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企业将空⽩的出⼝货物报关单、出⼝收汇核销单等出⼝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或由国外进⼝⽅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使⽤的。
2、出⼝企业以⾃营名义出⼝,其出⼝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假借该出⼝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企业以⾃营名义出⼝,其出⼝的同⼀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签订代理出⼝合同(或协议)的。
4、出⼝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企业⾃⼰或委托货代承运⼈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式的,以承运⼈交给发货⼈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修改,造成出⼝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企业以⾃营名义出⼝,但不承担出⼝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货物发⽣质量问题不承担外⽅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企业未实质参与出⼝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介绍的其他出⼝业务,但仍以⾃营名义出⼝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退税法律法规的⾏为。
两部门明确表⽰,出⼝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并申报退(免)税的,⼀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其半年以上出⼝退税权。在停⽌出⼝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营、委托或代理出⼝的货物,⼀律不予办理出⼝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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