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依法到人力资源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超过30日员工本人未亲自签署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即终止劳动关系。 2.辞职:
2.1入职培训期内辞职,不予以结算工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该员工责任。
2.2试用期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通知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并填写“工作交接表”,在工作交接无误的情况下,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和工资结算,造成公司损失或运作困难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2.3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按程序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离职日亲自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并填写“工作交接表”由各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离职和结算工资。工作未交接清楚的公司不予办理离职和工资结算。因员工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2.4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应提供完整的交接手续清单,并归还公司物品,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暂缓结算工资或要求赔偿损失。 3.辞退及终止劳动关系:
3.1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国家法津或公司管理规定,应予以立即辞退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上报工会后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不给予离职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2所有被辞退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应按正常手续办理交接;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暂缓结算工资,直至办理好交接手续。 4.自动离职:
4.1所有员工有以下情节即可视为自动离职: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次的;试用期内连续一周失去联系,无法确认是否上班的;入职30日内未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30日内未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
4.2自动离职人员因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暂不予结算工资。
4.3自动离职人员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一律作辞退处理,不给予任何补偿。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5.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5.1根据公司人力规划的需求,人力资源部将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
5.2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由员工本人按“工作交接表”列明的事项与相关部门和人员交接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工资结算。 5.3凡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不给予任何补偿金。(建议增加: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6. 办完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开具“放行条”,离职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厂区。
7.离职人员办完交接手续后只能在保安室或大门口等候通知,不得返回厂区。值班保安凭放行条及时安排离职人员的停留和离厂,离职人员的行李必须主动接受保安的检查。
8. 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尽快帮助离职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逐项签字确认,无法交接的按规定赔偿并作出相应说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