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王超俊/华北理工大学
摘 要:为了创造一个公平有序、透明且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经营融资、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承担、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与限制、债权人会议等诸多方面进行解释,力图更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融资提供保障,发挥破产制度在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破产企业融资 保证人责任 债权人权利行使 债权人会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制定的目的不仅仅只考虑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将陷入困境的企业的生存机会以及破产企业对社会利益也需考虑在内。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通过破产程序得以实现,维护了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另一方面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得以恢复希望或者实现资源优化组合,降低企业破产带来各种的消极影响。我国《破产法》兼具灵活性与强制性,它尽最大努力减少破产企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能更好的整合各种有效资源,以便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运转。
一、破解破产企业融资难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营业资金不足成为其打算继续营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出于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质疑以及债务人信用等级降低等原因,银行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为债务人提供贷款,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也不愿意为债务人提供借款,其他潜在的债权人也有合理且充分的理由怀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助于闲置资金流向破产企业。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向出于继续营业目的的破产企业提供借款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提供借款的债权人要求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其设定抵押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债权按照顺序清偿。该条规定有助于减轻债权人对债务人还款的担
忧,为破产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
二、保证人责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如何解决。第四条规定保证人破产时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问题,第五条规定了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破产时他们各自如何承担责任。
第四条规定了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在其破产申请受理时到期,此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另外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再主张,对债权人得到的债权清偿分配数额先提存,等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进行清偿,保证人履行完保证责任后,其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求偿。此条规定明确了提供保证的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得债权申报规则,同时对提存规则进行了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履行有顺序之分保证人在先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五条规定了在债务人和保证人都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双方分别申报自己的债权,如果向二者分别都申报了全部债权,债权人从一方获得清偿后其在另一方申报的债权数额并不发生相应的改变,但是债权人的受偿额不能超过其享有的债权总额。本条规定未区分保证的方式。保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在第一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是只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分别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也有权同时向两者主张全部债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清偿完债权后也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追偿。由于保证方式存在不同,在司法解释中有必要进行区分。
三、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
《破产法》的制定目的之一便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和第十条分别对债权人的查阅权和知情权做出了规定。第六条规定管理人在债权人债权申报过程中的权
利、义务;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资料的查阅权。这一条是此次司法解释的创新性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查阅权,有助于其详细了解破产企业和管理人的履职情况等,有助于其监督管理人、维护自身权益。第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和权利限制、救济方式。债权人在破产法中被赋予了查阅债务人经营信息和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等资料,当其权利无法实现时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救济,但是债权人所查询资料一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其需按规定承担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对债权登记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如何处理做出了规定。第八条规定何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以及之前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给出理由表明其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管理人予以解释或者调整,但仍然有异议的,待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的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企业破产前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继续有效,相关异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第九条明确了债权确认诉讼中德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债务人以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作为理由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被异议的债权人作为被告;债权人以他人债权存在异议起诉的,被异议债权人成为被告;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债务人为被告;多个人对同一笔债权产生异议并申请参加诉讼的,成为案件的共同原告。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以此来传递债权人们的意志,协调债权人们的行为,实现债权人们的债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及表决的结果需要及时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除此之外解释还规定了只有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才有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不受影响的债权人参与表决时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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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享有的表决权利,明确了重整计划表决中债权人应具备的相关资格。这也表明了债权人和股东的权利行使是有限制的,不能滥用其权利。
第十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召开或者表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表决的内容违法、超出职权范围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本条将债权人会议可撤销的几种情形一一列举,对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实体内容等进行了全方面的规定,涵盖了实践中债权人会议决议瑕疵的方方面面,对于指导债权人行使权利以及各方在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操作,提供了很大帮助。
第十三条对债权人会议的授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在(上接88页)众监督,要主动通过全面公开村务、民主评议等内容广泛的接受监督,以提升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进而通过监督不断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和能力。
(2)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实现精准发展可持续。现阶段产业发展以散漫发展为主,主要模式是村级倡导,村民自主响应,因而在产业的发展力度、产业的持久性和经济效益上均没有达到理想效果。要符合村有主导产业、达到“一村一品”的要求,要在广泛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下由村级主导,县级加大投入力度和后续支持保障,方可能实现发展实效和可持续。山羊头村目前最优质的产品主要有核桃、玄参、贝母,其中又以核桃品质最优、口碑最好、效益最稳定。但目前山羊头核桃因其规模限制以及品牌的知名度的影响还没有带来明显的效益。但未来发展可期。在产业规模上扩大、产品质量上提档、品牌知名上着力,逐步达到“一村一品”人目的,由品牌带动产业发展和走上致富。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也是制约山羊头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三年的驻村定点扶贫,目前基础设施发展已相对比较完善,但距离支撑整村产业发展还有一定困难。因而完善基础设施建始迫在眉睫,首先要完善的是交通设施建设,目前主干道理虽都已经完善,但路面宽度不够,稍大的货运车辆通行线路有限,而入户小路则更多的
对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授权时,其授权不
能是概括性授权,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这些具体性授权包括:申请更换管理人以及对管理人进行审查、监督;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管理人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进行了约束,规定其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不通过便不能对重大财产进行不得处分。债权人会议是为了维护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分是否合理是影响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债权人会议对此项内容进行表决,以便监督管理人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五、结语《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细化了原来的规定,从打破破产企业重整融资难是机耕路。其次是完善水利设施建设,经常性缺水也是制约山羊头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山羊头地理位置特殊,无长期稳定的水源,解决水利设施建设,寻找合适的水源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通过统筹项目安排,已建设小型水池8座,但稳定水源依然是难题。再次是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整的信息通讯是打破信息孤岛,避免信息不对称的绝对因素。
(4)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构建预防返贫机制。山羊头村地理位置偏远,医疗卫生、基础教育、就业引导等均不成熟,最近的相对条件好一点的医院要到龙坪乡或者高坪镇,最近的小学要到申酉坪村小学,就业全靠自己寻找。这些都制约且将长期制约着山羊头村发展,要从根上破除贫困,解决基础教育和稳定的医疗水平是关键,教育解决好可以解决代际贫困,需要强化教育扶贫,完善职业教育对口支援机制,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代劳动力都能接受适应就业需求的职业培训,促进贫困农村的内生型发展。医疗解决好可以避免一病穷三代的现象。加大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力度,适时提高农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降低大病救助补助门槛,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5)健全法律制度建设,完善返贫保障体系。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制度机制始终是扶贫脱贫的重中之重,只有稳定的制度和坚强的执行才是稳定脱贫
的局面、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实现、债权人的相关权益、明确债权人会议的各项问题等角度入手,为破产案件的处理以及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撑,推动破产案件的规范审理,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为我国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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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应持续加大对贫困农村的财政倾斜力度,尽可能多地增加支农资金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对偏远民族地区税收进行返还,缓解其资金不足、财政赤字现状。不断增强对“低保”、“五保”户的财政补贴力度,着眼于消除极端贫困、一般贫困和贫困边缘群体,筑牢防止返贫的堤坝。持续扩大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构建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建立民族地区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推进和完善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实现西部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合理对接,避免因病加剧整个地区的贫困程度。逐渐缩减因病致贫的贫困群体。
为避免民族地区贫困带来一系列社会风险和问题,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需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以多元化的扶贫手段和致富措施,统筹推进各方协调发展,避免片面追求阶段性扶贫成效,治标不治本,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脱贫长效机制。本文旨在通过综合分析建始县山羊头村精准扶贫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求为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研究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作者简介:朱小丽(1993-),女,土家族,湖北巴东人,湖北民族大学民族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治、民族地区行政管理和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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