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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水产种苗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财税﹝1998﹞30号【发文日期】1998-12-31【实施时间】1998-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为鼓励我省水产品的发展,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暂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农业特产税。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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