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由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矿井的防突员(包括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人员)作为特殊工种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培训一次,在初步培训以后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培训工作由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煤矿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第三条 对矿井各类人员具体培训内容是:
1、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及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对区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3、防突工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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