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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述题总结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理学简述题总结

1、 简述立法的基本特征

答:第一,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第二,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

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四,立法是一项包括多种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

2、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1)司法权的专属性:参与司法活动的各个国家机关应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审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3、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答:(1)经济的市场化与政治的法治化是互相配套的。在市场经济中,不论什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权利是靠法律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来保障,他们与政府不再存在隶属关系,政府也不再干涉他们的经营,对他们的管理是由法律手段进

行。(2)法治的实质就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限制,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搞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为前提,法治社会的经济也只能是市场经济。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4、 简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5、 简述司法的基本特征

答:1.被动性:司法的被动性又称司法消极主义,这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司法被动性既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2.终局性: 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3.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既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要求审判机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中裁判,在司法活动和过程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以中立性追求司法公正。

4.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同样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以及政治、社会舆论和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左右和不当干扰。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5.合法性: 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依据,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纠纷解决和案件处理的基本标准,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避免司法裁判的恣意。

6.程序性: 现代司法以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并以此作为制度、程序设计的标准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程序公正,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的设立、职权行使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规范,注重证据、保障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拥有平等的机会、受到同样的保护。同时,程序性的要求还体现在司法权行使的公开性和当事人参与等原则上。

7.专属性和职业化: 专属性,又称司法的独占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并由宪法加以确认和保护。

6、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答:(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7、 正式解释的种类有哪些?

答:

8、 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1)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免除的活动。

(2)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价值取向、责任立法指导方针、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责任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非法责罚”

(3)一般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溯及。

②责任相称原则:(1)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责任性质相称

(2)违法行为的危害或损害与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相称

(3)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法律责任轻重和种类相称。

③责任自负原则:(1)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无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3)保证责任人受到追究,保证无责任人不受法律追究。

④因果联系原则:(1)确认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2)确认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的因果关系

(3)确认此因果关系是必然还是偶然、是直接还是间接。

9、 违法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10、“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 答:(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2)加强司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4)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10、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

(3)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4)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都要纳入法律的轨道,都要有法律,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 所谓“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派、武装部队,以及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

其他相关:(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4)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5)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6)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11、 中国历史上传统法律意识对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哪些影响?

答:积极影响:(1)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公开宣扬宗法等级制度的儒家,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也历来重视圣君贤人的典范作用,强调君臣守法的重要性。

(2)重视民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在儒家中孔子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仁者爱人”即重视人,关心人。国家法律都必须要以社会和人民的最大幸福为价值追求。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人为本”思想其实是对古代的“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以人为本”在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德法共行”的思想。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当今,我们要坚持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在完善法治建设的同时,要继承和弘扬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并以此为根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道德和法律体系。

(4)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中国传统社会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种与和谐意识相关的宽恕精神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本土优秀资源。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人们相互关系的和谐,

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传播了统治者所需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消极影响:(1)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遗毒尚存。权大于法的人治法文化并未中断,而是以一种惯性的力量得以存活和延续至今,不仅在建国初期有影响,文革期间又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就是在进行法治建设的今天,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行为,阻碍着法律的贯彻实施,受 其 影 响 ,无 论 是 在 法 律 领 域 还 是在司法领域,我们都长期未能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以致出现了严重的权大于法的现象。

(2重礼轻法和法律虚无观念根深蒂固。在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重礼轻法和法律虚无观念根深蒂固。在这些观念的共同作用下,反映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还不充分,法律的地位还十分脆弱,法律的功能尚未十分有效的发挥,中国法律传统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3)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行使司法权时往往受到行政权强有力的干涉。而且,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基本要求,而当前的司法体制离此还甚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点就是“执法原情”,这种负面影响至今危害甚广,重感情、重人情、重关系,成为现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4)法传统上的封闭保守性仍有影响。改革开放前,高度计划化的经济体制本质上是权力经济,人治经济。在这种体制下制定的法律,其基本指导思想就是把法律作为管理经济,控制社会的工具。因而它维护的是政府 权 威 及 其 各 部 门 的 利 益,这 种 法 制 缺 乏 维 护 保 障 独 立 、 平 等 、自 由 的 精 神 ,相 对 而 言 ,忽 视社会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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