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2.02.09
• 【字 号】宜府办发〔2022〕17号 • 【施行日期】2022.02.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76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宜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和涉险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风险总体状况及预案体系 2.1 风险总体状况 2.2 预案体系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3.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3.3 现场指挥机构 3.4 生产经营单位 4 预警预防 4.1 应急预防机制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5.5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5.6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赔付 6.3 调查和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安全保障 7.2 通信信息保障 7.3 技术装备保障 7.4 救援队伍保障 7.5 专家队伍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社会治安保障 7.9 救援物资保障 7.10 救援经费保障 7.11 社会动员保障 7.12 避难场所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10.2 宜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0.3 宜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4 事故和涉险事故分级 1.4.1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较大涉险事故是指: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⑥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好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分级、
分类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制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属地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日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注重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风险总体状况及预案体系
2.1 风险总体状况
全市安全风险点多、面广,高风险行业齐全。主要安全风险集中于危化品、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油气管线、非煤矿山、旅游以及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高危领域。危化品方面,存在设施、设备检维修作业、设施设备异常工况处置不当,从业人员“三违行为”酿成事故的风险。交通运输方面,存在危化品运输体量大,水路运输经营企业、码头分布多,山高路险,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部分乡道、村道安防设施不完善,农用车、摩托车等违规载客酿成事故的风险。建设领域,存在违法转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酿成事故的风险。矿山领域,存在采掘施工外包作业、民爆物品存储及使用、顶板管理、岩爆、地下水、提升运输等方面事故,尾矿库溃坝等事故的风险。油气管线领域,存在燃气管道占压、老化、安
全距离不足以及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酿成事故的风险。旅游安全领域,存在景区地质灾害、旅游交通安全、大型游乐设施酿成事故的风险。特种设备领域,存在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维护管理不到位,酿成事故的风险。消防安全领域,存在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事故和小火亡人事故的风险。其他领域,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风险。 2.2 预案体系
《宜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由三个层面预案体系构成,形成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体系。
2.2.1 涉及生产安全重点领域事故应急救援的市级专项或部门预案。主要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燃气、水上交通、铁路、火灾、特种设备、油气长输管线、文化和旅游、航空等,分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订。
2.2.2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三峡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3.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3.1.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指挥长:市安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 成员: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市委领导,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落实相关工作指令;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市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各类应急资源;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市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情况或配合其他应急工作。 3.1.2 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办公室和专业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性工作;起草、修订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指导协调各专业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专业办公室设在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专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其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起草、修订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启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县市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1.3 成员单位及职责(含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牵头责任单位)
各成员单位按照《宜昌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职责,起草、修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按规定抄送相关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
宜昌军分区:根据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商请,组织驻宜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宜昌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政法委: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市委网信办:收集、跟踪网上舆情,及时协调并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组织协调油气长输管线、能源和铁路在建项目以及粮油收购、仓储、加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培训。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煤炭及电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船舶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输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
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市司法局: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有关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涉及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核定、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抚恤待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配合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危险废弃物(含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牵头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住建局: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及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保障,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群众的运送;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所辖公路、水路安全畅通。
市水利和湖泊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救援。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沼气中毒等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商贸、成品油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生活必需品保障。
市文旅局:组织协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以及全市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卫健委: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转运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治伤员数量以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加强军地协调,协调各专业救援队、社会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受灾群众开展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救助。市国资委:督促指导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宜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处置国家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负责电力生产、传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邮政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中国移动宜昌分公司、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宜昌分公司: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宜昌车务段: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开展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质等运输。
三峡机场公司:负责宜昌市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机构应按预案要求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对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市应急指挥部领导。 3.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县级政府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或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同级应急指挥部领导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 3.3.1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分管)领导、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专家等组成。
3.3.2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完善现场处置方案;全力组织抢险、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等信息的上报和媒体应对,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提出应急响应升级请求;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同级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负责同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3.3 依据现场处置及救援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应急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心理干预等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信、财政、发改、国资、交通运输、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通信保障。 (5)生活保障组:由应急、财政、人社等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尤其做好老年人及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信息综合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指导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等。
(7)伤亡人员善后组:由属地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组成,按照“一人一专班”要求,负责死亡、受伤人员的善后赔偿、救治,以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8)信访维稳组:由政法、公安、信访等单位组成。及时掌握群众诉求热点、难点,耐心细致接待上访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处置应对措施。
(9)专家组:由与事故救援相关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分析应急救援技术方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建议;参与事故
调查。
除以上工作组外,还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其它必要工作组。 3.4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资源,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4 预警预防
4.1 应急预防机制
(1)建立事故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指挥、行业部门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发挥应急指挥联动作用。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交通智慧中心、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完善综合指挥系统。市、县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等功能;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防范治理机制。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工艺设备等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
(5)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宜昌市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及管控暂行办法》分级、分类常态化开展风险研判,制定风险管控化解措施。
(6)激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 4.2 预警行动
各县市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装备准备,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并适时向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事故或者涉险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2个小时内,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具体信息报告程序见附件1)。判定为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于接到事故报告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市政府。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依法依规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
报,同时报省政府。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联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2 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时,事故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救被困人员、控制险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5.3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或一般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Ⅰ、Ⅱ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响应。市政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救援队伍按省级及以上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实施。 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或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启动县级预案,响应行动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相对应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
在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应急预案的调整、变更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
5.4 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研判救援力量,确定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省内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按照市委、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5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并做好以下响应:
(1)抢险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组按照分配任务开展抢险救援。 (2)现场监控。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信息传递。各县市区设置合理、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采用合适的通讯器材,明确各部门、各应急组织、医院等有关应急机构之间的通讯联络方法,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到公众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时,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公众发出警报。同时,利用应急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出紧急通告。
(4)医疗卫生救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
(5)交通管制。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需要,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必要时,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
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7)群众疏散和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内容为: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8)工程抢险。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调集有关力量,负责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实施抢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9)物资保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救援物资供应。
(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当地政府调动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组组织社会力量支援。
超出市级处置能力时,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申请其他社会力量支援。 (11)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污染情况,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2)现场应急终止。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状况符合有关标准,已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报同级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必要时由综合信息组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信息。 5.6 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信息发布的主体,信息综合组为事故信息发布的业务指导、协调机构,本着及时、公正、适用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发生地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指导协调。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队伍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
6.3 调查和评估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
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2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较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较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较大安全隐患和较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7.3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
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7.4 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队伍,支持各类公益性社会救援队伍建设,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5 专家队伍保障
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建立与国家级、省级专家的应急联动机制。 7.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提供交通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8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 7.9 救援物资保障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
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协调跨县市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7.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承保机构或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7.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 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功能较为完善的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的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应急管理局每三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附件 10-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1.事故单位报告流程及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乡镇(街道)报告流程及时限:乡镇(街道)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导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县级报告流程及时限:县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于2小时内向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同时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于2小时内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市级报告流程及时限: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知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先口头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有关社会公共信息平台(如110、119、120等)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事故信息转报同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12350)。
判定为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于接到事故报告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市政府。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依法依规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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