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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手册(200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产 品 目 录

一、债务融资类产品

1、短期融资券………………………………………………… 3 2、中期票据…………………………………………………….4 3、企业债券…………………………………………………….5 4、国际债券…………………………………………………….6 二、投资银行类产品

5、境内外IPO及再融资……………………………………….7-10 6、股权投资…………………………………………………….11 7、产业投资基金……………………………………………….12 三、资产证券化类产品

8、资产证券化………………………………………………… 13 四、咨询服务类产品

9、财务顾问………………………………………………… 14 10、财务顾问-并购财务顾问………………………………… 15 11、财务顾问-项目融资财务顾问………………………….. 16 五、理财产品

12、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7 13、非上市公司股权类理财产品...………………………… 18 14、基础设施建设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9 15、信托准Reits人民币理财产品...……………………… 20 16、乾图理财“一对一”信托理财产品...………………… 21-22 17、基于信贷资产的“利得盈”理财产品...……………… 23-24 18、票据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25 19、精选投资类理财产品.…………………………………… 26 20、现金增值类理财产品.…………………………………… 27 21、“利得盈”债券类理财产品.………………………………28 22、财富管理-结构性理财产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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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

1.产品描述: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依照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产品特点:(1)短期融资券对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要求较高;(2)短期融资券的主管机构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其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不对社会公众发行;(3)短期融资券采用额度管理,有效期两年,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企业可在额度有效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3.产品作用:(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般来说,主体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利率会大大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2)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3)增加企业融资的灵活性。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规模均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需求确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4)有效提高企业知名度。由于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企业能有效提升市场知名度。

4.发行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7)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如排名20位之后的钢铁企业、房地产行业、水泥行业、电解铝行业、铁合金行业等:(8)建行的AAA或者AA级客户(如暂时不是,但预计客户能达到建行客户评级标准,可同时进行授信和发券准备工作);(9)在建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对于民营企业,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应达到发券金额的30%;(10)在金融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发行成本: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成本包括发行利率、承销费、登记托管和兑付费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短期融资券的利率主要取决于资金市场短期利率情况和发行人的资信。承销费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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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债 券

1.产品描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筹集生产与建设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

2.产品作用:(1)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2)有利于改善发行人的债务结构,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3)有利于降低发行人财务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一般来说,主体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企业票据的利率会大大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4)有利于提高发行企业的知名度。

3.产品特点:(1)目前原则上只接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额度申请;(2)期限较长,长期企业债券可在5年以上。

4.发行条件:(1)发行前连续3年盈利;(2)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债总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4)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5)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6)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8)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9)公司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成本:包括发行利率、承销费、登记托管和兑付费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包括上市费用。

国际债券(境外发债)

1.产品描述:建行和美国银行(BOA)合作,帮助境内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私募或公募方式,主要向国际机构投资者发行,包括基金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

2.产品作用:

(1)发行期多为7-15年,满足企业长期外币融资需求; (2)提高客户国际影响力;

(3)在人民币预期升值背景下,可降低融资成本。

3.适用对象:一般为资本密集型企业,如:石油化工、制造业等,或是受宏观调控,在国内较难获得贷款的行业,如房地产、钢铁等

4.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运营在国内,可通过海外控股/关联公司发行,也可由国内公司直接发行;

(2)发行人一般应具有国际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

(3)发行人净资产在12亿人民币以上,债务与息税折旧摊销前盈余比例不超过5倍;

(4)合并财务报表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发行成本

发行价格:由市场供求确定,主要受债券信用评级、期限,二级市场利率水平和一级市场发行状况等因素影响;

发行费用: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评级费、路演费等。

境内外IPO及再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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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描述:建行为客户在境内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提供财务

顾问、保荐和承销等服务,包括:(1)境内IPO及再融资。建行联合境内合作的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上市辅导、上市保荐、承销和财务顾问服务;(2)境外IPO和再融资。建行境外机构及其他合作伙伴为客户在香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地上市和再融资提供财务顾问、上市保荐和承销等服务。

2.产品作用:(1)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张;(2)提高公司声誉和影响力,境外上市可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3)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4)增强公司凝聚力(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5)境外上市可促使企业熟悉国际惯例,按国际规范运作;(6)中小企业境外上市门槛相对较低。

