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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

2022-09-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

金元宝

辽宁市委党校,辽宁 111000

摘要:民法和商法都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处理民事案件用到的最主要的法律法规,民法和商法都以维护我国公民的切身权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两者在价值取向上是有所区别的,本文主要分析了民商法的不同价值取向以及给立法带来的影响,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民商立法;影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素质水平也有所提升,这就加快了我国的立法程序,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民法与商法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两部法律,民法和商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对立法模式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我国民商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一、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价值取向分析

1.1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与差异性民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两者既有着内在的联系,又存在个体差异性,首先,民法的调整对像单位要比商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广。两部法律都以维护我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为主要目的,这也是两部法的相同点之一,两部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同,主要体现在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广大人民群众,而商法则是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民群众具有一定的行为约束力,所以,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民法的调整范围要广一些。另外,民法的价值取向偏向于公平优先的原则,在民法处理案件时,会兼顾到双方的各种情况,而商法的价值取向则偏向于以利益效益,以维护受害人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民法大多数案件都以过错方承担责任,对受害人采取一定的补偿,而商法则是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涉及情况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和商法是国家基本法的重要构成部分,都是以平等双方之间的权利关系为出发点,以公平客观的原则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民法和商法的不断完善,促进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二者价值取向的异同,决定了两者之间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特点,同时又很好的区别了案件性质,总而言之,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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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建立模式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1.2民商法立法价值取向

民法的使用单位大部分是处理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般来讲,其危害性较低,所以在民法立法的时候,立法人员更为关注其公平原则,这与民事案件的性质有直接关系。民法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在民事活动中遇到的利益纠纷,其要求法律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解决双方的矛盾。而商法的立法则是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商业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赚取可观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导向作用,当然公益活动除外,商业法本身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物,商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是以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为基础,商法的价值包含公平、自由、秩序和效益等,效益是商法的核心及首要价值,居于商法价值的首要地位,是商法天生的价值追求,效益优先是商事立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商法效益优先原则的产生基础与原因分析。市场经济是对市场行为进行调节、对社会资源全社会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商法的产生和作用与市场经济关系密切,故市场经济是商法效益优先的经济原因;商法始终对市场经济进行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内容、规则、运作方式构成商法规则,也决定商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对我国民商立法模式选择的影响

在我国的立法模式中,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还存在一些争议,由于民法的包容性很大,其包围范围又很广,一部分人认为民法可以完全包容商法,不必再立商法,因为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人民自主经营模式也已经很普遍了,商业经营已经成为了我国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经营中的合法权益都

可以试作人民的民事权,没有必要再分商业活动还是普通民事活动。现如今,国家已经不实行阶级统治了,也取消了阶级制度,提倡人人平等,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既然没有了阶级,也就没有了商业阶级,那么商法的建立其实没有多大意义。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实行很久了,也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另一部分人认为民法与商法应该分开,分别立法,持这种观点的人大部分是看到了民法与商法在立法时价值取向的不同,认为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不应该混淆。民商分立就是商法、民法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互相独立,相互依存,二者并行,分别立法,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共同致力于调整经济关系的立法体制。二者在产生基础、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行为性质、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尤其是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决定了二者应当相互独立而不应该强行混合在一起。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与商法同属我国的基本法,其最终目的都是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使人民在遇到纠纷时可以有法可依,可以通过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不管民法与商法的立法模式是合一还是分开立法,都不能改变国家立法的目的,任何法律的立法模式都是要在符合当前社会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民法与商法的立法模式还有待立法部门深究。

参考文献:

[1]黄清华.科学精神与现代民商法的实践[J].私法研究,2014,15(01):37-70.

[2]孙宪忠,谢鸿飞.中国民法学六十年:1949—2009年[J].私法研究,2010,8(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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