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 (题后含答案及解
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147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2008—卷一—6,单)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C 解析: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它的具体形式是指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1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的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1必须被承认为无效。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目的解释包括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解释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本题中,法官联系《刑法》第147条的规定来解释第140条的规定,显然使用的是体系解释的方法,故选项C正确。本题答案为C。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2. 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一—11,单)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正确答案:A 解析:法律渊源可以划分为两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渊源与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拥有法律意义的非正式渊源。在我国,非正式渊源有判例、习惯与政策三种基本类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所载的内容就是判例,所以可以被视为非正式渊源,所以选项A正确。 法律文件可以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只能对特定主体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针对不特定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在该选项的前半段表述中,表达的是裁判文书针对各级法院,因而针对的是特定个体;但同时,该选项的后半段表述又说,裁判文书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以这是自相矛盾的表述。恰当的说法,要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要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对当事人而言也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很显然,选项B的表述自相矛盾,所以错误。 在具有成文宪法的中国,只有成文宪法拥有最高的普遍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错误的原因在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确有权作出司法解释,并且该裁判文书确实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裁判文书就是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针对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个案裁判的具体判决结果,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3. 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一—9,单)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正确答案:B
解析: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作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庭还是较低等级的法官、法庭。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C的错误在于,“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法律事实,因此它在法律推理中扮演的是小前提的角色,而不是法律大前提(法律渊源)。 根据历史传统和表现上的特征,我们可以划分出两大法系,其中英美法系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以判例法和成文法作为正式渊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只将成文法作为正式渊源,而将判例视为非正式渊源。因此,即使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的确存在判例,但是要想将它们归人判例法系,还需要将判例视为正式渊源,故选项D错误。 虽然刘法官在该案中,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的判例,提出自己对本案的
看法,但是他并没有将这些内容视为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只是将它们视为具有一定说服力的非正式渊源,故选项B正确。本题答案为B。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4. 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2009—卷一—9,单)
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正确答案:C
解析:法律推理有三个特征:(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因此,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而不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另外,“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这个主张本身的要求过强,实际上无法做到,因为法律推理即使以发现事实和真相为主要目的,也无法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而只能发现“证据支持”的事实和真相,因此A项错误。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必然要运用法律推理;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常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后才能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因此B项错误。 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但同时法官也在进行价值判断,其综合考虑价值、利益、历史、目的诸因素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法律适用过程的组成部分。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价值引导的思考方式,故C项正确。 法律推理不仅包括形式推理(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还包括辩证推理等推理模式,它作为人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其主观能动性决定在推理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个人价值观等主观要素的影响,故D项错误。其实,严格说来.只有演绎推理才有可能排除价值判断的参与,其他的推理反而均与价值判断有关。本题答案为C。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5. 某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所以对其判处2年有期徒刑。这位法官所用的是下列哪一种推理?(2008—卷一—2,单)
A.类比法律推 B.归纳法律推理 C.演绎法律推
D.设证法律推理
正确答案:C 解析: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者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
出它们在另一个或者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其基本形式是: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B(类)事物也具有a、b、c属性;因此,B(类)事务也具有d属性。类比推理在法律上适用的基本形式为: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归纳推理采用以下形式逻辑规则:a、b、c、d、e、f.……y、z都属于P;a具有Q属性,b具有Q属性,c具有Q属性,d也具有Q属性。由此得知:所有的P都具有Q属性。设证推理是指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所有M是P,S是M r因此,S是P。演绎推理在法律上适用的基本形式为:某一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符合该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假定条件(适用范围)作为小前提。从而得出:该案件必须根据该法律规则指示的处理方式处理。 在本案中,法官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为大前提,以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这一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得出处理结果,显然属于演绎推理。本题答案为C。 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6.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的法典,《法典》第5卷第158条规定:“妇女要终生耐心、忍让、热心善业、贞操,淡泊如学生,遵守关于妇女从一而终的卓越规定。”第164条规定:“不忠于丈夫的妇女生前遭诟辱,死后投生在豺狼腹内,或为象皮病和肺痨所苦。”第8卷第417条规定:“婆罗门贫困时,可完全问心无愧地将其奴隶首陀罗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国王不应加以处罚。”第11卷第81条规定:“坚持苦行,纯洁如学生,凝神静思,凡12年,可以偿赎杀害一个婆罗门的罪恶。”结合材料,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卷一—8,单)
A.《摩奴法典》的规定表明,人类早期的法律和道德、宗教等其他规范是浑然一体的
B.《摩奴法典》规定苦修可以免于处罚,说明《法典》缺乏强制性 C.《摩奴法典》公开维护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 D.《摩奴法典》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符合
正确答案:B
解析: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彼此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奴隶制时期的法典,里面充斥了大量的宗教、道德规范,与原始习惯法相互渗透,浑然一体,故A项正确。 古代法与现代法一样,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故B项错误,当选。 古印度实行种姓制度,婆罗门为最高阶层即统治阶级,首陀罗为社会底层即被剥削阶级,《摩奴法典》作为统治阶级的法公开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故C项正确。 《摩奴法典》宗教色彩浓厚,如“死后投生豺狼腹内”等规定具有迷信和神秘主义色彩,不符合现代法律理性与科学的价值追求,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知识模块:法的本体