3.服务内容:(1)提供业务、财务重组、上市方案、估值模型等财务顾问服务; (2)作为上市保荐人推荐上市;(3)作为簿记管理人及承销商承销发行股票,就发行上市的定价、承销结构等事宜提供建议,并负责前头组织承销团;(4)作为公司与交易所联系的主要渠道,并协助公司获得上市批准;协助公司获得国内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5)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合作编写招股书及处理相关上市文件;(6)协助公司路演,推销公司的新股发行,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执行上市后的股价稳定机制,使估价获得支持;(7)作为公司上市后的合规顾问,协助公司履行上市责任;协调其他参与上市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工作;协助信息披露、危机处理等公共关系管理。

4.服务平台:境外平台:建行全资机构——建银国际(CCBI)、建行海外分行;境内平台:国内知名证券公司如中投证券、洪源证券等。

5.上市条件: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A股)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至少3年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主体资格 7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内部控制有效,有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财务条件 公众持股量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

主板 创业板 财务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之一: 无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1)过去3年盈利达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2000万港元,前两年合计达3000万港元),且上市时市值至少2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核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达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核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达5亿港元,且经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入于前三个财务年度合计至少达1亿港元。 新申请人具备不少于3个财务年度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呈交上市申请日营业纪录。就满足上述第2)项标准的期之前有至少24个月活跃业务记发行人而言,如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接受录。若符合以下条件,可减至12个较短的营业纪录: 月: 1)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该公司: 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3 1)过去12个月内营业额不少于5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亿港元; 2)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务年度内管 2)上一财务期间总资产不少于5理层维持不变。 亿港元;或 3)上市时的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市值不少于1.5亿港元,并由至少300名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最高的25名股东合计持有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股本的35%及50%;及 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得少于1港元。 8

营业纪录

无特定要求 主营业务 最低市值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亿港元 必须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不得经营超过一项截然不同的业务,但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无特定要求,但上市时市值实际上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5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就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的(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若预期市值公司而言,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超过100亿港元,可降至15%至25%之但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间; 就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而言,无论何时均必须维持以上规定的最低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或使公司在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众持股量。 上市时公众持有股份市值至少等于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 无论何时均必须维持以上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至少300名(对符合财务条件的第1)和3)项标准的公司而言)或者1000就至少有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发名股东(对符合财务条件的第2)项标行人而言,上市时须最少有100名准的公司而言); 公众股东; 由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际持就仅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公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司而言,与上市时须最少有300名士持有的50%。 公众股东。 股东人数 ★ 建行对拟到香港上市企业的选择标准,考虑到费用和境外机构的客户定位,

原则上不受理国内企业香港创业板上市业务。 对拟在香港上市企业的选择:重点寻找符合上市当年税后利润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业绩持续增长,且有中国广泛的市场概念,处于高增长的企业,并及时记入正选名单。如某些企业尚未能在一年内达到上述要求,但已达到6000万人民币或以上,则可以记入候选名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和辅导。

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基本条件 (仅需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标准一 标准二 标准三 过去1或2年累计1000无 税前利润 过去3年累计750万新元, 且每年至少100万新元 万元新元 市值 无 无 1或2年 上市时8000万新元 无 营业记录 3年 间) 股权分布 25%股份至少由1000名股东持有(市值超过3亿新元,可降至12-20%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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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对拟在新加坡上市企业的选择标准:

(1)过去三年必须有利润记录,利润必须是处于增长趋势;(2)前一年的税前利润或当年的预计税前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预计未来两年的每年利润增长率在30%左右;(4)没有国有股东;(5)最大股东至少控股50%以上;(6)所有股东人数不多于20人;(7)账目系统必须是电脑操作;(8)避免建筑、房地产、发电厂、矿业以及受国家限制的教育、码头等行业;(9)如果公司本身能显示很好的利润和增长记录,都可以被市场接受,但目前新加坡投资者比较欢迎的行业是:与化学和药物有关的企业、化学生物、废水/废物循环和处理、电子咨询和制造、著名品牌、跨国企业合同的制造商、电讯行业。

