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 (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2、办理范围:全市范围内,属市环保局管理权限内,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上

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第一批)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第二批)

内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单位除外)。 3、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两份); (2)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3)地形图(原件); (4)项目总平面图;

(5)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辐射项目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技术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5、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受理地址:

沪太路500号辐射项目受理窗口 邮政编码:200065

咨询电话:56535003、56535002

(1)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有可行性报告时,报送可行性报告;无可行性报告时,报送项目建议书;无项目建议书时,报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加盖公章,并如实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由来、单位性质、建设地点、总投资、建设内容、产品及规模、原辅材料、工艺流程、公用动力及辅助设备、产生污染物及相应环保措施等。 (2)地形图:

地形图应为由上海市测绘院绘制的最新版,市区比例为1:500,郊区为1:1000或1:2000。地形图上标注项目轮廓。项目涉及多张地形图时,应按实际位置将其拼接成一张。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评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封面上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8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