7. 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5,多)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
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正确答案:B
解析: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而言,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故选项A正确。 古代法与现代法一样,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故B项错误,当选。 古印度实行种姓制度,婆罗门为最高阶层即统治阶级,首陀罗为社会底层即被剥削阶级,《摩奴法典》作为统治阶级的法公开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故C项正确。 《摩奴法典》宗教色彩浓厚,如“死后投生豺狼腹内”等规定具有迷信和神秘主义色彩,不符合现代法律理性与科学的价值追求,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知识模块:法的本体
8. 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一—9,单)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名人名言题。马克思的此话的基本含义,是指在民主的国家中,法律具有相当于“国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民主主要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往往与法治相一致,故D项说法正确。在专制国家中,国王的意志往往具有强制力,具有法律的效力,故C项说法正确。因此,从历史上看,既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即民主的法律,也有体现专制国王意志的法律,如古代中国的封建王朝的法律,即专制的法律。故A项说法正确。民主的要求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在民主的国家中,君主或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故B
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9. 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一—6,单)
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正确答案:B
解析: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
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序、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人们在紧急状态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是符合社会对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普遍评价的,因此法律不应对紧急避险的行为予以限制或制裁,否则将由于违反人类普遍的行为方式而不能被遵守,这也正是“紧急状态无法律”这句格言的内涵所在,故选项B为正确答案。A项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在紧急状态下,会有相应的“特别法”来进行规制,如《紧急状态法》。C项的说法和实践明显不相符合,就像相信有法律就不会有违法行
为一样错误。D项说法过于绝对。本题答案为B。涉及知识点:法与社会
10.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卷一—7,单)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
正确答案:D 解析: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这句话深刻揭示了法的发展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的存在决定着法律的存在,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故A、C项正确。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故B项正确。 法以社会为基础,并不意味着法能脱离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而独立发展,法的社会发展过程就是不断研究与实践的过程,立法本身就是一种造法活动,司法则是法对社会调整的重要方式,而法学研究是对法学自身体系的丰富与完善。离开理论与实践,法也就不能成为法了,故D项说法过于绝对,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答案为D。涉及知识点:法与社会
11.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0—卷一—91,任)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正确答案:B
解析: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
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二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古代立法者中有自然法学者,他们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统一。近现代立法者中也有“新自然法”学派的人支持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故C项和D项说法错误。(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对此,几乎所有学者都不存异议。问题是这种内容上的联系是否应有限度以及限度如何确定。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如中国古代法就具有浓厚的伦理法特征。这与古代法学家相应观点的支撑不可分。故A项说法错误。古代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使法确认和体现尽可能多甚至全部的道德内容,以保证社会思想的纯洁性。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这与近现代法学家的基本立场不无关系,他们大多倾向于将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相对分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说。B项说法正确。注意,所有人都会认为应当由法律和道德共同治理社会,而不能只是单方面强调其中的某一部分。本题答案为B。涉及知识点:法与社会
12. 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2011—卷一—15,单) 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正确答案:D
解析:在人权的性质方面,考生需要注意三点:(1)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但是,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2)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权必须被法律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3)人权具有历史性,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相应于人权的三个层面,即应然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本题考查到了第(3)点,这也是我们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一直强调的一点,即,反对人权的普世性、超验性和不证自明性,而主张人权的历史性和社会物质条件制约性。选项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自然法在西方法律思想中被认为是普世的、超越于一切人类社会之上的法,具有普适性。选项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是对人权之超验性的一种神学证明方式,实际上也是一种自然法(神学自然法)的观
念。A项和C项体现的都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理解相去甚远,故而不选。至于B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确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但它说明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紧密关联性,而没有涉及对人权之历史性的解说。选项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说明的正是人权的历史性,即人权的保护内容和范围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所谓历史的发展指的就是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结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由其制约的其他各个方面(包括文化),因此选择D项。本题答案为D。涉及知识点:法与社会
13.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成为可能,产生了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器官进行处理的权利。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查会议起草的《统一组织捐献法》规定:“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的目的”;“如果个人在死前未作出捐献表示,他的近亲可以如此做”;“如果个人已经作出这种捐献表示的,不能被亲属取消。”之后,美国所有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取了这个法令。关于这一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一—4,单)
A.科技进步对法律制度的变迁有较大的影响 B.人权必须法律化才能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 C.人权归根结底来源于国家的承认
D.器官捐献是一种自由处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正确答案:C
解析:科技对法的作用包括对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和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因此,选项A说法正确。 现代社会,无法律也无人权。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而且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法律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因此,选项B说法正确。 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具有的平等权利。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因此,人权归根结底来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非国家的承认。国家的承认只会使得人权得到更强的保护。因此,选项C错误。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总之,“器官捐献权”的行使尽管受到法律限制,但仍属于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的权利,故选项D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C。 涉及知识点:法与社会