美国纽约证交所及NASDAQ上市基本条件 纽约证交所 NASDAQ全国资本市场 6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110万 800万 400 N/A 3 5美元 有要求 有要求 500万 300 1年或市值5000万美元 3 4美元 NASDAQ小型资本市场 400万美元 5000万美元 73万美元 100万 有形资产净4000万美元 值 市值 净收入 税前收入 250万美元 公众流通股100万 数 流通股市值 1800万 公众持股人5000 数 经营年限 N/A 做市商数量 N/A 买方最小报N/A 价 公司治理 有要求 韩国主板上市条件:

持续经营年限 提交上市预审申请日为准,持续经营年限不得少于3年(承认转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前的有限公司经营业绩) 资本要求 最近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100亿韩元(约8,000万人民币)以上 净资产不小于注册资本 保留率(净资产-保留率为50%以上、大型法人的保留率要求25%以上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最近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0亿韩元(约2.4亿人民币)以上 销售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200亿韩元(约1.6以人民币)以上 10

利润/ROE 要求符合利润或ROE条件: (净资产收益 *各会计年度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当中,以最小金率) 额为准,不得少于以下要求: 利润: •最近会计年度利润不得少于25亿韩元(约2,000万人民币) •最近3年利润累计金额不得少于50亿韩元(约4,000万人民币) ROE:最近ROE 5%以上,最近三年合计10%以上 大型法人:ROE 3%以上或利润不得少于50亿韩元以上、及经营现金流量 +(正) 股权分散 少数股东1,000名以上,韩国内招股量100万股(存托凭证)以上 * IPO:少数股东30%、公募10%以上 其他 不得有对企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并购、转让、受让或诉讼等纠纷 (若发生上述事项,在该会计年度结算之后方能申请) 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无限制股票的转让 (企业所在国规定限制转让的,其内容不包括KRX转让) KRX审查公司治理、透明度、企业公告以及投资者保护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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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权 投 资

1.产品描述:建行联合境内外合作机构对有良好增长潜力、主营业务明确、行业背景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直接参股,并对其进行上市辅导和包装,通过帮助其在境内或境外公开上市变现收回投资。

2.产品作用:(1)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融资,增强企业实力;(2)利用中国建设银行的品牌优势,优化企业形象,提升企业价值;(3)为企业境内外上市提供辅导。

3.客户标准:(1)具有高速增长潜力,行业背景良好;主营业务明确,产品有竞争力,市场潜力大;(2)企业规模尚处在发展中,对资金需求强烈;(3)具有高效率和有专长的经营管理队伍,管理层富于敬业精神,作风踏实,行为理性;产权明晰、股东结构比较清晰、单一;(4)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4.服务方式:有战略投资、特别投资、引进投资服务等投资服务形式。 (1)战略投资。建行全资子公司——建银国际(CCBI)作为财务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和管理的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购买外资对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2)组建或参股财务公司。建银国际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与大型企业合资组建或参股财务公司; (3)特别投资。建行利用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4)引进投资服务。建行利用庞大的客户资源和广阔的信息,帮助客户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建行还为股权投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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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业 投 资 基 金

1.产品描述: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2.产品特点:(1)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2)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3)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4) 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3.服务内容:可充分利用我行自身客户资源优势、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等,担任私募融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等。 现阶段总行已正式成立运作了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国航空产业投资基金,因此我行重点从帮助募集资金和推荐项目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具体如下:

(1)资金募集:总行正在筹建以及今后筹建的产业基金的资金募集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向机构投资者直接募集。我行需要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全国和地方社保基金、央企、大型国企、大型上市公司、投资公司、部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进行营销,争取其作为机构投资者投资我行医疗及航空等产业基金。投资人最好能拥有可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例如,医疗产业基金的存续期在7年以上),投资金额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二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在将来发行与产业基金相关的理财产品时,分行应积极配合总行要求,确保理财产品的销售任务顺利完成。

(2)项目推荐 :根据自身的客户资源情况挑选适合产业基金投资方向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给总行和产业基金。项目筛选的主要标准有:(1)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2)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3)企业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4)企业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管理素质;(5)企业具有上市计划的优先。

近期,各分行重点推荐上报与制药、医疗器械、医药物流、医疗服务、康复保健以及飞机、动力、航电、机电等相关的项目,作为医疗基金及航空基金的储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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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证 券 化

