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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成房发[2007]9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2.11 【实施日期】200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房发〔2007〕9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主体与范围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 1 / 3

服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或依约终止、业主大会未设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

建筑物总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区划,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投标方式。

二、前期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主体、范围与核准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物业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应当报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报经当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建筑区划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二)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2 / 3

(三)招标文件;

(四)要求为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拟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等资料;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当提交投标人未投标的原因说明及经相关单位证明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情况说明;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同意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核准意见。

三、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与条件

(一)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为依法设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资质等级与承接的建筑区划建筑面积相对应;

2、为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与本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相对应; 3、建立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且上年度信用记分累计高于60分。 四、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可以根据所在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具体实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精神进行,从依法组建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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