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培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落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科下达的培训计划及时安排人员参加培训,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对各队队长50元。已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复审日期为证件到期前1到3个月以防止漏审脱审现象发生)。因复审不及时造成操作证过期的,对各队队长及员工本人各罚款100元。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重新取证的,一切培训费用自理并且不支付公出工资。对已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其工种,在有证人员满足岗位要求的情况下,单位不得另行安排取证,以降低培训费用。安全科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科必须及时发放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的复印件,以便员工持证上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印件的,严禁持有其他无效特种作业证件。取证的交回代用证,复审的交回过期的复印件,并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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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内把无效证件上缴安全科,不交回者,每发现一人次对其个人罚款100元,并挂罚各队队长领导50元。凡以前未交回的代用证及过期复印件必须及时上缴安全科统一销毁,严禁随身携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安全科必须把有关员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按照单位分别归档存放并且建立培训档案,及时清理已经过期的操作人员的证书;同时把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
四、安全科必须结合存入信息库的有关数据、岗位定员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安全科培训负责人在执行计划时必须提前五天把培训通知单发放到有关单位(以谁拿通知单谁签字为原则),各单位必须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至少提前三天确定出须培训的人员,指定专人到安全科领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单>>,各单位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在培训时间之前派人到安全科(经营科)开具介绍信。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领取<<特种作业人员通知单>>或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到安全科开具介绍信的单位,对区队他长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对本人罚款50元,有关费用不予报销。
五、对临时性培训,单位要及时向矿领导写出申请报告交安全科,否则每次对各队负责人各罚款50元。
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持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上岗,关于上级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1.上级检查出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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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责任由没有完成计划的单位承担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2.上级检查到各单位没有按照要求持证上岗或没有按照要求持证上岗,责任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七、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岗位定员取证或持证人数没有满足生产需要而隐瞒不报现象,每发现一人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八、员工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单位没有上报安全科,随便调换其工种的,每发现一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工作不满一年取得证书员工并辞职培训费用自理。
九、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及相关发票报销培训费用。
十、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丢失后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出具证明到安全科补办;损坏特种作业复印件的,持损坏的特种作业复印件到安全科补办,否则将按持无效证件上岗进行考核。管理人员安排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对责任者(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对班组长各罚款50元,对无证上岗人员罚款50元。已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不持证上岗或操作证过期和无证上岗,对责任者(特殊工种)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50元;现场有不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人员,被公司检查发现不持证上岗或操作证过期,对责任者罚款400元,对单位队长班组长各罚款200元;被公司以上单位检查发现不持证上岗或操作证过期,对责任者罚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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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对队长、班组长各罚款400元。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现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正规操作,不得违章蛮干,否则收缴其证件。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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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隆煤矿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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