1.产品描述: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集合、建库,以资产库内资产所产生之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重组等技术处理,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融资过程(转化为可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

2.适用对象: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大型公司或机构类客户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类项目,如水务、电厂、高速公路等。

3.挑选准则(不良贷款除外):(1)资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3)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易于筛选;(4)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 (5)债务人的地域或行业分布广泛;(6)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7)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取,方便评级。

4.产品作用:(1)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以资产或未来现金流为基础,而非以发行人自身信用为基础;(2)融资成本相对较低;(3)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4)提高资本利用效率;(5)释放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

5.证券化的基本流程:(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2)设计交易结构,设计证券;(3)设定筛选标准,组建资产池;(4)提供数据,进行信用评级;(5)设立破产隔离机制;(6)出售资产,支付对价。证券化交易操作流程复杂,涉及法律、会计、税收、IT等多个层面问题,目前国内对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需要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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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顾 问

1.产品描述:财务顾问业务是建行利用自身在资金、人才、网络、信息及客户群方面的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活动提供诊断、咨询、分析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及产品服务,主要包括:财务诊断与咨询、并购与重组、境内外IPO上市及再融资、股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面的顾问服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建行可为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品种主要包括投资顾问、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财务报表分析财务顾问服务。

2.服务内容:设计全面财务顾问方案、财务诊断报告及建议书、提供尽职调查报告、编制财务模型(估值模型)、协助选择相关中介机构、参与谈判和准备相关协议,参与公开招标或路演、撰写信息备忘录等。

3.产品特点:(1)全面、整体解决企业财务问题, 提供“一站式”服务,免除企业多头奔忙之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量体裁衣”、“度身定制”的高知识含量、高附加性的金融服务;(2)以智力服务为主,融资服务为辅;(3)开展业务需要有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

4.收费标准: 财务顾问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根据服务性质不同,财务顾问费有两种收取方式:(1)咨询服务类:根据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和行业惯例等与客户商定财务顾问费用;(2)投资银行业务类:项目收费一般分为两部分,即维持费和成功费。其中维持费是为了覆盖财务顾问的人工等成本收取的,无论交易成功与否均需支持;成功费是在交易成功时支付给财务顾问的酬金,如交易未顺利完成,则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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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并购财务顾问

1.产品描述:并购财务顾问业务是建行利用自身在资金、人才、网络、信息及客户群方面的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包括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理财产品等并购融资产品设计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2. 服务内容:(1)为委托方寻找目标企业,包括收购方或被收购方;(2)开展对目标企业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3)协助委托方设计并实施符合交易各方需求的整体并购方案。整体并购方案要符合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节约财务与税务成本为目的,包括妥善安置员工、交易结构设计、并购融资安排、协同效应发挥、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各方资源整合等内容;(4)协助委托方制定谈判方案和策略,协助委托方与交易各方确定谈判交易条件与交易价格等;(5)协助委托方完成并购交易,支持并购资源的有效整合。

3.产品特点:(1)全面、整体解决企业并购重组问题, 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2) 在并购财务顾问当中,建行既可以担任并购交易中收购方的并购财务顾问,也可以担任被收购方的并购财务顾问。

4.收费标准: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取决于并购交易的金额大小、交易的复杂程度、提供的服务内容等,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并购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一般与并购交易金额挂钩,原则上不低于并购交易金额的1%,其他服务的收费将依据具体服务内容另行确定。并购财务顾问收费方式通常按前端费和成功费两部分收取,前端费为项目的启动经费,主要用于覆盖我行在提供服务时业务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差旅费用等前期投入。前端费可一次性收取或按月收取;成功费则是在项目成功后,收取约定费率的余下部分,一般是并购财务顾问费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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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项目融资财务顾问

1.产品描述: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的资产或权益作抵(质)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方式。项目融资顾问即为向该类项目提供的顾问服务。

