的法律制定工作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治理工作都将以民主的方式进行,但却是由不同且彼此独立的机构加以实施。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立法议会对政府治理议会的有效制约来实现真正的法治。不过要实现这一目的,还应使两个议会的成员按照不同的方式选举,并有不同的任职期限。政府治理议会基本像现行的议会机构那样,按照党派原则定期进行改选。立法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由各个地方委任的代表从他们当中推选出,候选人的年龄应为45岁,选上后任期15年,不得连任。届满后,应保证他们能够继续从事某些荣誉且中立的工作,比如非专业法官等。全体议员中,每年更换1/15。这样安排的目的,既是为了使议会由年富力强的人组成,又是为了使议员能够完全不受党派纪律的约束,从而保障立法的质量。哈耶克 的这一制度设计,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保守自由主义强调的间接民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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