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
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应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在医院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行使处方权。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具备《麻醉药品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电子处方。
2.医师应到医务科及时办理或变更《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手续,待取得注册后方可授予处方权。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章样式留样于药学部。进修等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医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方有效。
3.医师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特殊药品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30日用量),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特殊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7.处方中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8.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8.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8.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8.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8.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8.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8.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8.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8.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
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8.11开具纸质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8.1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14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8.15医院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8.16处方由药学部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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