2.适用对象: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需要巨额资金、投资风险大而传统融资方式又难以满足但现金流量稳定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运输、电力、农林、电子、公用事业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项目条件:融资项目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为宜;符合国家有关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3.服务内容:设计个性化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模式、担保方案、股本金结构等;准备信息备忘录、设计财务模型;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相关文件、协议的起草以及谈判;安排贷款行招标、融资谈判以及融资协议的签署;协助业主完成提款条件的准备工作以实现按时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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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建行针对个人和对公客户发行,通过专项信托计划购买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在特定阶段内的收益权,到期后由该公司对收益权进行回购,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作用:(1)盘活存量资产。股权收益权投资类理财产品能够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客户提供一个有效的渠道,提高资产的流动性;(2)保持原股东地位。为保持控股地位或股权持有人出于其他目的,没有减持该部分股权的意愿,可以通过股权收益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实现资产的合理运用;(3)资金使用灵活;(4)为投资者提供分享股权收益机会。

3.发行条件:(1)融资方与出质方原则上需为同一法律主体,原则上需为建行客户信用级别AA(含)以上,分行级(含)以上重点客户;(2)受托人需为与建行存在业务关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新的信托业务金融牌照;(3)拟用于质押的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为可流通股;原则上不可为国有法人股;质押股权比率通常应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大,但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为限;能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其他要求;(4)融资方最低融资成本为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时原则上此类产品的产品期限不超过三年;(5)股权收益权投资类理财产品的质押率通常为30%,视具体项目情况可进行调整,以50%为限;(6)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的履约义务原则上需要其大股东或相关第三方提供担保。

4.适用对象:融资方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投资方为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受意愿的个人、公司类和机构类客户。

5.风险情况: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回收及收益取决于基础资产运作,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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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类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投资资金通过信托平台受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对被融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回购或转让所投资股权,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作用: 完善公司股权结构,为融资客户解决资金需求,同时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为投资客户提供分享企业成长收益的理财产品。

3.发行条件:(1)优秀的非上市公司,或在行业中市场份额较大、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2)必须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帐户应受到我行监管,企业无缩股安排;(3)产品期限以2年到3年为主,原则上不超过5年。

4.适用对象:融资方主要为非上市企业;投资方为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受意愿的个人、公司类和机构类客户。

5.风险情况:本产品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回收及收益取决于基础资产运作,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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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建行面向合适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所募资金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股权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司股权,到期时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建行认可的第三方受让信托计划项下股权,股权转让价款扣除信托计划及产品运作管理相关税费后,经由建行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基础设施建设类人民币理财产品系通过信托计划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公司增资扩股和购买被投资公司现有股权两种方式。

2.产品作用:(1)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拓宽融资渠道;(2)为投资客户提供资金增值机会。

3.发行条件:(1)股权受让方必须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和财政实力较强且信誉良好的地市级政府的国资委或主要投融资平台公司,且上述地方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均以正式文件或决议等形式将股权受让价款纳入对应年度财政预算;(2)理财产品资金拟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国家或省级政府的相关规划,并已取得项目相关审批或核准;②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和财政实力较强且信誉良好的地市级政府所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③不属于国家区域发展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所限制或禁止的范围;④尽可能与建行信贷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领域相一致;(3)产品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具体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地方财政收支预测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3年。

4.适用对象:融资方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投资方为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和对公客户。

5.风险情况: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实现理财本金及收益的股权受让价款纳入财政预算,有政府财政保证,风险程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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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准

Reits人民币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建行针对个人、对公、机构客户发行,通过投资商业物业资产支持信托计划,从而获得收益的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2.产品作用:(1)为持有大量商业特业资产客户提供融资,拓宽融资渠道;(2)为投资客户提供资金增值机会。

3.发行条件:

(1)融资方应满足以下条件:①无任何不良记录,近三个年度财务状况良好;②建行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优先支持AAA级及AA级建行重点客户。 (2)受托人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与建行存在业务关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新的信托业务金融牌照;②无任何不良纪录;③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3)准Reits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融资方或其下属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资产池内物业产权及物业财产权。准Reits信托成立后,除项目需要外,融资方不得将资产池内物业及物业财产权办理抵押或质押。如需出售信托项下的物业资产,出售所得收入需优先用于偿还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②融资方需在建行开立租金归集账户。产品存续期内,资产池内物业产生的全部租金需定期归集 至该账户,以便实施掌握租金收入情况;③租金收入需根据项目需要定期划入信 托专用账户。租金进入信托专用账户后,除用于兑付本金收益及支付项目相关税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④理财产品期限内,资产池产生的租金收入可足额覆盖产品兑付本金收益要求。(4)融资方与出质方原则上需为同一法律主体,若两者为不同法律主体时,出质方需符合目前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比如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不可作为出质方。(5)理财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期限超过1年的产品,融资方成本应与银行贷款利率同步上浮。(6) 引入第三方为出质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是将资产池内物业及物业财产权向我行办理抵押或质押。

