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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

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2.02 2019.02.02 专项资金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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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 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资金申报

第五条 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 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情况、开竣工时间、已支付资金、年度资金需求等(见附件1)。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月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每月25日前提交。月资金使用计划的计量期间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所需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未申报工程量可累计计量)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申报。内容包括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监理支付证书及其它申报材料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要求向市建投集团提交前期工作成果。前期工作成果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

第九条 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公开招标类项目,首次申报项目资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投集团提供合同原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招投标文件。对非公开招标类项目,申报项目资金应当符合规定,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示等材料。 除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外,申请工程预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申请工程进度款应当提供监理支付证书和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计量清单(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设备款应当提供供货清单、验收记录等;申请工程结算款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文件和合同价款审核结果文书;申请质量保修金应当提供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征地拆迁及规税费等费用应当根据费用类别提供征地预存(收)款通知单、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协议书(须经土地部门确认)、房屋征收证照审核表、各类规费单等相应的材料。

申请征地费用还应当提供地形图、勘测定界成果、地价评估报告等;申请房屋征收补偿费还应当提供区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发布的实施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图、三榜公示等材料。 第三章 资金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 市建投集团应当严格按年度大建设计划、项目概算、建设单位申报的资金计划和合同约定等审核确定月度资金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应当切实加强对市建投集团大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严格审核资金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落实。

第十二条 设计类费用分三次支付。方案审查通过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30%;施工图完成后支付至不超过合同价的80%(如按设计过程分阶段支付,各阶段支付比例不超过本阶段设计费的80%);项目验收合格、设计合同价款审核后支付尾款。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和报批税费按《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合政〔2009〕39号)进行预缴和结算。国有土地收(回)购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按市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 市大建办下发开工通知后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20%,特殊工程或工期在三个月内的工程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30%。工程预付款可分期支付,并按合同约定扣回。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 (一)未签订施工合同的; (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 (三)未按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的。

第十五条 市大建办下发开工通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土建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绿化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设备货物采购支付比例不超过实际供货量的90%;咨询服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量的8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类税金等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大建设计划的由县(市)、开发区自行实施的市级投资项目和市级支持县(市)、开发区项目,市建投集团仅支付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费用,其余费用由辖区承担。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凡位于县(市)、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均由所在辖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签证增加的费用,或超概算和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增加的费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且单项合同价款审核通过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合同审计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保期满、质量复查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咨询服务、设备货物采购在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尾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应当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按照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未下达开工通知擅自开工的;

(三)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的; (四)超出批复概算且未及时办理调概手续的;

(五)虚报投资完成额的;

(六)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七)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 第四章 建设资金拔付

第二十条 市建投集团每月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计划拨付资金。单笔拨付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批;单笔拨付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报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如因紧急情况确需支付计划外资金的,应当单独报市政府审批。 市建投集团应当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实际执行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建投集团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当直接支付至合同、协议约定的收款单位;对不宜实行直接支付的项目,市建投集团可以将资金支付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建投集团提供的付款明细再将资金拨付至应收款单位。建设单位如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支付,应当在次月将未付出资金返还市建投集团。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直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收据、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注明原件在建设单位并加盖建设单位和收款单位公章)等付款资料;实行代付的建设项目,直接提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收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建投集团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付款资料提交市建投集团,市建投集团应在付款联签审批完成且收到相应的付款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以项目为依托申请的中央补助、省补助资金。明确由其它单位共同分摊的资金,市建投集团按照分摊比例拨付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二)玩忽职守,揶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咨询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损失赔偿,并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使用外国政府、外国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央补助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等资金渠

道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市)、开发区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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