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
一、 商业银行
1. 职能
主要有信用中介、支付、信用创造、经济调节、服务职能。
2. 业务围
负债业务:存款付款、借入负债、结算中的负债。
资产业务:现金、贷款、证券、汇差、固定资产等。
中间业务: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其他中间业务。
表外业务:贷款承诺、备用信用证、贷款销售等。
二、 保险公司
1. 职能
分担风险、补偿损失、投资、防灾防损
2. 业务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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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三、 投资银行
1. 职能
媒介资金供需、构造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整合.
2. 业务围
证券承销、证券交易、项目融资、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基金管理、风险投资、理财顾问、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业务
四、 证券公司
1. 职能
充当证券市场中介人、重要投资人,提高证券市场运作效率。
2. 业务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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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五、 信托公司
1. 职能
财产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协调经济关系发展职能,社会投资职能以及公益事业服务职能
2. 业务围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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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 租赁公司
1. 职能
融资、投资
2. 业务围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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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投资基金
1. 职能
筹资、分担风险
2. 业务围
(1) 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的目标不同,可以将它划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成
长收入型基金、积极成长型基金、平衡型基金、特殊性基金等。
(2) 投资基金按照其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将它划分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认股
权证基金、普通股基金和黄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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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基金按投资国别而分,可以分为国基金和国际基金。
八、 财务公司
1. 职能
提供金融服务和资金来源
2. 业务围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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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 信用合作社
1. 职能
为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 业务围
集体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结算以及代理业务(如代发工资、代收水(电)费、代理保险公司业务等)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 政策性金融机构
1. 职能
政策性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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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务围
人民币贷款(中长期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短期周转设备储备贷款)、外汇贷款(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发行金融债券、担保和信用证、咨询及财务顾问、产业基金投资与管理、企业债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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