14. 下列法律中,哪一部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2008—卷一—14,单)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刑法》属于刑事的基本法律。所以,选项A、B、D正确。 《国家赔偿法》不属于民事、刑事、国家机构方面的基
本法律。所以,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C。 知识模块:立法法
15.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2012—卷一—86,任)
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 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
解析:1995年《保险法》和2009年修订《保险法》的规定是同一机关制定的相同位阶的法律,是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的关系,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更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不正确,C项说法错误。《保险法》是正式渊源,而非非正式渊源,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涉及知识点:立法法
16. 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2008—卷一—14,单)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1)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有撤销权,而无改变权。选项A错误。 根据该条第(4)项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选项B正确。 根据该条第(5)项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也就是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仅有撤销权,而无改变权。选项C错误。 根据该条第(7)项的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也就是说,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仅有撤销权,而无改变权。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 知识模块:立法法
17.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2008—卷一—94,任) A.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B.某直辖市人失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法院院长 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项A中101名代表已占全部代表(500名)的1/5以上。所以,选项A正确。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该条第(12)项(或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4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据此,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享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而进行的任免权,以及撤销职务权。所以,选项B中罢免的说法错误。 根据《宪法》第67条第(8)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C iE确。 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据此,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B。 知识模块:立法法
18. 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佣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
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卷一—8,单)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正确答案:B
解析: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周礼》载:“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本题中,格伯与?生签订的是买卖契约,故选项B正确。本题答案为B。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19. 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10,单)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正确答案:D 解析: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子产这一举动,一些保守的贵族提出了批判和抨击,晋国大夫叔向信中说的先王“不为刑辟”就是说以前国家是不公布成文法的,法律仅为贵族所知悉。本题答案为D。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20. 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2011—卷一—16,单)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正确答案:D
解析:秦代法律为秦的封建专制服务,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刑罚的严酷和对思想文化的严厉控制。 秦代法律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意思是说,两人一起讨论诗书等禁书的,以及通过谈论过去的事情以讽刺当今朝政的,要处以弃市和灭族的死刑。“非所宜言”是指说了不该说的话,“失刑”指官员因过失而导致量刑不当。在这其中,前三种犯罪均属于思想犯和文字狱,集中反映了秦代刑法维护皇权专制的特征,而失刑罪则属于普通的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秦的专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1.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日:“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一—13,单)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正确答案:B 解析: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其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故C项和D项说法正确。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亲亲相隐”的本意在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该原则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一般犯罪行为,如果亲属所犯的是危害皇权统治的重罪,如“重罪十条”,则隐匿是不能免责的。故A项说法
正确,B项说法过于绝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B。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2.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一—9,单)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6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法”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20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12篇30卷
正确答案:C
解析:战国时《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最后一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所以,选项A正确。 《魏律》(《曹魏律》)对秦汉1日律有较大改革,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所以,选项B正确。 《晋律》,又称《泰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的格局,并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
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南北朝时《北齐律》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据此,首次有“名例律”的是《北齐律》,而非《晋律》。所以,选项C错误。 唐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成《永徽律》12卷。后又撰《律疏》30卷。经唐高宗批准,将《律疏》疏议分附于《永徽律》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称《唐律疏议》)所以,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C。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3.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2012—卷一—16,单)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正确答案:D
解析:宋承唐律,在离婚方面,仍实行“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故A项说法正确。同时,“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故B项说法正确。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代《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故C项说法正确。D项规定的是继承制度中的“户绝”制度,与婚姻制
度的变通关联不大。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4. 《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2012—卷一—17,单)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特有的司法制度。“据状断之”是指对于那些人赃俱获,却没有拷讯获得口供,或者拷讯后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本案正是证据确凿而定案的例证,故答案为C。A项的《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体现,要求“原心定罪”,与题干无关。B项中“听讼”、“断狱”是西周司法诉讼的一种分类方式,听讼主要指民事诉讼,断狱主要指刑事诉讼,与题干无关。D项中的“九卿会审”,这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
