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根据2011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展壮大人民调解组织,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增强保障能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2、目标任务。加强对全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人民调解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机制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使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原则。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矛盾激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二是坚持合理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三是坚持综合施策、调解优先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四是坚持公平公正、高效调解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公道中立,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
解结果公平、公正,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1、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人民调解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在认真做好经常性、传统型、多发性民间纠纷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承包流转和行业性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群体性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围绕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要通过调解活动,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直观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公民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3、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向司法所反应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司法所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旗司法局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4、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建立有效地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调委会要科学合理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小事不出组,难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在各级调委会内部,对调解员定职责、定奖
惩,实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与工作报酬挂钩,对责任性不强的扣减工作报酬,对不胜任工作的随时调整。要妥善调处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降到最低程度,防止民转刑和其他恶性事件的发生。对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要与派出所、法庭相互配合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完善和巩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情况,及时调整调委会组织,确保调委会工作顺利开展。
2、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进一步整合力量、整合资源,在继续加强镇村工作网络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在厂矿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行各业,真正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3、探索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探索建立医患纠纷调解、交通事故调解、突发性事件调解等专业调委会,分类调处矛盾纠纷。
四、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落实定期排查制度。坚持条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村每半月、镇每月进行排查;在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排查调处,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
2、落实登记报告制度。对及时就地调解的或调解后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登记,每月25日前汇总报到司法所;对避免“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等重要矛盾纠纷,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落实案件分流制度。对于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或只靠本级调解组织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在做好纠纷当事人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案件向镇司法所汇报。司法所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分流移交。
4、落实责任查究制度。要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落实各部门的相关责任,坚持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做到信息掌握在源头,问题解决在萌芽,任务分解在基层,工作落实靠制度。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或违反调解工作原则、纪律导致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各单位和各厂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期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设常任调委会副主任一名,为其确定每年500元的补助标准。年末,镇里将对每名副主任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的等级来确定其补助的多少。
(二)加强物质保障。为充分调动全镇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对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奖励机制,即村级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都要建档立卡。经镇司法所确认属实并合格的,每件案件补助50元。
(三)加强法律支持和指导
派出所和法庭积极配合司法所,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能力。法庭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予以确认并支持;对具有给付义务的人民调解协议,法庭可协调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发出支付令,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建设工作
各调解组织要对定期上报的数据、表格,以及口头调解和书面协议调解等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建档、归档,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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