4.适用对象:融资方为持有商业物业资产的公司;投资方为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和对公客户。

5.风险情况: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收益都取决于基础的资产运作,风险程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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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图理财“一对一”信托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乾图理财(一对一)产品是指建行向公司或机构类客户定向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集的资金设立资金信托,将该笔信托资金指定向建行选定的融资客户发放信托贷款。

2.产品作用: 为融资客户提供快速、低成本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为投资客户提供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理财产品。

3.产品特点:(1)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2)资金相对有保障,建行对融资客户有授信额度,可给予贷款支持。

4.发行条件:

存量模式:①存量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原贷款未发生展期,也不存在借款人拖欠、违约等情况;②拟转出存量信贷资产的贷款档案资料完备,贷款资料和信息记录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③融资企业在我行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含),原则上应为AAA级或AA级总行重点客户;存量贷款的担保方式要为信用或第三方保证(不包括最高额保证);④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原则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⑤拟转出存量信贷资产距到期日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含);⑥借款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已知悉该贷款债权转让事宜,相应第三方保证人也已知悉,并将继续履行其保证义务; ⑦《借款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债权项下所附属的担保权利也不存在禁止转让的限制性规定;⑧借款应为固定期限贷款,循环额度贷款暂不考虑; ⑨客户具有还贷能力或有其他明确的还款保证;⑩原则上理财产品申请发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

增量模式:①具备合格借款主体资格,无不良记录,原则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②融资企业在我行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含),原则上应为AAA级或AA级总行重点级客户;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的AA级非总重客户,经总行投资银行部预审核后方可上报;③融资企业在我行要有相应的授信额度。同时,所发行的理财产品额度要相应扣减融资企业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④理财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对于与我行合作关系良好且能够明确还款来源的,在保证我行综合收益的前提下,理财产品期限可适当延长; ⑤符合总行相关行业准入或底线等相关要求,信托贷款不得投向国家政策和监管部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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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限制的行业、企业和项目;⑥具有明确、充足的还款来源;⑦鼓励为理财产品提供第三方担保。为提高理财产品安全性及市场吸引力,鼓励选择信用风险低、信誉良好、市场知名度高的公司、企业集团及相关符合我国《担保法》要求的专业机构等为理财产品提供第三方担保。提供有效第三方担保的理财产品,我行综合年收益率可适当下调;⑧原则上单期理财产品申请发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

5.适用对象:融资方主要为企业客户;投资方主要为公司类和机构类客户。 6.风险情况: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理财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取决于资金所投向的信贷资金的收益和质量,风险程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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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贷资产的“利得盈”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

增量模式的信托产品: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建行为客户安排资质优良的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发行信托受益凭证筹措资金,并将所筹资金向客户发放信托贷款。同时建行以信托受益凭证为投资产品,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发行理财产品。

存量模式的信托产品:建行以自身存量贷款设立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同时建行以该信托受益凭证为投资产品,向机构和个人发行理财产品。

2.产品作用: 为融资客户提供快速、低成本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客户市场知名度;为投资客户提供风险较低、收益较高、期限较短的投资产品。

3.产品特点:该产品发行范围、时间、规模可以视市场情况而定,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借款人除支付信托贷款利息外,无其他成本或费用。

4.发行条件:原则上信托贷款仅限于支持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期限不超过1年);不得投向国家政策和监管部门明确限制的行业、企业和项目,不得投向建行规定的退出性行业。

存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基础资产必须符合条件:(1)存量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原贷款未发生展期,也不存在借款人拖欠、违约等情况;(2)拟转出存量信贷资产的贷款档案资料完备,贷款资料和信息记录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3)融资企业在我行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含),原则上应为AAA级或AA级总行重点级客户;存量贷款的担保方式应为信用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不包括最高额保证);(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5)拟转出存量信贷资产距到期日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含),不短于1个月(含);(6)借款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已知悉该贷款债权转让事宜,并在《借款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7)《借款合同》中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债权项下所附属的担保权利也不存在禁止转让的限制性规定;(8)借款应为固定期限贷款,循环额度贷款暂不考虑;(9)分行确认能在客户还贷之前,留有足够的授信额度和贷款规模保证客户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或有其他明确的还款保证;(10)产品在全国市场销售的,原则上单期产品申请发行金额不低于1.5亿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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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区定向销售的,原则上单期产品申请发行金额不低于1亿元(含);(11)其他产品设计所要求的条件。

