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2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1 【实施日期】201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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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鞍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2.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3.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6.垃圾托运费定价。
7.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定价。 8.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9.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0.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1.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2.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3.建筑用地拨地桩定桩费定价。 14.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15.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2 / 6
16.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18.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9.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20.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21.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定价。
22.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 23.居民卫生费定价。
24.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25.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2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27.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2.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权。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及省属游览参观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 5.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参与拟定全市对外开放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开发,招商引资,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外开放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等全市对外开放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 3 / 6
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需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的核准(备案),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等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四)划入的职责
1.原市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工作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原市服务业委承担的组织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市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全市对口支援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制订、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和强化宏观调控的协调和运用机制,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维护全市经济安全。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 / 6
4.推进水、电、气、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测及应急预警,分析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及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上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直接投资类项目、重大资源开发类项 5 / 6
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与初步设计的立项办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拟订全市能源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交通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交通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发展和突破辽西北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研究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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