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2024-06-1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皖编办〔2011〕326号

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并报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就省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省卫生厅:(一)负责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二)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下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和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参与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二)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四)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五)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六)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组织拟订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有关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安全

监察工作,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三)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省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2011年12月2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