增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基础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格借款主体资格,无任何不良记录,近三个年度财务状况良好;(2)融资企业在建行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含),原则上应为AAA级或AA级总行重点级客户,或是对建行综合贡献度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的AA级非总重客户;(3)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于融资企业需求迫切、确实用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且能够明确还款来源的,其融资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4)在全国市场销售的,原则上单期产品申请发行金额不低于2.0亿元(含);在地区定向销售的,原则上单期产品申请发行金额不低于1.0亿元(含);(5)符合建行的其他规定。

5.适用对象:融资方为建行的存量或拟新增信贷客户;投资方为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或对公客户。

6.风险情况: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收益型产品。理财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取决于资金所投向的信贷资金的收益和质量,风险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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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建行专门针对个人、公司和机构客户,发起设立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建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益权,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特点:(1)本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2)产品期限灵活,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3)风险小,主要投资于建行已贴现的由全国主要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4)预期收益较高,一般高于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以上。

3.销售对象:风险承担较低的个人和对公客户。

4.风险情况: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由于投资的基础资产为建行已贴现的由全国主要股份制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产品风险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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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投资类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指建行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集的资金通过信托平台投资于股票、权证、一级市场新股及可转债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资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金融工具。

2、产品特点:(1)有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也有到期第三方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2)期限较长,一般为2年,安排3-6个月开放一次。

3、销售对象: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投资者。

4、风险情况:本类产品既有保本型也有非保本型产品,收益均为浮动收益型。非保本型产品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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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增值类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指建行向个人、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集的资金构投资债券市场、银行票据资产、信托受益凭证、新股申购、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工具。

2、产品特点:(1)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2)无认购费用;产品管理费应按市场公认的固定费率确定,每开放周期一次性收取;(3)产品期限在一年以上;(4)产品流动性较强,开放周期有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不等。

3、销售对象:短期性资金较充裕,期望承担较低风险、获得现金增值,同时要求有较高流动性的个人、公司与机构客户。

4、风险情况:本类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程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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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盈”债券类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指建行向个人、公司或机构类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集的资金银行间债券市场品种,基础资产中包含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投资工具,也包括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类投资工具。

2.产品特点:若基础资产不包含信用类投资工具,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若基础资产包含信用类投资工具,则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收益主要参照对比对象是同期限银行存款,发挥理财产品银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优势,为客户提供较高的收益,同时通过提前终止设置等附属条款,为客户提供流动性保护。

3.销售对象:该类产品主要适用于风险承受能力一般的个人和对公机构投资者。

4.风险情况:本产品分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取决于基础的资产运作,风险程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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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结构性理财产品

1.产品描述:指建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信托方式,将产品挂钩于股票、权证、基金等法律法规允许投资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或投资者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该项业务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要,设计推出从简单到复杂、保本到非保本、保守到进取等各类理财产品。

2.产品特点:(1)扩展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分享境内资本市场的成长收益;(2)更多样化地投资,更专业的投资管理,收益率高且稳定;(3)流动性较好,安全性较高;(4)强调风险控制,引入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3.投资范围:由于境内外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的不同,目前结构性理财产品因挂钩资产的不同可细分为:挂钩境内资产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和挂钩境外资产的结构性产品,相应地,产品运作模式也存在一定差异。境内结构性理财产品主要通过信托方式,采取投资组合设计,募集资金最终投资于境内股票、权证、基金及固定收益类产品等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境外结构性理财产品目前主要采取结构性存款方式,挂钩资产主要包括境外股票指数、股票、基金、另类投资品等,交易结构构建严谨、合理,并可采用信用增级的手段。

4.销售对象:适用于不同风险偏好的个人投资者。

5、风险程度:该类业务产品风险程度从无风险到较高风险均有,具体风险程度取决于所挂钩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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