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表2.4的要求。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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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3.3 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10m。
3.4 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30m)。3.5 建设穿河构筑物的,应在河道管埋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4.
沿河构筑物
4.1 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4.2 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4.3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以上。4.4 亲水平台外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河口线。
信息来源:上海市水务局 时间: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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