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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练习题讲解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

李某(⼥)与陈某(男)于2000年10⽉1⽇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陈某经常打骂李某,李某2001年9⽉2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委托代理⼈张某出庭,⾃⼰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法院于2001年11⽉3⽇判决李某和陈某不准离婚。2001年12⽉,李某发现陈某与某⼥青年有不正当关系,⼜于2001年12⽉9⽇向⼈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内不得再起诉为由,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对此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三⽇申请该⼈民法院对该裁定进⾏再审,⼈民法院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请。陈某也觉得和李某⽣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李某离婚,但⼆⼈对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2001年12⽉28⽇,陈某向⼈民法院起诉离婚,⼈民法院同样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内不准再起诉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接到裁定书的第⼆天,陈某便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审⼈民法院认为⼀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认为⼀审⼈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民法院组成了包括李某的哥哥在内的合议庭,并作出了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于2002年2⽉27⽇⽣效。2004年3⽉28⽇,陈某认为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对此案没有⽴案审理。 〔问题〕

1、陈某对⼈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审⼈民法院认为⼀审法院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2、陈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3、在本案中,还存在哪些程序错误?答案:

1、第⼆审⼈民法院查明第⼀审⼈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是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审⼈民法院进⾏审理。

2、不应当受理;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不正确;对于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符合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案审理;本案中原审法院不应当受理是因为超过了申请再审的⼆年期限。

3、还存在以下错误:

(1) 陈某委托代理⼈张某出庭,⾃⼰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是错误的,在离婚案件中,当事⼈应当出庭;

(2)李某第⼆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不应以判决离婚的、6个⽉内不能再起诉离婚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因为李某提出了新的理由;

(3)李某不应在接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第三⽇即申请再审,此时裁定还未⽣效;(4)法院驳回陈某起诉的理由也不正确,因为被告也起诉离婚,不受六个⽉的限制;(5) ⼀审⼈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李某的哥哥不应参加合议庭。(三)

村民甲、⼄合伙出资40万元成⽴“欣欣船舶打捞队”,进⾏沉船打捞作业。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到期后,甲、⼄均要求终⽌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收益60余万元,甲、⼄两⼈对如何分配利益产⽣纠纷,遂于2004年5⽉8⽇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民法院受理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当事⼈提出愿意适⽤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民法院同意,决定适⽤简易程序审理,由A审判员独任审理。甲、⼄均委托了律师,被告⼄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要求给予举证期限。甲、⼄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A审判员同意。6⽉5⽇开庭审理时,A审判员宣布因为适⽤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宣告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了。审理过程中,双⽅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调解,双⽅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签名就⽣效。6⽉7⽇,原告就以该调解协议为执⾏依据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6⽉15⽇,⼈民法院向双⽅诉讼了调解书,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致,要求⼈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提出调解书对有关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没有进⾏详细、清楚地说明,要求⼈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补正。[问题]

1、⼈民法院对该案适⽤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本案原告甲起诉时根本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民法院不能对⼄进⾏送达的,⼈民法院应当处理?3、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本案中A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向当事⼈宣告诉讼权利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中调解协议何时⽣效?原告是否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调解协议?6、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致,⼈民法院如何处理?7、被告⼄要求⼈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补正的理由是否成⽴?为什么?8、本案中,如果A审判员没有进⾏调解直接做出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

1、 正确;因为基层⼈民法院适⽤第⼀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各⽅⾃愿选择适⽤简易程序,经⼈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简易程序进⾏审理。

2、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 不正确;当事⼈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

4、 不正确;当事⼈各⽅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员除告知当事⼈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5、 该调解协议⾃双⽅签名之⽇起发⽣法律效⼒;不能。

6、 当事⼈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致为由提出异议,⼈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7、 不正确;当事⼈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民法院在制作裁判⽂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8、 不正确;合伙协议纠纷,⼈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调解。⽽且,本案中,双⽅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具有调解的基础。(四)

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于2002年3⽉订⽴了⼀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兴旺机械铸造⼚向新中机械进出⼝公司提供⽤于出⼝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的⼀切纠纷,均应当由双⽅当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在履⾏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旺机械铸造⼚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给⾃⼰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当事⼈⾃⾏和解,订⽴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兴旺机械铸造⼚⼜反悔,拒不履⾏和解协议,⽽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公司为被告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向⼈民法院提出在双⽅当事⼈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民法院⽆权受理该案,⼈民法院应当中⽌诉讼程序。⼈民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问题〕

(1) 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订⽴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效⼒?

(2)在兴旺机械铸造⼚反悔拒不履⾏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可以采⽤何种⽅式来维护⾃⼰的合法权益?(3)兴旺机械铸造⼚能否向⼈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公司?为什么?

(4)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要求,⼈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在⼈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6)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是由仲裁庭依据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的效⼒?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当事⼈可否再向⼈民法院起诉?答案:

(1) 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订⽴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的法律效⼒。(2) 新中机械进出⼝公司可以依据双⽅原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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