之案。与题干无关。注意,本题是一个古代案例的改编题,其主旨是考查中国古代特有的一些司法制度,这种考法在之前的真题中也出现过,要求考生有一定的文言文的功底及其对各个朝代特有制度的认知能力。本题答案为C。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11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卷一—56,多)
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
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
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正确答案:B,C,D
解析:中国的正式渊源包括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法律,一般叫法,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叫实施条例和办法,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故A项说法正确。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行政法规,《畜牧法》显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B选项错误。 规范可以分为三类:调整自然事物之间关系的自然规律;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技术规范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显然题干所列法条属于社会规范,故C选项错误。同时,由于该条主要是就畜禽和畜禽遗传资源给出说明,因此是法律概念,不是
法律规则,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3,多)
A.该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规定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 C.该规定的效力低于宪法 D.该规定属于正式解释
正确答案:C,D
解析:根据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故《关于执行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属于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并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故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正式解释也称为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故选项B错误。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司法解释作为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当然也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C正确。本题答案为C、D。 知识模块:法的本体
27. 2007年,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10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此案,合议庭意见不一。法官甲认为,下葬棺木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本案不存在精神损害。法官乙认为,张某不仅要承担损毁他人财物的侵权责任,还要因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一—53,多)
A.下葬棺木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可以通过“解释学循环”进行判断 B.“入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是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之一
C.“公序良俗”属伦理范畴,非法律规范,故法官乙推理不成立
D.当地群众对该事件的一般看法,可成为判断刘某是否受到精神损害的因素之一
正确答案:A,B,D
解析:法律解释的特点有以下四个:(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循环规律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某个法律规范时,必须将该法律规范置在其上下文、整部法律、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脉络中进行理解和解释,否则他就不可能正确地揭示出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解释的结果看,他所揭示的某个法律规范的意义不能与该法律规范的上下文、整部法律、一国的法律体系的意义和目的相违背。所以,选项A正确。 在我国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三种:判例、习惯与政策,同时在案件裁判中,如果遇到没有办法找到正式渊源的情形,依据“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可以选择非正式渊源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因此在特定情况之下,非正式渊源在法律推理中,也可以扮演大前提。现在回到选项B,显然、“入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的传统习俗可以被视为非正式渊源,它也可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故选项B正确。 法律原则,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伦理道德准则,因此法律原则往往同时也是伦理标准。当然,也存在着非道德性的法律原则,例如程序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仅就“公序良俗”这个民法原则而言,它不但是法律原则,而且也属于伦理范畴,故选项C错误。 选项D为基本常识,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A、B、D。 知识模块:法的本体
28. 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
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2009—卷一—92,任)
A.法院审理案件目的在于获得正确的法律判决,该判决应当在形式上符合
法律规定,具有可预测性,还应当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具有正当性
B.在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
C.法院在庭审中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主要解决的是事实问题
D.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
正确答案:A,D 解析: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故A项正确。 本案中,检察院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是其进行推理的大前提,而案件的事实则是推理的小前提,检察院以此认定周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故B项错误。表面上看起来,法院最终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显然是有关法律事实的问题,这一点毫无疑问。不过,必须注意,法律事实本身必然具备规范属性,而非纯粹的事实判断过程。例如,张三导致李四死亡是不是故意杀人的问题,并不能只通过证实“导致死亡”的事实出现,就证明张三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而必须得进一步参照法律上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所以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故C项错误。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法庭所主持的调查和辩论活动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判断的过程,即是为演绎推理确定小前提和大前提的过程,所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D。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29.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一—54,多)
A.节约司法成本 B.促进司法民主 C.提高司法效率 D.推行司法公开
正确答案:A,C
解析: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法院系统安排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具有这样一些优势:(1)自愿: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小额速裁;(2)便民: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
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3)快捷:坚持“快立、快转、快审、快裁、快执”,立案庭在受案当日转交案件,速裁法官在一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期;(4)经济: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且大量减少相关费用支出。很显然,这样一种简易审判程序无疑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更加集中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因此选择A项与C项。至于B项促进司法民主与D项推行司法公开,尽管也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但是小额速裁的内容并没有体现这两项价值,故而不选。此外,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肯定了其价值。本题答案为A、C。涉及知识点:法的本体
30.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卷一—52,多)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正确答案: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它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与观念的三个层面。法律意识属于观念层面,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而发展。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任何人(包括法盲)都拥有法律心理,但只有经受过专业法学训练的人才可能会拥有法律思想体系。可是,法律意识最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在于它属于人的观念层次,属于人的内心的东西;而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则属于外在的制度或行为的层次。在本题的选项中,A项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属于外在行为的结果,是一种制度;B项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C项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都属于中国古人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念,只是前者属于法律思想,而后者更多属于法律心理,但两者都属于法律意识;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当下中国的主流法律意识。本题答案为B、C、D。 知识模块:法的本体
31. “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个主线,形成了‘尚古主义’取向的具有保守性格的中华法系。只是到了清末出现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沈家本之后,法的民族化受到部分冲击。西方近代以后两大法系基本形成,两大法系的发达程度之高已被国际公认,其原因不得不归结为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基于这段引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8—卷一—91,任)
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
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
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了“民族化”特色
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
正确答案:A,D 解析:法律文化就是从传统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现象,每个法的传统都蕴含着一种特定的法律文化。而法系划分的根本标准是法律的历史传统,故选项A正确。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始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即清末修律。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民国时期,中国进一步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受到马克思主义、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以及中国古代法传统的共同影响。故选项B“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的说法错误。 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仍坚持了其民族性。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这些历史传统一直在各自法系中发挥着重大影响,故选项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失去了‘民族化’”的说法错误。 清末变法修律就是在沈家本、伍廷芳等大臣的主持下进行,主要采用的是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的方式进行修律,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 知识模块:法的本体
32.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一—52,多)
A.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制度、原则的继承 B.国内法不可以继承国际法
C.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 D.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制定法,还包括习惯法
正确答案:A,B,D 解析: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罗马法是奴隶制法,罗马法在前,《法国民法典》在后,故A项正确。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法所用。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吸收与借鉴属于法的移植,不属于法的继承,这也是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与要求,故B项正确。 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体现了一种先制定而后吸收的时间关系,必须是在同一个时代范畴内,故C项错误。 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制定法外,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国际惯例就属于习惯法,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知识模块:法的本体
33.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一—51,多)
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
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正确答案:A,B
解析:马克思认为,社会决定法律,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具有物质制约性,故A项说法正确。随着社会发展:阶级对立的出现,国家出现了,法也就出现了,因此,法的起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一致性。故B项说法正确。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冲突的化解、维护社会统治上,故D项并非规范作用而是社会作用,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 涉及知识点:法与社会
34. 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2009—卷一—54,多)
A.《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B.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C.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D.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等)积极配合,《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
正确答案:A,B,D
解析: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故A项正确。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因此,《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必然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故B项正确。 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除经济之外,法律还要受到政治、道德、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故C项错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对社会的管理作用,故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涉及知识点:法与社会
35. 某国跨国甲公司发现中国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撤销该域名注册。乙公司称,商标和域名是两个领域的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属中国《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两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该公约处理注册纠纷。法院同时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故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8—卷一—92,任)
A.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B.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C.国际条约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D.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法律是社会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取决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故选项A正确。 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总之,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原先法律所调整的范围,随着社会发展而纳入法律调整。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可以对科技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总之,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故选项B正确。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故选项C正确。 法的适用的目标就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接受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可预测性,意味着法律决定必须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正当性,意味着必须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一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做法律决定的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
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例如人权、自由和平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作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同时,有的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作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问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但是,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作法律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知识模块:法与社会
36. 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间传统,死过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司,要求为自己另购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5,多)
A.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B.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
C.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D.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正确答案:B,D
解析:风俗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风俗习惯可以成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习惯之所以能够成为法源是因为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共同理性的体现,故选项A错误。 一个人的行为或者要求在风俗习惯上具有正当性,并不一定在法律上也具有正当性。正式的法律制度要求与风俗习惯的要求有可能发生冲突,尤其是法律制度移植自外国,而风俗习惯仍是传统观念的体现时,这种冲突更为常见,故选项B说法正确。 宗教,泛指信奉超自然神灵的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慰藉。死过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的民间传统观念,与宗教信仰无关,故选项C错误。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在这种法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中国传统关于法的认识在一般民众中有很大影响,这一直困扰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传统的习惯、风俗、礼仪及价值观与法律经常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法律的实施,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B、D。 知识模块:法与社会
37. 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一—55,多) A.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B.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 C.法和道德都是程序选择的产物,均具有建构性
D.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
正确答案:A,B,D 解析: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体现在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专门机构、暴力后盾、程序设置、行为针对性和物质结果构成法的外在强制标志。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即便是舆论压力和谴责也只能在主体对谴责所依据的道德准则认同的前提下发挥作用。即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专门机构、暴力后盾、程序设置、行为针对性和物质结果构成法的外在强制标志。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A项正确。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故B项正确。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还体现在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尽管从进化理性主义上说,法在根本上也是长成的,是累积方式进化来的,非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即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故C项错误。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还体现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其生成和实现也与程序相关。程序的本质是交涉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在道德上,“权利不应成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因而,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再者,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知识模块:法与社会
38. 《民法通则》第7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晨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某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认为该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判定该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4,多)
A.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都是法的渊源
B.在本案审判中,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C.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官在判案过程所考量的因素 D.违反公共道德的民事行为也可能被法院判为无效,这说明在司法审判中,道德规范具有和法律规则同等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B,C 解析:法律渊源是指能够作为法律判断大前提的资料,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
式渊源,在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外国法,故选项A正确。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故选项B正确。 司法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包括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正当性,也称为可接受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故选项C正确。 在司法审判中,道德规范可以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与作为正式渊源的法律规则,在效力上是不同的。道德规范只有得到法的认可,才可获得法的效力。也就是说,道德规范可能具有的法的效力完全来自于法的认可,而非与生俱来的,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知识模块:法与社会
39.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立法法》规定?(2009—卷一—62,多)
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正确答案:A,B,D 解析:《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A项正确。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所以,B项正确。 《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所以,C项错误。 《立法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所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知识模块:立法法
40.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一—56,多)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依法优先于地方性法规适用。所以,选项A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据此,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发生冲突时,国务院不具有完全处理权。所以,选项B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由国务院裁决。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据此,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知识模块:立法法
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2008—卷一—64,多)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本题答案为B、C。涉及知识点:立法法
42. 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2012—卷一—56,多)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秦汉刑罚的种类。秦汉刑罚的徒刑包括以下几种:(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绝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3)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自粲; (4)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5)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而弃市属于死刑。故本题答案为A、B、D。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43. 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耕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7,多)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正确答案:A,B,D
解析: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和五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所以,选项A、D正确。 隋朝时期,每个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所以,选项B正确。 明清时期,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也就是说,明清时期仍执行死刑复奏制度。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是对死刑案件复审的制度,它渊源于汉代秋冬行刑制度。清代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10日举行。案件经过朝审复审程序后,分4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其中,“情实”情形须执行死刑的,仍须奏请皇帝批准,故朝审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并行不悖。所以,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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